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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則
第一條為了應對各種重大突發事件、重大疫情和嚴重自然災害引起糧食供求的異常波動,確保特殊時期全區糧食市場穩定和市場供應,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預案。
第二條本預案遵循“預防為主、常備不懈”的方針,在區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由區糧食局具體組織實施。
第三條本預案適用于以下三種非常情況:
(一)緊張狀態。是指部分城區糧食市場一周內銷量持續增長,市場供應出現緊張狀況或糧食價格出現波動,主要糧食品種價格持續一周內上漲30%以上,群眾購買情緒出現不穩定;我區商品糧食庫存不足,正常的糧食加工生產已不能保證市場供應。
(二)緊急狀態。是指部分城區的糧食市場供應緊張狀況持續10日以上或主要糧食品種價格持續一周內上漲50%,群眾出現恐慌心理并開始搶購;我區商品糧食庫短缺,區級糧食儲備物資投入使用,滿負荷糧食加工生產已不能保證市場供應。
(三)特急狀態。是指部分或多數以上城區的糧食市場供應緊張狀況持續15日以上或糧食價格持續一周內上漲100%以上,群眾極度恐慌并開始大量搶購;部分城區市場糧食品種出現斷檔脫銷,區級糧食儲備物資出現不足,需要全區統一組織糧源保證市場供應。
二、應急機構及其職責
第四條成立區糧食局糧食應急指揮部,在區糧食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負責全區糧食應急工作。應急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辦公地點設在區糧食局業務科。
第五條區糧食局糧食應急指揮部由分管業務工作的副局長擔任總指揮,業務科科長擔任副總指揮,成員由平陵糧站、西郊糧站負責人組成。區糧食局主要負責人擔任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主任。
第六條區糧食局糧食應急指揮部職責:
(一)根據全區經濟運行狀況和糧食市場形勢變化,判斷糧食緊張狀態,提請區政府決定實施和終止糧食應急行動。
(二)會同有關部門具體組織實施糧食應急預案。
(三)及時向區政府報告糧食市場變化情況。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有關應急政策及相關信息。
(四)報請區政府按照規定程序采取相關干預措施和本預案以外的其他緊急措施。經區政府授權,緊急動用區級糧食儲備物資。
(五)完成區政府決定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一)負責日常應急工作,監控糧食市場,收集和傳遞相關信息。根據糧食市場動態,向應急指揮部指出應急行動意見。
(二)按照區政府或指揮部指示,召集聯絡各糧站組織落實具體應急措施,開展應急工作。
(三)指導和督促檢查各糧站糧食應急方案的制定和組織實施工作。提出本預案修訂意見。
(四)綜合有關情況,草擬有關文件,向應急指揮部提出應急工作建議并貫徹落實。
(五)向應急指揮部提出對實施預案單位和個人的獎懲意見。
(六)協同有關部門核定實施預案各項費用開支。
(七)完成區政府和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成員單位職責:
(一)負責對本轄區糧食市場供求及價格變化情況進行監測,收集掌握我區內外有關信息,分析預測市場形勢,并及時向區糧食局糧食應急指揮辦公室上報有關信息,綜合各方面情況提出決策及預警意見。
(二)負責糧食質量的檢驗檢測,組織下達本單位應急糧食任務的采購、加工、調運和銷售;根據糧食市場變化情況,適時提出動用區級儲備糧的調控意見。
(三)對應急糧食的供應,要遵循及時、定額的原則,并嚴格做到質價相符。
(四)預案啟動期間,實行24小時不間斷供應制度,確保受災群眾隨到隨領。
(五)完成應急指揮部臨時交辦的其他應急任務。
三、應急資源
第九條糧食準備。包括從事糧食收購、加工、銷售企業的糧食經營庫存、區級成品糧和原糧儲備以及后續組織加工生產及緊急調運的糧食物資。
(一)糧食經營庫存。從事糧食收購、加工、銷售的經營者,必須保持必要的庫存量,在本預案所指特殊時期,糧食收購、加工、銷售的經營者必須執行政府規定的最低和最高庫存量。區糧食局業務科負責對這些經營者建立糧食購銷臺帳,并對其最低和最高庫存量實施監管,從而穩定社會糧食資源,發揮市場調節作用。
(二)區級原糧儲備和成品糧油。按照“面粉5天、大米10天、食油60天的日消費量”的要求,建立區級應急成品糧油儲備,擬建規模為面粉30萬斤、大米40萬斤、食油10萬斤。按照“產區保持3個月銷量、銷區保持6個月銷量”的要求,擬建區級原糧儲備商品小麥庫存1000萬斤,所需費用和利息補貼列入區級財政預算。
(三)后續組織加工生產和緊急調運的糧食物資。建立定點加工生產和運輸保障體系。確定轄區內的佳美面粉廠作為穩定市場、組織糧食生產、運輸和供應的后續保障企業,在應急狀態下納入區上統一調控指揮。
第十條加工運輸能力準備。加工運輸能力包括國有或國有控股的糧食加工企業和其他所有制糧食加工企業的生產能力、運輸能力、承擔區級成品糧食儲備的企業,必須保證其所承擔糧食的生產和運輸。當運輸能力不足時,承擔任務的加工企業要與社會運輸機構簽訂合同,保證運輸的需要。
第十一條為保證加工和運輸能力在緊急狀態下充分發揮作用,根據事態發展和形勢需要,區糧食局糧食應急指揮部可報請區政府下達指令強制保障執行。
第十二條預警監測機制。建立糧食市場預警預報機制,定期對市場糧食供求狀況、價格動態進行收集、整理、分析、預測市場趨勢,為應急工作提供決策依據。
四、應急響應與措施
第十三條當出現緊張狀態時采取的應急保障措施:
(一)區政府決定啟動糧食應急預案后,區糧食局糧食應急指揮部自動轉入應急狀態,并立即抽調人員集中辦公,組織開展應急工作。
(二)啟動24小時應急工作制度,安排專人值班,密切關注事態變化,及時掌握市場動態,分析市場形勢,準確判斷決策。
(三)迅速指導各糧站開展應急工作,根據需要決定派出指導小組深入現場進行指導,協調處理應急事件。
(四)迅速通報市場動態,密切關注市場變化,積極做好各項應急準備工作。
(五)實行糧食市場供應日報制。區糧食局糧食應急指揮部每天16時前,將糧食市場供應情況、出現的問題及對策建議等向政府報告。如遇緊急情況,則隨時上報。
(六)及時組織召開形勢分析會議,研究決定是否采取其他應急措施。
第十四條當出緊急狀態時采取的應急保障措施:
(一)迅速采取第十三條(一)、(二)、(三)、(四)項措施。
(二)實行糧食市場供應情況半日報。區糧食局糧食應急指揮部在每日12時前、18時前,將糧食市場供應情況、出現的問題及對策建議等向區政府報告。如遇緊急情況,則隨時上報。
(三)迅速召開形勢分析會議,研究決定啟動緊急狀態下的糧食后續加工運輸應急措施。報請區政府批準動用出現緊急狀態下的區級成品糧油儲備或區級儲備糧。
(四)依據《價格法》和有關規定,報請區政府對主要糧食品種價格采取規定最高限價、限定差價率或利潤率、實行提價申報制度和調價備案制度等措施;對區國有或國有控股糧食企業的商品糧食庫存實行指令性計劃調銷等臨時性干預措施。
(五)迅速派出檢查組,對糧食市場秩序和價格政策執行情況進行整頓檢查。嚴厲查處囤積居奇和哄抬物價等非法行為。有關部門要向社會進行正面宣傳和典型報道,引導群眾理性消費。
(六)研究決定是否采取其他應急措施。
第十五條當出現特急狀態時采取的應急保障措施:
(一)迅速采取第十四條各項措施。
(二)指導調動一切資源和措施,應對糧食市場發生的異常波動。
(三)實行糧食市場供應情況每兩小時報告。區糧食局糧食應急指揮部每兩小時,將糧食市場波動等情況向區政府報告。如遇緊急情況,則隨時上報。
(四)研究決定啟動全區糧食后續加工運輸應急措施,報請區政府批準動用全區的區級成品糧油儲備和區級糧食儲備,必要時建議區政府向市政府申請動用市級儲備。
(五)迅速召開新聞會、告戒會、提醒會、有關糧食市場供應公告,重申糧食市場法律法規政策,告戒經營者遵紀守法、糾正糧食市場違法行為,告知廣大消費者不要盲目跟風,并舉報違法經營者。
(六)會同有關部門在全區迅速組織開展糧食市場大檢查,對適合行政執法一般程序的案件,從重從快做出行政處罰。
(七)報請區政府在全區范圍內對主要品種糧食價格采取規定最高限價、限定差價率和利潤率、實行提價申報制度和調價備案制度、凍結國有或國有控股糧食企業的糧食庫存,對糧食出庫實行指令性計劃調撥等臨時性干預措施;報請區政府頒發指令,將全區社會資源強行征購或征用,統一納入分配供應或調控。在資源嚴重不足的狀態下,重點優先保證軍隊、大專院校、大中型企業、科研院所、城市大型商業超市、商場、連鎖店的糧食供應。
(九)如果上述措施不能奏效,報請區政府實行居民定量供應或請求市政府及有關部門批準采取其他措施。
五、事后處理
第十六條區糧食局糧食應急指揮部事后對應急工作進行總結并上報區政府審議,對組織實施中存在的問題研究提出改進措施,進一步完善糧食應急機制。
第十七條協助有關部門對應急預案實施后的糧食等資源使用情況及各項財務支出進行審核、審計,對審核認定的項目進行及時結算。
第十八條對有下列突出表現的單位和個人,上報區政府給予通報表彰和獎勵:
(一)出色完成應急任務的。
(二)對應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議,實施效果顯著的。
(三)有其他突出貢獻的。
第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對直接責任人及主要負責人給予通報批評或建議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對違反國家行政法規的,建議有關部門給予相應的處分或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違背區糧食局糧食應急指揮部命令,拒不執行應急任務的。
(二)在應急期間不能堅守工作崗位,玩忽職守的。
(三)貪污、挪用、盜竊國家應急物資或資金的。
(四)拒不執行最低或最高庫存標準,或有囤積居奇、哄抬糧價、短斤少兩及其他擾亂市場秩序的違法經營行為的。
(五)其他對糧食應急工作造成危害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