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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規范全縣招標投標工作監督管理,根據《關于規范全縣招投標工作的若干意見》(府發號)和《縣招投標監督管理辦法》(府發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并參照贛州市及有關縣(市)做法,現就進一步加強全縣招標投標工作業務監督管理明確如下:
一、凡本縣行政區域內涉及國有資產處置(含經營性資產招租)、土地出讓、政府采購、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或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業務必須進入縣招標投標中心,并嚴格按照有關操作規程由縣招投標中心負責組織實施。
二、建設工程項目(含房屋建筑、水利工程、公路工程等)預算資金50萬元(含)以上的,必須實行公開招標;預算金額30萬元-50萬元的,經縣政府批準同意后,可實行邀請招標;預算金額30萬元以下的可直接發包。
三、土地出讓及國有資產處置須依法設定保留價。保留價須經相關部門測算并報縣政府研究確定。
四、根據項目需要,涉及需要聘請中介服務機構的建設工程、土地出讓、國有資產處置項目,都必須由縣招標投標中心牽頭組織業主單位、行政主管部門、監察局共同確定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公開招標、拍賣并統一組織報名,土地出讓評估由縣國土局委托有資質的中介服務機構評估。交易完成并公示后,由縣招標投標中心出具對該項目招標程序符合性確認。否則,建設單位不得簽發中標或未中標通知單,縣行政服務中心管理辦公室及相關窗口單位不予辦理有關證件手續。
五、縣國土、國資、房產部門須在土地出讓人或產權所有人上報縣政府批準前對需出讓處置的土地、國有資產所屬性質及權屬證照進行審核并出具書面意見。
六、涉及到市或縣抽取(確定)評標專家的項目,由縣招投標中心組織牽頭,縣監察局、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派員監督并按程序辦理。
七、建設工程、國有產權交易、國土交易、政府采購投標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必須納入縣招投標中心專戶管理。
八、交易中涉及的土地出讓競買保證金及成交價款按規定直接交財政土地清算專戶,其余各項費用均由縣招標投標中心代收代付,并按規定及時與相關部門、中介機構結算。
九、縣招標投標中心必須增強服務意識,提高操作水平,并采取切實有效措施,積極吸引各種民營資產進場交易。
十、縣監察、審計、財政、行政服務中心管理辦公室等部門和單位要加強對相關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和檢查,每年必須組織1次以上集中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