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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公有房屋的規范管理,堵塞漏洞,盤活房產,更好為群眾服務。根據省、市公房管理的有關規定精神,結合我局實際情況,特制定如下暫行規定:
一、嚴格理順租賃關系
1、變更承租人姓名
凡承租人遷出或死亡,原則上由其配偶申請承租。如原同住的直系親屬要求承租的,其共同居住1年以上且正式常住戶口的,可提出書面報告(附相關證明材料),申請更改承租戶姓名。
2、公房的轉租、轉讓
原承租人或配偶另有住房,能夠保證其居住使用的,可申請將原住房使用權轉讓他人。但私自將承租的公房轉租、轉讓、轉借他人的,必須終止原租賃關系,現使用人應根據“那里來,回那里去”的原則,動員其搬出。若現使用人確屬無房或人均居住面積在4平方米以下特困戶,可按實際情況向房管部門申請,給予調整,辦理審批手續。除此之外,都應由房管所收回另行處理。
3、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處理
承租人如因生活困難,需將住宅改變用途,做非住宅使用,應在不影響房屋主體結構,保證使用安全,不影響居住的情況下,由承租人提出申請。如擅自改變用途且轉租他人使用的,應終止租賃關系;確屬需要的由原租戶或現使用人在限期內提出書面申請,根據實際情況經審批,建立新的租賃關系,租金標準按市場指導價的協議租繳交納,否則,將終止租賃關系收回房屋。
4、空閑房的處理
承租人凡無故長期空閑六個月以上或有兩處以上的公房,應主動退出多占的公房。若承租人親屬住房人均居住面積在4平方米以下的特困戶,由承租人書面向當地房管部門申請報告,經調查核實后可優先辦理使用權受讓。對承租人既不調整余缺,又無故將承租的房屋空閑連續達六個月以上者,房管部門將通過行政程序收回。
5、公有住房出售
房屋在租賃期限內,按政策規定可以出售的,原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
6、公有住房分配
對騰退的公有住房,一方面可以按使用權轉讓手續安排給人圴居住面積在4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難戶;另一方面可作為廉租住房安排廉租戶。
7、公有住房使用管理
(1)承租人對所承租的公有住房負有保護責任,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侵占、損壞公有住房,不得利用公有住房獲取非法利益。
(2)承租人必須按期繳納租金,不得拖欠、無故拖欠租金的,房管部門有權按租賃合同的規定收取滯納金。
(3)維修養護公有住房及其附屬設施是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共同責任。公有住房的修繕應按照“一危、二漏、三一般”的原則進行,公有住房及其附屬設施屬于自然損壞的,特別是危墻屋和屋面雨漏等急修項目,由房管部門負責維修,因承租人使用不當或過錯造成損壞的,由承租人負責修復。
(4)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房管部門有權終止租賃合同,收回房屋:
1、無正當理由拖欠房租累計六個月以上的;
2、公有住房無正當理由閑置六個月以上的;
3、擅自改變用途的,擅自轉租、轉借、轉讓或擅自互換使用的;
4、擅自擴建、改建、拆建的;
5、利用公有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或非法謀利的;
6、故意損壞公有房屋的;
7、其他嚴重損害出租人利益的。
二、進一步加強產業監管力度
1、加強直管公房的產業、產籍基礎管理開發,利用微機數據庫管理系統對直管公房產業資料進行動態監控,逐步實現公房產業管理的程序化、動態化和系統化。每月5日之前,各部門將所管業的公房產業數據打印或統計報表上報,由公房科分析、匯總。
2、為確保產業數據的準確率,區局每季度開展一次對各房管所進行產業檢查,重點對電腦錄入,增減異動,檔案管理等進行核對;每年3月份全區進行家底數大檢查,力求帳實相符,準確無誤。
3、建立健全租金收據管理制度,各所指定專人負責,已使用的租金收據存根聯必須按月裝訂成冊,待財政部門進行票據核銷時備查,遺失租金票據或票據存根的按《福州市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管理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4、新一輪簽訂租賃合同及發放新租摺時,要求房管所與租戶簽訂合同時應在新租摺上加蓋房管員印章以示負責,合同簽訂后要及時存檔、備查。在原有一戶一檔的基礎上,補充住戶個人相關檔案資料。
5、配合上級房管部門做好公房的拆遷、安置和追償工作,嚴格把好拆遷公房的面積丈量、復核關,按規定接管公房回遷戶,及時建立租賃關系,列入產籍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三、增強服務意識,堅持公開監督
1、組織干部職工認真學習“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學習房地產管理法規,加強職工隊伍建設,依法辦事,嚴禁以房謀私,全心全意為群眾服務。
2、積極開展創建“文明”窗口、滿意服務和基層所(站)廉政建設等活動,堅持服務承諾、時限制度。管理員經常下段走家串戶,為公房排憂解難,及時發現、解決公房租賃、修繕中出現的問題。區政府公共行政事務服務中心房管“窗口”要進一步提高服務質量和辦事效率,讓群眾滿意。
3、堅持辦事公開,主動接受監督。進一步完善公房租賃異動的分級審核逐級審批程序,分清職責,互相監督;實行政務公開,定期召開黨風廉政監督員會議,通報工作情況,接受批評、監管,改進工作作風和工作方法,局機關和各房管所設立舉報箱和舉報電話,局紀檢監察部門負責受理投訴;本系統職工及局重大房屋異動、變更,實行個人報告、領導集體研究制度,發現干部職工違反住房規定,以房謀私,配合上級紀檢監察部門嚴肅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