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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隨著工業化、城鎮化、市場化對我國農村影響的不斷加深。實施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問題。根據當前經濟社會發展的新形勢以及村民自治中存在新問題。本次法律修訂要處理好五個方面的關系。村民經濟利益和政治訴求的關系村委會組織法的部分條款已經無法適應現實的需要。修法十分必要。
保障農民物質利益的同時要高度重視其政治上的民主權利。國農村改革需要處理好村民經濟利益和政治訴求的關系。
國近三十年的發展是經濟改革與政治改革相互結合不斷推進的過程。村民自治是國政治體制改革的突破口。年頒布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以法律形式對農民民主權利給予了保障。黨的全會把“農村基層組織進一步加強。農民民主權利得到切實保障”納入到2020年農村改革發展的目標任務之中,并且這兩種改革都發端于農村。村民自治制度更加完善。并將“健全農村民主管理制度”作為今后農村改革發展中必須大力加強的六項重大制度之一。
基于這樣的規劃。更要注重農民政治上的民主權利。使得參與民主政治成為農民的一種生活習慣。加快我國農村改革、推進城鎮化的過程中。激發村民參與民主政治的熱情。
村民民主選舉與民主治理的關系
這次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修訂草案關鍵要處理好民主選舉與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四者的關系。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同樣也是民主自治的重要內涵。如何保證制度有效運行,避免“重選舉、輕治理”誤區。民主選舉是村民自治的前提和基礎。村務治理中發揮著重要作用。然而當前普遍存在著“重選舉、輕治理”現象。選舉之后。如何實現民主的有效管理,這是當前村民自治過程中亟需解決的問題。這次法律修訂在進一步完善村民委員會成員的選舉和罷免程序的同時,更加關注了村民自治中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問題。
不僅要有有效的經濟治理。國村“兩委”基本上服務于經濟建設,民主治理中必須平衡自治組織經濟職能和社會服務職能的關系。還要保障有效的公共服務落實到基層。長期以來。職能明顯行政化,主要精力放在稅費征繳、計劃生育等工作中,而其服務性的社會職能則發育不良。稅費改革后,國家高度重視建設農村公共服務體系,公共財政的陽光已經普及到農村,強化村民自治的公共服務職能變得更為迫切。本次修改法案規定了村委會按照有利于經濟發展和社會管理的原則來設立,應當支持服務性、公益性、互助性社會組織依法開展活動,從而強調了自治組織的社會服務職能,有利于其職能轉變。
基層村民自治與政府他律的關系
防止“自治”缺位與“律”越位的局面。充分發揮農民在自治實踐中的主體作用。修法還要協調好鄉鎮政府與村委會的關系。并在自治過程中實現村支部與村委會的高效協作。
村民自治中。而村委會作為村民選出來的非政府機構參與村民自治體現的民治。這次修訂草案中規定。但是不得干預依法屬于村民自治范圍內的事項。村民委員會協助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開展工作”這種原則上的定位有利于協調好村委會與上級組織的關系,律”和“自治”具體表現為官治與民治。鄉鎮政府作為國家政府機構參與村民自治體現的官治。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對村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處理好“自治”與“律”分工協作。
同時。自治中還要充分發揮農民在自治實踐中的主體作用。村民自治的主體是村民。完善和發展同樣離不開農民的積極參與。自治中要協調好村黨支部和村委會的關系。此外。以“四個民主”為核心內容的村民自治制度是廣大農民的創舉。
權力有效運行與制約權力的關系
權力的有效行使必須受到有效的制約和及時的監督。村民自治的過程中只有實現決策權、執行權和監督權的相對分離和相互制衡。進而形成一個良好有序的民主自治機制。當前。由于種種原因,才能真正有效保障民主權利。國村民自治過程中。村委會甚至是少數村干部集決策權和執行權于一身,做出侵害其他村民或者村集體利益的行為,由于監督機制的缺乏使得村委會和村干部的行為難以得到規范。這次修訂草案增加了村務監督機構和村務檔案制度的相關規定,為村民直接參與監督提供了制度保障,這是一個很大的改進。
村民自治內生性與開放性的關系
隨著我國城鎮化的逐步推進。因此必須處理好村民自治制度內生性與開放性的關系。為村民自治帶來新的活力。村民自治面臨著“精英”人才流失而無人治理的問題。通過戶籍制度的變革和選舉制度的完善實現人才的引進。
過去曾經規定只有本村村民才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伴隨著工業化、城鎮化的發展。出現了村委會后繼乏人的問題。這次法律修訂在吸納基層治理人才等方面實現了突破,這體現了村民自治制度的內生性。然而。大量青壯年勞動力和有知識、有文化、素質相對較高的農民外出打工。修訂草案中第十三條規定,戶籍不在本村,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請參加選舉,并且經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同意參加選舉的公民”應當作為參加選舉的村民進行登記。這一規定為大學生村官做了一個很好的制度安排,有利于人才的引進、自治組織活力的增強和村民自治水平的提高,體現了村民自治制度的開放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