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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障范圍
(一)右旗行政區域內的各用人單位,包括各類企業、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中央、自治區、市駐旗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均要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二)積極解決各類破產企業退休人員、困難企業職工參保問題。2012年年底前基本解決所有關閉破產企業退休人員和困難企業職工參保問題。破產轉制企業退休人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確有困難的,可以通過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解決醫療保障問題。
(三)靈活就業人員可以自愿選擇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困難的農牧民工,可以自愿選擇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戶籍所在地的新型農村牧區合作醫療。
二、資金籌集和補助辦法
(一)對符合條件的就業困難人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費用,繼續實行政府補貼政策。
(二)國有關閉破產企業退休人員參保補貼資金從上級下撥專項補貼資金、地方財政配套資金、基本醫療保險結余資金以及個人繳費四個方面籌集。
(三)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用人單位繳費率為職工工資總額的6%,職工繳費率為職工本人工資總額的2%。財政全額撥款的國家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的全額撥款人員單位繳費部分由旗財政負擔。
(四)全面實行退休人員繳納余命期醫療保險費制度。
1、參保單位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時,累計繳費滿20年的不再繳納醫療保險費,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累計繳費不滿20年的(含已經退休沒有繳費年限記載的),須一次性繳足剩余年份的醫療保險費(即余命期醫療保險費)后,方可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余命期醫療保險費繳費方式為:財政全額撥款的國家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由財政一次性繳納;各類企業、駐旗中區市直單位職工、財政全額撥款單位的非全額人員由所在單位一次性繳納。繳費標準為繳費時上年度全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80%乘以當年醫療保險繳費費率(單位與個人繳費費率之和)再乘以應繳醫療保險費剩余年份。
2、參保單位退休人員已經實行養老金社會化發放,而未一次性繳納余命期醫療保險費的,必須繳納余命期醫療保險費。
3、以靈活就業人員形成參保退休的,余命期醫療保險費按《市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辦法(試行)》(赤勞社字〔2009〕1號)規定標準繳納。
(五)做好基本醫療保險費繳費基數的核定工作。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繳費基數應嚴格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第259號令)和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執行。財政全額撥款的國家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的繳費基數由旗勞動和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共同核定,每年核定一次。各類企業、駐旗中區市直單位的繳費基數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每年核定一次。
三、調整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水平
(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1、提高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額。在一個醫療年度內,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額提高到5萬元。
在職致基殘人員、退休人員統籌基金支付比例比在職職工提高3%;退休致基殘退休人員、建國前退休工人,統籌基金支付比例比其它退休人員提高3%。
2、明確個人賬戶劃入基數。在職職工和退休人員個人賬戶分別以上年度十二月份工資總額、退休金(養老金)為基數,每年七月一日更新一次。
(二)城鎮職工社會醫療救助保險
1、城鎮職工社會醫療救助保險資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籌集,繳費標準為每年每人200元。其中:用人由單位每人每年負擔150元,職工本人每年負擔50元。財政全額撥款國家行政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含退休人員)由旗財政每人每年負擔100元,單位負擔50元,職工負擔50元。財政全額撥款國家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的非全額撥款人員,由單位負擔150元,職工負擔50元。各類企業、駐旗中區直單位的職工由用人單位負擔150元,職工負擔50元。靈活就業人員(含個人續保、靈活就業退休人員),社會醫療救助保險費全額由個人負擔。醫療年度內參保,社會醫療救助保險費全額收繳。
2、一個醫療年度內,超出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額部分,由社會醫療救助保險資金支付,支付比例為90%,最高支付限額為8萬元。
(三)建立公務員醫療補助制度,具體辦法由旗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共同制定。
四、建立健全服務制度
(一)切實加強對參保人員一次性醫用材料使用的管理,適當提高一次性、較為貴重醫用材料的個人自負比例,具體辦法由旗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適時確定。
(二)對參保人員特殊門診實行定點管理,嚴把審核入口關,規范管理程序。加強參保人員轉診轉院的管理,參保人員只能轉往北京、沈陽、呼和浩特、四地二級以上公立醫院。逐步嘗試異地定點就醫的管理辦法。
(三)要加強醫療保險基金支出的日常管理,認真分析醫療保險基金支出各環節可能出現的問題,在不斷加大核查處罰力度的基礎上,進一步建立反欺詐機制,旗財政部門每年單獨列支經費20萬元,用于異地就醫的稽核審計。
(四)為保證參保人員醫療保險待遇的落實,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按季度向財政部門報送用款計劃和基金使用、結余情況。財政部門要及時將所需資金撥付至醫療保險經辦機構。
(五)加強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信息系統建設,提升經辦服務能力。要將參保人員信息納入電子化管理,并進一步向上下延伸,盡快實現與市、街道、社區聯網。
五、責任和要求
(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工作是惠及百姓的民生工程,各地區、各部門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健全工作機制,明確工作任務,積極推進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工作。
(二)著力抓好重點人群參保工作。要以明確雇主參保責任和義務為突破口,建立強制參保機制,并將企業參保情況納入工商、稅務年檢內容,推進中小企業、民營經濟和個體工商戶參保。切實解決各級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外聘用人員參保問題,全面推進靈活就業人員和農牧民工參保。
(三)做好輿論宣傳工作。各地要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不斷加大宣傳力度,使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各項政策深入人心,為黨中央、國務院深化醫療衛生體制改革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