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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區政府建設資金投資管理,規范基本建設程序,合理有效地運用政府性建設資金,提高投資效益,根據國家及省、市有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政府投資項目,是指各鄉鎮、街道、區直各部門、單位及其所屬機構,全額或部分使用財政性建設資金投資額在50萬元以上的項目。
區財政性建設資金包括:區財政預算內和預算外資金,中央和省、市補助資金(含國債資金),用財政性資金作為還款來源或還款擔保的政府借貸性資金。
政府投資項目的主要范圍是:公益性項目、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項目、推進科技進步和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及區政府確定的其他項目。
第三條政府投資項目管理過程中,各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區發展計劃委負責政府投資項目的計劃編制、審批和上報,會同有關部門管理政府投資項目。
(二)區財政局負責政府投資項目資金使用的管理和監督。
(三)區監察、審計、建設、規劃、國土、環保等相關部門按各自職責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管理和監督。
(四)項目主管部門負責做好本系統、本單位內政府投資項目的各項前期工作,檢查、督促建設單位抓好工程進度、工程質量與投資控制,并對建設資金的使用實施監管。
(五)區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負責政府投資項目的國有資產管理。
第四條擬申請政府投資的項目,項目單位應委托符合資質要求的咨詢機構編制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1000萬以上的建設項目必須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經主管部門審核后,連同申請報告和其他相關材料報區發展計劃委審批立項。按規定需要上報國家、省市審批的項目,由區發展計劃委征求有關部門意見進行初審后上報。經審批立項的項目列入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
第五條區發展計劃委于每年第三季度通知編制下一年度投資計劃。各部門依據儲備庫內項目,結合實際情況,申報下年度計劃開工和續建的項目。列入政府年度投資計劃的項目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一)上年度政府投資的續建項目;
(二)已列入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或全區中長期規劃并急需建設的項目;
(三)新開工項目原則上應按規定取得用地計劃,初步具備開工條件。
第六條區發展計劃委會同區財政局根據全區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各單位申報情況,結合年度財力狀況,擬訂年度政府投資計劃草案,于每年第四季度報區政府研定后下達。年度政府投資計劃包括:
(一)年度政府投資項目數和投資總額;
(二)項目名稱、法人情況、建設規模和內容、建設期限、項目總投資和資金來源、年度投資和資金來源、年度建設內容;
(三)其他應當說明的情況。
第七條年度政府投資計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項目主管部門在每年第二季度末,向區發展計劃委提出當年計劃調整申請,由區發展計劃委會同區財政局根據財政預算變化、政府融資執行和計劃實施情況,提出計劃調整方案報區政府審定;因特殊原因未能及時列入年度政府投資計劃且急需建設的項目,經區發展計劃委報區政府同意,可追加列入當年投資計劃。
第八條列入年度政府投資計劃的項目,由項目建設單位按程序委托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初步設計。初步設計的建設內容、投資規模等不得超出批準的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范圍。
第九條建設項目正式列入政府年度投資計劃并完成初步設計后,由項目主管部門根據項目進展情況向區財政局提出資金申請。政府投資項目前期費用,原則上由各項目主管部門或項目單位墊付,待項目正式列入投資計劃后,項目前期費用納入建設成本。
第十條政府投資項目嚴格實行項目法人制、招標投標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監理制。以上各項管理制度均按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項目單位應嚴格按照批準的建設內容、規模、標準進行建設,特殊情況需做重大設計變更或需增加政府投資的,項目單位主管部門應及時報區發展計劃委。區發展計劃委會同財政局部門提出意見,報區政府批準后,辦理調整概算手續。未經批準,項目經費超概算的,區財政一律不予解決。
第十二條區政府投資項目建成后,按規定完成竣工驗收、工程結算、竣工決算,經區審計局進行項目審計后,向區國資辦辦理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由區發展計劃委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