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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強組織領導
依照科學戒毒的原則和立足挽救、有效戒毒的宗旨,積極制定相關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協助吸毒成癮人員戒除毒癮,恢復正常的心理和社會生活能力。各縣、區政府要加強組織領導,將禁毒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將戒毒康復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各有關部門要嚴格落實工作責任,堅持以人為本的理念,把社區戒毒和社區康復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考核內容。
二、明確工作分工
各縣、區公安部門負責對吸毒人員進行檢測和登記,實施動態管理,責令吸毒成癮人員接受社區戒毒和決定強制隔離戒毒,責令解除強制隔離戒毒人員接受不超過三年的社區康復,加強戒毒康復人員的日常管理,配合衛生等部門開展戒毒藥物維持治療工作。司法部門負責對戒毒康復人員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提供法律援助,配合公安部門開展吸毒人員登記。衛生部門負責指導醫療機構和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參與康復工作,會同公安等部門開展戒毒藥物維持治療,組織開展戒毒科研和吸毒監測,為戒毒康復人員提供戒毒醫療服務和心理干預輔導并建立康復檔案。
民政部門負責指導基層組織將戒毒康復工作納入社區建設和社區管理,促進和指導社會工作者參與戒毒康復工作,將符合社會救助條件的戒毒康復人員納入最低生活保證范圍。財政部門負責保證戒毒康復工作經費和人員經費。人力資源和社會保證部門負責對戒毒康復人員提供職業技能培訓、就業指導和就業援助,積極開發禁毒公益崗位,輔助社區戒毒工作,將符合失業條件的戒毒康復人員納入失業人員保證范圍。教育部門負責對戒毒康復人員的文化教育予以支持。工會、共青團、婦聯要發揮各自優勢,積極參與戒毒康復工作。
三、健全工作機構
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要求,確定負責社區戒毒(康復)工作的部門。依照每20名在冊吸毒人員配備1名戒毒專(兼)職工作人員的比例配備社區戒毒專(兼)職工作人員。成立社區戒毒(康復)工作領導小組,組織協調社區戒毒(康復)工作。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冊吸毒人員缺乏20名的應配備1名社區戒毒專(兼)職工作人員。對無吸毒人員的鄉(鎮)街道可不設立禁毒機構,但應在綜合治理辦公室設專(兼)職禁毒人員。
各級衛生部門要根據戒毒康復人員治療需要,將戒毒康復醫療機構建設納入當地醫療衛生發展建設規劃,并積極開展對醫務人員的戒毒治療業務培訓。衛生、公安等部門要大力推進戒毒藥物維持治療工作,合理布局并擴大戒毒藥物維持治療點建設,吸毒成癮人員較多的縣區,要盡快設立戒毒藥物維持治療門診。
四、組建戒毒社工隊伍
各縣、區要積極應對我國戒毒體制的改革調整,創新工作思路、改進工作方法,進一步整合社會資源,政策環境和資金等方面加大對禁毒公益社團的培育扶持力度,組建禁毒社工隊伍,為戒毒對象提供法律咨詢、戒毒康復、就業指導等服務,要形成政府主導推動,社團自主運行,社會各方參與的戒毒社會管理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