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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進一步貫徹《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鄉鎮事業單位機構改革的意見》(川委發[*]17號),現就我省鄉鎮事業單位機構改革中人員分流工作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指導思想
按照省委、省政府關于鄉鎮事業單位機構改革的總體要求,適應農村經濟發展和基層政權建設的需要,有利于理順體制,精簡人員,進一步減輕財政負擔和農民負擔,促進人才的優化配置,使分流人員盡可能各盡所能、各得其所,更好地發揮作用。
二、政策措施
(一)鄉鎮事業單位實行企業化管理或成建制轉為企業的,其在職在崗的工作人員全部隨同劃轉。其中原由財政安排經費的,轉為經費自籌后,在3年過渡期內,由同級財政按劃轉的人數及其原工資標準補助人頭經費。
(二)鼓勵財政撥款的鄉鎮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調往經費自籌事業單位或企業工作,在3年過渡期內,由同級財政按其原工資標準補助給用人單位人頭經費。
(三)鄉鎮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辭去公職,由原所在單位一次性發給辭職費,每滿1年發給本人1個月的基本工資,最高不得超過36個月的基本工資。對連續工齡不滿12年的,發給本人12個月的基本工資。
(四)辭職的鄉鎮事業單位人員,領辦、創辦經濟實體,興辦各類示范基地和農業產業化園區,享受《四川省人事廳、四川省國土資源廳、四川省地方稅務局、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鼓勵縣鄉機關分流人員興辦實體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的意見》(川人發[*]17號)規定的10條優惠政策。鄉鎮事業單位分流人員興辦為農業生產產前、產中、產后服務的行業所取得的技術服務或勞務收入,按政策規定,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
(五)鼓勵鄉鎮事業單位中年輕、有一定文化和農村基層工作經驗的人員與單位解除相應關系,到村社任職,由原單位按第(三)條標準一次性發給辭職費。在村社任職期間按當地有關規定領取補貼。
(六)在鄉鎮事業單位機構改革當年,當地鄉鎮機關在有空缺編制補充公務員時,可以縣為單位,從考試錄用指標中劃出一定比例(最高不超過當年考錄指標的30%)專門面向鄉鎮事業單位在職人員招考,報考年齡可放寬至40歲,特殊需要的專業人才(具體專業由當地統一確定)可再適當放寬。
(七)對此次鄉鎮事業單位機構改革中通過以上途徑和離崗待退辦法仍未確定去向的人員,單位實行解聘、解除勞動關系(參照省人事廳川人發[*]17號、川人發[*]11號規定不能辭退或解聘的除外)。在單位解聘、解除勞動關系前,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給予最長時間不得超過1年的過渡期。在過渡期內的工資待遇,各地應按不低于離崗時本人基本工資的固定部分的原則自行確定。過渡期滿,仍未落實工作的,單位應對其實行解聘、解除勞動關系。對被解聘、解除勞動關系人員,由原所在單位一次性發給經濟補償金。每滿1年發給本人1個月的基本工資,最高不超過36個月的基本工資。
(八)定額或定項補助事業單位的國家正式職工(不含聘用制干部),其工作年限滿30年;或者男滿55歲(工人50歲),女滿50歲(工人45歲),且工作年限滿20年的,經本人申請,組織批準,可離崗待退,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再辦理退休手續。離崗待退人員在離崗待退期間如遇國家政策性調整工資,按在職人員的標準調整。離崗待退人員在離崗待退期間的工資待遇,由各地按不低于離崗時本人基本工資的固定部分的原則自行確定。參加了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離崗待退人員,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應按離崗待退時的工資基數(今后隨工資調整相應調整繳費基數)繳交養老保險費。原單位和個人應按規定繼續繳納離崗待退人員的養老保險費,至離崗待退人員達到法定退休之日止。離崗待退人員辦理退休手續后,參照《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省人事廳關于完善我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川辦發〔*〕10號,以下簡稱《通知》)有關規定領取養老金。
(九)對達到退休年齡的鄉鎮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嚴格按照國發[*]104號文件規定辦理退休手續。
(十)對因病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鄉鎮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經人事部門指定的醫院病檢,傷殘鑒定委員會(人事部門)批準,可根據川人退[*]28號、川人退[*]3號文件精神辦理病退手續。
(十一)進一步完善養老保險制度。鄉鎮事業單位機構改革分流人員中凡已參加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但未達到最低繳費年限(滿10年,含視為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的工作年限)的,可繼續參保。達到符合領取養老保險的條件(聘用制干部參照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繳費年限)時,按照《通知》有關規定計發養老金,需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由個人負擔。對過去未參保的分流人員(含聘用制干部),當地已開始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且本人愿意參加養老保險的,社保經辦部門應允許其參保。從當地政府規定開展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試點起至*年分流前止的工作年限(此前的工作年限視為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應由原單位和個人按規定補繳養老保險費,其中由財政定額或定項補助的事業單位應承擔的部分,由當地財政部門撥付。在本人達到規定的退休年齡、繳費年限時,應按有關規定計發養老金。當地未開展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對分流人員養老保險的處理,由當地政府妥善解決。
(十二)鄉鎮事業單位成建制轉為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或企業的,從轉制次月起,按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其中,已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在職職工和離退休人員,其養老保險關系整體轉移到企業養老保險,職工個人帳戶儲存額轉移按《通知》精神規定辦理。原已退休人員的退休金原則上保持不變,經審查按國家和省的統一規定計發的退休金由養老保險基金支付,非統籌項目由原單位視經濟情況自行解決。轉制后新退休的人員,按企業養老保險制度規定計發基本養老金。退休人員調整待遇,按國家統一規定的企業退休人員增加基本養老金辦法執行。
三、組織實施
各級黨委、政府應加強對鄉鎮事業單位機構改革中人員定崗和分流安置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督促檢查。既要堅持改革的方向,又要盡可能維護好分流人員的切身利益,著眼大局,做好深入細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確保社會穩定。
本意見適用于此次機構改革中財政定額定項補助的鄉鎮事業單位未上崗的國家正式職工,以及在省人事廳下達的聘用干部計劃內并經市(州)人事部門批準的聘用制干部。
中小學教職工新核編后的富余人員分流可參照本意見執行。
本意見相關條款分別由省委組織部、省人事廳、省財政廳、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省國土資源廳、省地稅局、省工商局負責解釋。各地可根據本意見精神,結合實際,研究制定具體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