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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加快我縣城鎮化建設進程,統籌城鄉發展,增加農民收入,鼓勵和支持有條件農村居民進城落戶,根據市財政局、國土資源局、農業局印發的《市有條件的農村居民落戶城鎮并自愿退出承包地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處置補償暫行辦法》〉(寶市財辦綜[]79號)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本縣行政區域內擁有已辦理確權登記的宅基地、承包地的農村居民,按照市政府《關于大力推進有條件農村居民進城落戶的實施意見》和縣政府《關于大力推進有條件農村居民進城落戶的實施意見》的規定,自愿退出宅基地使用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下簡稱“雙退出”)轉為城鎮居民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按照市政府和縣政府實施意見的規定,農村居民進城落戶并自愿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的審批補償手續,統一由縣和鄉鎮兩級人民政府設立的“推進有條件農村居民進城落戶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推進辦”負責審核辦理,補償獎勵資金由財政部門負責籌措發放。
第四條對有條件的農村居民落戶城鎮,并自愿退出已確權登記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由縣“推進辦”牽頭,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按當地耕地流轉費用+農業直補確定平均值,以10年計算給予一次性補償。
退出的承包土地統一由鄉鎮“推進辦”負責管理,繼續作為耕地的,委托村組參照當地耕地流轉費用+農業直補的平均值,以10年計算確定流轉價格,按照農村耕地管理規定進行二次流轉。流轉費用由村組收取后轉交鄉鎮財政所,再由鄉鎮財政所轉交縣財政局,用于抵頂預付進城農村居民退出承包土地經營權的一次性補償款。需要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縣國土資源局負責,將退出承包土地經營權的一次性補償從土地征用補償中扣回轉交縣財政局。
第五條對有條件的農村居民落戶城鎮,并自愿退出已確權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由縣“推進辦”負責按當地現行土地征用的區片綜合地價給予一次性的經濟補償,對退出的宅基地(含地面附著物等)每畝補償價格全市統一暫定為15萬元。考慮到區域地價和農民家居建筑物價值差異,結合我縣實際,縣政府決定在此價格基礎上,上浮30%—50%。具體補償標準,由鄉鎮人民政府根據宅基地的面積及地面附著物的年限、結構等因素,在不突破縣人民政府制定的最高補償標準的條件下,自行確定(符合“城中村”條件的居民退出宅基地補償標準,按照市住房和城市建設局制定的市城中村整體轉制工作暫行辦法執行)。
退出的宅基地原則上復墾為耕地,不適合復耕條件繼續作為宅基地使用的,由鄉鎮“推進辦”負責統一管理。可委托村組在本村組范圍內,由符合農村宅基地申請條件的村民個人申請,鄉鎮政府按照農村宅基地審批規定審批。對宅基地二次利用收取的流轉費用,由村組轉交鄉鎮財政所,再由鄉鎮財政所轉交縣財政局,用于抵頂預付進城居民退出宅基地使用權的一次性補償款。對已“雙退出”進城落戶的農村居民私自買賣宅基地的(含地面附著物),縣上將追回發放的補償款。改為耕地的,新增耕地指標用于占補平衡,統籌使用。由鄉鎮“推進辦”委托村組負責參照當地耕地流轉費用+農業直補的平均值,以10年計算確定流轉價格進行二次流轉,流轉后收取的耕地流轉費用,轉交鄉鎮財政所,再由鄉鎮財政所轉交縣財政局。需要轉為非耕地的,由縣國土資源局按照土地征用政策辦理相關手續,同時將預付進城居民退出宅基地使用權的一次性補償款,從土地征用補償款中扣回轉交縣財政局。
第六條縣財政局根據縣“推進辦”批復的“農村居民進城落戶登記表”和村組出具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實際退出交接證明,通知鄉鎮財政所將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一次性補償款,全部打入退出居民個人賬戶。
第七條凡首次到縣城或中心鎮購買建筑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下普通商品住房,已繳納購房契稅的農村居民,憑身份證、契稅繳納憑據和原省內居住地所在縣區“推進辦”審批的“農村居民進城落戶登記表”,由財政部門按照契稅繳納額給予全額補貼。縣住房、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辦理房屋產權登記和土地使用權登記時,免收房產登記費和土地登記費。
第八條進城購買普通商品住房的農村居民,夫妻一方建立了住房公積金,即可通過所購房屋以抵押擔保的方式,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九條對有條件的農村居民落戶城鎮后的就業、開辦經濟實體等有關稅費優惠政策,按照省財政廳、省地稅局《關于大力推進有條件的農村居民進城落戶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精神執行。
第十條對接收具有本省戶籍農村居民落戶的縣區,省級財政按每戶1萬元給予獎勵,獎勵資金由縣政府專項用于縣城公共設施建設及進城落戶居民就業培訓。進城落戶居住地獎勵資金由縣“推進辦”負責將村組出具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實際退出交接證明、“農村居民進城落戶登記表”和公安部門落戶手續(戶口本復印件)收集匯總后,上報市“推進有條件農村居民進城落戶領導小組辦公室”,申請獎勵資金。
對本縣戶籍進城落戶居民遷出地鄉鎮政府,市財政按每戶1萬元給予獎勵,獎勵資金專項用于補充鄉鎮政府農村土地整理儲備基金。進城落戶居民遷出地政府獎勵資金由縣“推進辦”負責將村組出具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實際退出交接證明、“農村居民進城落戶登記表”和公安部門銷戶手續收集匯總后,上報市“推進辦”,申請核撥資金。
第十一條進城落戶農村居民“雙退出”手續辦理完畢后,對退出居民原居住村組,按村組交回財政二次流轉費用的10%比例予以獎勵,獎勵資金由縣財政從村組交回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二次流轉收回的資金中支付。
對村組二次流轉后交回財政資金數超過原財政墊付“雙退出”資金額度的,超額部分全部返還村組,獎勵和返還資金用于村組土地整理或社區建設。
第十二條對自愿“雙退出”農村居民的補償及獎勵資金,由縣政府從土地出讓收入、耕地占用稅收入、新增財力安排、預算外資金調入和相關建設類專項資金中整合調劑籌集,所籌資金由財政部門作為農村土地整理儲備基金專項用于支付“雙退出”農村居民的補償和獎勵。
第十三條農村居民進城落戶各項補償獎勵政策的落實涉及到落戶居民的切身利益,財政部門要積極籌措資金,簡化發放程序,加強資金監督管理,使“雙退
出”落戶居民能夠及時得到政府補償,促進落戶居民安居樂業。對村組、鄉鎮上報數據核實不準或弄虛作假,騙取和套取政府補償資金的,除追回資金外,按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四條各鄉鎮根據實際制定實施細則時,對暫行辦法中設定的宅基地區域補償標準,可按地域進行細化,對未涉及事項進行補充。對進城落戶農村居民退出的宅基地使用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縣鄉兩級“推進辦”要登記造冊,加強組織管理,促進和激勵村組對退出宅基地和承包地的有效利用,不允許出現退出宅基地和耕地的荒蕪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