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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愛城鄉弱勢群體,切實幫助他們解決生活中的實際困難,是各級黨委政府對困難群眾的關懷,切實保證農村困難群眾患病時能夠得到及時醫治,根據省市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救助對象:1、持有民政部門校發的《農村特困戶救助領取證》鄉村貧困弱勢群體。2、經縣民政部門審批確認的農村五保戶和特困優撫對象。3、經縣人民政府批準的其他需要特殊救助的農村貧困居民。
第二條:救助定點醫院:縣醫院、各鄉鎮中心醫院。
第三條:醫療救助范圍:尿毒癥透析或移植術后抗排拆、惡性腫瘤放化療、再生障礙性貧血、肝功能衰竭失償期病人治療、心腦血管病、嚴重精神分裂證等6種疾病。
第四條:救助對象因下列情況救醫時不予以救助。
1、交通事故(對方責任的)。
2、工傷。
3、打架斗毆、酗酒、自殘、自殺等。
第五條:救助條件及標準:
1、對于農村特困對象中持有《農村特困戶救助領取證》的“三無人員”(無勞動能力、無經濟來源、無法定贍養撫養人)和持有《農村五保供養證》的人員,在醫療救助范圍內,一次性醫療費用1000—2000元的,給予10%的救助,2001—3000元的給予12%救助,3001元以上按15%救助。
2、對于農村特困對象中持有《農村特困救助領取證》享受農村特困戶救助待遇的,有部分收入,無勞動能力的家庭,(重度殘疾,大病人口家庭和老齡化貧困家庭),符合醫療救助范圍內,一次性治療費用2000—3000元按5%救助,3001—5000元按8%救助,5001元以上按10%救助。
第六條:醫療救助的最高限額全年累計為3000元,對特困優撫對象的救助在限額內可以按原救助標準上浮10%。
第七條:救助金籌集。實施醫療救助所需資金通過政府資助和社會籌集方式解決。設立獨立的醫療救助基金。
具體來源:
1、上級下撥專項資金。
2、2、本縣財政進行補貼。
3、3、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捐贈。
4、醫療救助資金的增值部分。
第八條:救助程序:需醫療救助人員,要向所在行政村遞交書面申請和其他相關資料(1、農村持有《農村特困戶救助領取證》的貧困家庭:可持縣醫院開據的診斷證明、醫療費收據、診療費用明細表;2、農村五保戶:可持鄉鎮衛生院開據的診斷證明,醫療費收據、診療費用的明細表),鄉鎮人民政府審核蓋章后,報縣民政局,由縣醫療救助領導小組審批。
第九條:民政部門接到鄉鎮上報的申請享受大病醫療救助材料后,按以下程序進行審批:
1、組織人員進行審核和入戶調查。
2、對符合條件的委托其村委會公示。
3、對公示無疑義的辦理批準手續。
第十條:醫療救助每半年辦理一次。救助金由民政局撥付鄉鎮,由鄉鎮發放給救助戶。
第十一條:資金管理辦法。醫療救助資金由特殊困難群體救助資金專戶中支付,專款專用。
第十二條:縣內各醫療機構在救治救助對象就醫時,在費用上給予適當照顧。
第十三條:經縣人民政府批準的其他需要特殊救助的對象,指因大病治療而導致基本生活無法保障的農村居民。
第十四條:救助對象因生活困難,無資金加入農村合作醫療的,可從醫療救助資金中列支,確保他們及時納入合作醫療。
第十五條:各鄉鎮政府要嚴格把關,對采取虛報、偽造等手段騙取醫療救助的,一經發現,追回騙取救助金,并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十六條:建立大病救助公示制度,縣民政局每半年向全縣公示一次,鄉鎮每半年分別對轄區內救助對象名單及接受救助情況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七條:縣財政、紀檢監察、審計部門對醫療救助資金進行財務監督和審計,確保資金按財經紀律規范運行,杜絕擠占挪用等現象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