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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解決我市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促進中小企業健康快速發展,根據有關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市助保金貸款工作領導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助保金辦公室)為負責中小企業助保金貸款業務的管理機構。主要職責:
(一)負責全市助保金貸款的組織實施;
(二)負責企業繳納的助保金、風險補償金的使用與管理;
(三)協調合作銀行組織實施企業助保金貸款;
(四)負責審核確定申請助保金貸款企業風險補償資格;
(五)助保金辦公室的決策機制為助保金貸款工作領導組組長辦公會議。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中小企業助保金貸款業務,是指有合作關系的銀行機構(以下簡稱合作銀行)向“重點中小企業池”中企業發放貸款,在企業提供一定擔保的基礎上,由企業繳納一定比例的助保金和政府提供的風險補償金共同作為增信手段的信貸業務。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助保金是指由“重點中小企業池”中企業按其在合作銀行獲得貸款額度的規定比例自愿繳納的資金,用于先行代償該池中所有企業逾期的助保金貸款。助保金的管理遵循“自愿繳納、有償使用、共擔風險、共同受益”的原則。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風險補償金是指市政府在本辦法實施初期向助保金池中注入的一定數量的增信資金,在助保金貸款發生損失時,按一定比例進行補償的資金。
第六條本辦法所稱“重點中小企業池”是指由企業申請,助保金辦公室、合作銀行共同認定的優質中小企業群體組成。
第七條本辦法所稱合作銀行是指和政府簽訂了重點中小企業助保金貸款使用協議,向“重點中小企業池”中企業提供貸款的銀行。
第二章助保金和風險補償金的管理與使用
第八條助保金池資金由助保金貸款企業繳納的助保金和政府風險補償金組成,由市助保金辦公室負責管理,主要用于助保金貸款的增信和代償。政府風險補償金額度不低于合作銀行預計當年辦理助保金貸款業務量的10%。企業助保金應在簽訂借款合同和擔保合同前按不低于合作銀行助保金貸款發生額5%的比例一次性繳納,該資金產生的利息用于擴大政府風險補償金的規模。
第九條貸款企業繳納的助保金由市助保金辦公室在合作銀行開設專戶存放,該賬戶性質為保證金賬戶,助保金僅用于助保金貸款的代償。當助保金貸款未出現風險,企業歸還貸款后,所交助保金可以退回;當“重點中小企業池”中企業的貸款到期不能按時償還時,在15個工作日內,合作銀行可啟動申請代償程序,向市助保金辦公室出具《關于使用助保金代償助保金貸款的函》,經市助保金貸款工作領導組批準后,用貸款企業繳納的助保金先行代償逾期貸款本金和利息,同時由合作銀行啟動債務追償程序。
第十條政府風險補償金由市財政安排,市助保金辦公室在合作銀行開設專戶存放。對于助保金貸款所產生的風險損失,當助保金不足清償逾期貸款本息時,不足部分由合作銀行向市助保金辦公室提交《關于使用政府風險補償金代償助保金貸款的函》,提出補償申請,經市助保金貸款工作領導組批準后,由政府風險補償金和銀行按約定比例分攤,政府和銀行各分擔50%。
政府風險補償金補償的范圍限于合作銀行向“重點中小企業池”中企業發放的貸款,票據融資及非合作銀行發放的貸款不屬政府風險補償范圍。
第十一條在實施助保金代償或政府風險補償金補償后,合作銀行會同市助保金辦公室采取向借款人追償和執行擔保的方式進行債務追償。追回的資金或企業恢復還款收回的資金扣除追索費用和違約金后,先償還銀行債權、剩余部分按比例補回政府風險金和企業助保金所發生的損失。
第三章基本條件與準入標準
第十二條中小企業助保金貸款借款人基本條件:
(一)在合作銀行辦理信貸業務;
(二)所借款項符合合作銀行信貸政策;
(三)人民銀行征信報告顯示企業不存在未結清不良貸款、已結清不良貸款及欠息等不良信用記錄;
(四)能夠提供合作銀行認可的擔保,提供抵(質)押物擔保的,抵(質)押物應為借款人自有;
(五)合作銀行認為必要的其它條件。
第十三條助保金貸款業務準入條件:
(一)授信主體為助保金辦公室、合作銀行共同認定的《重點中小企業池》名錄中客戶;
(二)客戶在合作銀行開設基本結算賬戶或一般結算賬戶,同意采用助保金貸款方式滿足其融資需求,并愿意配合合作銀行開展助保金貸款業務;
(三)中小企業在合作銀行信用等級評定情況可作為提供不同比例擔保額的參考依據。
第四章助保金貸款業務操作流程
第十四條市助保金辦公室協調市政府與合作銀行簽訂《助保金貸款業務合作協議》。
第十五條符合相關條件的企業向合作銀行提出助保金貸款申請,經合作銀行與相關部門共同審核后,與市助保金辦公室共同確定《重點中小企業池》名錄。
第十六條合作銀行從《重點中小企業池》名錄中篩選助保金貸款客戶,受理客戶申請,開展客戶調查、進行評級授信以及貸款審批、發放、回收、貸后管理等工作應遵照合作銀行的相關規定,由
合作銀行獨立決策實施。
第十七條合作銀行根據審批結論,向市助保金辦公室提交《助保金貸款業務推薦函》及相關資料,并由貸款企業向市助保金辦公室出具《助保金貸款承諾書》,經市助保金辦公室審查同意后,出具《助保金貸款風險補償備案通知書》,合作銀行方可通知企業按規定向市助保金管理辦公室賬戶繳納助保金。
第十八條在企業將助保金足額繳納至市助保金辦公室賬戶并經市助保金辦公室查驗后,提出初步審查意見,報市助保金貸款工作領導組批準,合作銀行方可與企業簽訂借款合同和擔保合同,落實貸款條件后向企業發放貸款。合作銀行和貸款企業簽訂借款合同、變更協議以及貸款發放后,應在3個工作日函告市助保金辦公室。
第十九條未經貸款企業向市助保金辦公室出具《助保金貸款承諾書》和未經市助保金辦公室出具《助保金貸款風險補償備案通知書》而發生的貸款風險,市助保金辦公室不得給予風險補償。
第五章助保金貸款額度、期限、利率與還款方式
第二十條單個中小企業助保金貸款額度一般應在100萬元至2000萬元之間。合作銀行應承諾當年貸款的投放額度不低于政府風險補償金總額的10倍。
第二十一條助保金貸款期限原則上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二條助保金貸款的利率原則上不高于其它信貸業務品種的貸款利率,最高不超過同期基準利率的40%。
第二十三條助保金貸款還款方式:在貸款授信期內可隨貸隨還,也可采用到期一次性還款方式。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建立預警機制。助保金貸款業務比照一般貸款業務進行管理,按合作銀行貸后管理的相關要求,開展貸后檢查。市助保金辦公室和合作銀行要加強對助保金貸款企業的監督管理,對助保金貸款企業出現改變助保金貸款用途、經營管理不善、惡意逃廢債務傾向等違反助保金使用管理規定時,要提前收回助保金貸款,及時化解風險,對貸款企業違反財經紀律、提供虛假信息、騙取政府風險補償金的行為,由市助保金辦公室責令整改,同時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五條對欠款不還的,市助保金辦公室將根據《助保金貸款承諾書》和有關規定,依法采取凍結資產、資產變現、重組等方式,保證政府資金安全。
第二十六條對于惡意逃避債務導致政府補償和銀行貸款損失的貸款企業,市助保金辦公室和合作銀行根據實際情況將貸款企業及責任人列入誠信黑名單,定期公布。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市助保金辦公室負責解釋、修訂。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