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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統一收費征收辦法:
1、征收范圍
在本鎮行政區域內經工商注冊登記并開展生產經營。
2、征收標準
根據上級有關文件規定,繼續對防洪保安資金、糧食風險基金、市場物價調節基金、農業發展基金、社會負擔公共事業費等基金和規費實行統一征收,征收標準如下:
⑴、工業企業以銷售實績為標準,分段累進計算統一收費,1億元以下(含1億)按0.9%標準征收;1億元以上至2億元以下(含2億)按0.7%標準征收;2億元以上按0.5%標準征收。
⑵、交通運輸、建筑安裝、房地產、旅游飲食等企業按銷售收入(營業收入)0.7%的標準征收;
⑶、商品流通企業中的零售企業按銷售收入0.4%的標準征收,批發企業按銷售收入0.2%的標準征收;
⑷、中外合資(合作)企業按銷售收入0.1%的標準征收;
⑸、其他行業企業按銷售收入(營業收入)0.7%的標準征收;
⑹、個體工商戶按照上述相應行業標準征收。
3、征管辦法
⑴、財政部門是統一收費的管理機關,負責全鎮統一收費的征管工作,具體委托地稅部門代征。征收時堅持“統一標準、公平負擔”的原則,以每個獨立核算的法人單位和個人為征收對象。
⑵、各單位和個人必須每月申報、繳納統一收費,不得拖欠。
二教育費附加等政府性基金的征管辦法:
1、征收范圍
在鎮區域范圍內繳納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以下簡稱“三稅”)的各類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及個人,都應當按照規定繳納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2、征收標準
⑴、對全鎮國有企業、集體企業、股份制企業、聯營企業、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等單位和個人,按其實際繳納“三稅”稅額的3%征收教育費附加;同時,按其“三稅”稅額的1%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⑵、對港澳臺和外商投資企業按其實際繳納“三稅”稅額的1%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⑶、根據上級文件規定,相應取消對農村鎮、村辦企業和私營企業等按銷售收入的4‰征收教育費附加和1‰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辦法,取消對鎮以上(含鎮)建房單位(或個人)新建、擴建、改建房屋按照建筑面積定額征收教育地方附加費的辦法。
3、征管辦法
⑴、財政部門是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收入的管理機關,負責全鎮教育費附加等政府性基金的征管工作,具體委托地稅部門代征。征收時堅持“統一標準、公平負擔”的原則,以每個獨立核算的法人單位和個人為征收對象。
⑵、各單位和個人每月在繳納“三稅”時,應同時申報繳納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不得免繳、緩繳、欠繳。對代征代扣“三稅”的單位,應同時代征代扣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⑶、對出口產品退還增值稅、消費稅和對“三稅”仍執行先征后返政策的,不退還已征的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