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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政府各部門:
為進一步調動鄉鎮(街道)開展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工作的積極性,保質保量完成省、市下達任務和確保全縣耕地占補平衡,經縣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對《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調整縣土地整理、墾造耕地和建設用地復墾實施意見的通知》有關內容進行調整。現將土地整理、墾造耕地相關實施意見的調整情況通知如下:
一、資金補助
1、墾造耕地項目的補助標準
保質保量按期竣工,并經省、市驗收合格的墾造耕地項目,按省、市竣工驗收確認的新增耕地面積每畝補助7000元。涉及到林地審批手續的按有關規定辦理,相關部門做好配合工作,需繳納的規費由縣財政安排。
2、土地整理項目的補助標準
保質保量按期竣工和驗收合格的土地整理項目,按省、市驗收確認的整理面積每畝補助3500元。
二、節余獎勵
對保質保量按時完成,經審計并竣工驗收合格的土地整理、墾造耕地項目,根據項目資金節余情況分別予以獎勵補助:
1、墾造耕地項目
(1)節余資金在1000元/畝以下的,按節余額的100%補助給鄉鎮。
(2)節余資金在1000元/畝以上的,按節余額的60%補助給鄉鎮(街道)。
2、土地整理項目
(1)節余資金在1000元/畝以下的,按節余額的100%補助給鄉鎮(街道)。
(2)節余資金在1000元/畝以上的,按節余額的60%補助給鄉鎮(街道)。
鄉鎮(街道)可將節余資金用于項目工作經費、整改管護等與項目區建設相關的支出;項目建設投入資金超過補助標準的,由鄉鎮(街道)自籌解決。
三、資金撥付
項目經批準立項,在項目鄉鎮(街道)完成工程施工設計,辦理招投標手續后,撥付補助總額的20%;項目竣工,經審計機關審計和市、省竣工驗收合格后一次性撥付應補助的剩余資金。項目補助資金按有關程序,統一撥付到相關鄉鎮(街道)。
四、本實施意見適用于2011年1月1日后批準立項的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