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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集體林森林林木采伐管理,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國家林業局關于改革和完善集體林采伐管理的意見》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境內進行集體林森林林木采伐、采挖等活動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采伐下列集體林森林林木應當依法申領林木采伐許可證,按許可證的規定進行采伐。
(一)林業用地上的森林和林木;
(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在非林業用地上營造的森林和林木;
(三)縣道、村道(出村路)旁的森林和林木;
(四)渭河、澇河、灃河、太平河、甘河、潭峪河、黃柏河等主要河流旁的森林和林木;
(五)生產路、村內道路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管理的林木。
第四條采伐下列非林業用地上的林木不需要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在縣林業局備案后,由經營者自主經營、自主采伐。
(一)生產路旁個人承包經營的林木;
(二)承包地內經營者自主經營的林木;
(三)墳地、灘頭、渠岸等其他非林業用地上的林木。
備案時要提供采伐林木的地點、樹種、株數、蓄積及承包合同。
第五條縣林業局和各鄉鎮(旅游區管委會)共同負責森林林木采伐的檢查監督和指導工作。
第二章采伐管理
第六條林木采伐實行限額采伐、憑證采伐制度。
當年未使用完的商品林限額指標和采伐計劃可以在以后年度結轉使用。
公益林可以依法進行撫育采伐,更新采伐和其他采伐,采伐指標不可結轉使用。
第七條林木采伐需遵守國家和省市對珍貴樹種保護的有關規定。
第八條林木采伐實行分類管理,全額控制。
采伐類型分為:主伐、撫育采伐和其他采伐,撫育采伐和其他采伐可以占用主伐指標。
第九條林木采伐主伐年齡、采伐方式按照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林木采伐后,必須按照作業設計當年或翌年完成更新造林。
第十一條采伐胸徑5厘米以上的喬木和亞喬木,蓄積消耗納入年度全縣林木采伐限額管理。
第三章審批程序
第十二條采伐林木的單位和個人應填寫“林木采伐申請表”或林木采伐書面申請,報所在地鄉鎮政府(旅游區管委會)及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連同林木采伐作業設計等相關資料報縣林業局審批。
縣道、村道(出村路)旁的森林和林木采伐必須經縣交通局審核同意。
渭河、澇河、灃河、太平河、甘河、潭峪河、黃柏河等主要河流旁的森林和林木采伐必須經縣水務局或相關河道管理機構審核同意。
第十三條申領采伐許可證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一)林木采伐申請表或書面申請;
(二)林木權屬證明;
(三)林木采伐作業設計一式五份;
(四)股份制林場采伐林木應提交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大會表決同意采伐林木的決定或會議記錄等相關材料;
(五)集體經濟組織采伐林木應提交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表決同意采伐林木的決定或會議記錄等相關材料;
(六)申請皆伐的林木采伐單位或個人提交與所在地鄉鎮政府(旅游區管委會)訂立的采伐跡地造林更新協議;
(七)屬森林火災受害林木的,提交縣防火辦出具的火災證明材料;
(八)屬修建森林防火隔離帶、生物防火帶、防火路的,提交批準的建設規劃文件;
(九)屬森林病蟲害受害林木的,提交縣森林病蟲防治檢疫站出具的證明材料;屬修建森林病蟲害防治隔離帶的,提交批準的《危險性森林病蟲害綜合治理總體方案》;
(十)屬征占用林地采伐林木的,應提交《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或縣林業局批準文件;
(一)(二)(三)款屬必需提交材料,其他材料根據實際情況提交。
第十四條林木采伐作業設計文件主要內容包括:
(一)調查設計說明書;
(二)更新方案和措施;
(三)采伐小班調查設計表(適用林業用地森林林木采伐);
(四)采伐木調查卡;
(五)作業平面圖和位置圖(適用林業用地森林林木采伐)。
林木采伐作業設計文件封面要注明林權單位或個人。
第十五條采伐林木的單位和個人,應委托有資質的林業調查設計單位進行林木采伐作業設計。
采伐作業小班采伐木株數和蓄積量調查精度,必須達到95%以上。
林木采伐調查的起測胸徑為5.0厘米,按上限排外2厘米括約徑階記錄。
作業小班平面圖比例尺為1:5000,作業小班標樁位置用GPS定位并在圖上標注,作業小班位置圖比例尺為1:25000,作業平面圖要套繪在相應的林班、小班內,并注明小班面積、地理坐標和相鄰地類(適用林業用地森林林木采伐作業設計)。
第十六條林木采伐作業設計成果有效期限為兩年。
第十七條縣林業局應當對采伐林木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查,認為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予以受理;認為不符合規定的,應當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或者要求申請人補充材料。
第十八條對已經受理的林木采伐申請經審查符合林木采伐條件的,由縣林業局依法予以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
第十九條經審批的林木采伐作業設計資料,兩份由縣林業局存檔,一份由調查設計部門存檔,一份由林權單位或個人作為生產經營的依據,一份由監督管理單位存查。
第二十條縣林業局審核發放采伐許可證后,應當會同當地基層管理單位,召集林權單位或個人、作業設計者、采伐者深入采伐現場,明確采伐作業四至界線及蓄積量,填寫伐區撥交單,經有關當事人共同簽字后,方可實施采伐作業。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發林木采伐許可證;
(一)提交的相關文件內容不齊全或不實的;
(二)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務的;
(三)未取得森林、林木、林地權屬證書,林地林木權屬不清或者其權屬有爭議的;
(四)上年度發生毀林案件、森林火災或者大面積嚴重森林病蟲害,未采取預防和改進措施的;
(五)年度森林采伐限額指標或者木材生產計劃指標已用完的;
(六)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允許采伐的。
第二十二條經審查不予許可的,縣林業局應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說明理由。申請人對不予許可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章采伐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申請采伐的單位和個人在領到采伐許可證后,應認真詳細閱讀采伐許可證內容,并按許可證規定的內容組織采伐。
第二十四條采伐人員在采伐施工中應當邊采伐、邊檢尺,自覺接受監督人員的檢查,采伐的面積、株數、蓄積達到采伐許可證規定的數量后,應當終止采伐。
第二十五條林木采伐許可證有效期以采伐許可證規定的采伐期限為準,不得跨年度使用。
第二十六條林木采伐作業過程中,所在鄉鎮政府(旅游區管委會)應派員參加現場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林木采伐完畢后,縣林業局會同鄉鎮政府(旅游區管委會)對采伐情況逐項進行實地檢查驗收,并填寫《林木采伐驗收單》,如發現違法采伐情況,由縣林業局依法予以處理。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對無林木采伐許可證或未按林木采伐許可證規定采伐林木的行為,由縣林業局依法予以查處。
第二十九條對沒有按照規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務的林木采伐單位或者個人,再次申請林木采伐的,縣林業局不得核發采伐許可證,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