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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會議組成
縣常務會議由縣長、副縣長、縣辦公室主任組成。
二、會務準備
一)縣常務會議由縣長召集和主持。
二)縣常務會議必須在常務會議組成人員半數以上到會。
三)縣常務會議一般每月召開一次。
四)縣常務會議根據會議確定議題。由議題提請部門及相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
五)會議由縣辦公室具體組織協調和準備落實。便于參會人員早作準備。
三、會議內容
一)傳達黨中央、國務院。市委、市和縣委的重要指示、決定和會議精神,以及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研究提出具體貫徹意見。
二)討論通過提請縣委審定、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審議的事項。
三)討論通過由縣制定的規章和重大政策規定。
討論決定對縣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作出部署。四)研究分析形勢。
五)研究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長遠規劃、年度計劃和財政預決算等。
六)聽取縣部門重要工作情況的匯報。
七)總結上年度縣工作情況。
八)研究審定重大基建和技改項目、重大預算開支項目和較大預算外開支項目。
九)討論決定各鄉鎮、各部門請示縣的重要事項。
十)討論需要縣常務會議決定的其他事項。
四、議題審定
一)縣常務會議議題由部門和鄉鎮以正式書面材料(文件)形式上報。并填寫《縣常務會議議題審定單》經分管副縣長簽字同意后,由縣辦公室統一收集整理送縣長或常務副縣長審定。
二)提交縣常務會議討論的匯報材料要做到觀點明確、內容詳實、文字簡練。匯報材料應根據參會人數提前打印報送縣辦公室。
三)縣常務會議議題一經確定。一般不在會議中臨時增加新議題。常務會議成員對會議議題如有意見或建議,可在會前提出。
四)涉及匯報中要討論的相關問題。達成基本共識,避免貽誤討論或拖延會議時間。
屬五)為精簡高效開好會議。傳達提綱書面印發參會人員閱知,會議僅研究貫徹意見;除需要緊急處置的特殊問題,不得臨時動議討論重大問題,也不準隨意臨時提出未列入議題的討論事項。
五、會議程序
一)縣常務會議堅持民主集中制和公開、務實、高效的原則。
二)會議首先由主持人宣布議題內容及有關事項要求。每項議題由提請部門進行匯報。會議組成人員及列席人員要對議題充分討論發表意見。
三)會議發言要緊扣議題。不重復已講過的意見或作表態性發言。最后由主持人綜合各方面意見,形成會議決定。
六、會議記錄
一)縣常務會議由縣辦公室主任或分管政務工作的副主任負責記錄。記錄必須真實準確記載發言人的主要觀點。記錄人要簽名,以示負責。
二)會議原始記錄與討論材料會后應及時整理存檔。確需查詢會議記錄的須經縣辦公室主任批準并由會議記錄人或保密員做好查詢人、查詢時間、查詢內容、查詢原因及批準人等相關情況登記。任何人未經批準不得隨意向記錄員索閱原始記錄。
三)會議記錄人員必須在會后一天內整理起草會議紀要。報常務副縣長審閱后,由縣長或常務副縣長簽發。
四)縣常務會議紀要應在會議后一周之內下發至有關鄉鎮和部門貫徹執行。
五)需提交縣委審定的常務會議決定事項。書面形成縣人民黨組的意見提請審定;需提交縣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的常務會議決定事項,書面形成縣人民的意見報請審議。
七、會議紀律
一)縣常務會議參會人員要嚴格遵守會議時間要求。不得擅自缺席。
二)部門參會人員只在討論涉及本部門議題期間參加會議。
三)遇特殊情況確實不能參加會議的人員。
四)參會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法》及有關保密規定。不得隨意透漏會議討論事項;短期保密事項,必須待文件發出后方可解密。
八、會議落實
一)縣常務會議決定的事項。按照職責分工組織落實,由各承辦部門負責具體實施。
二)縣督查科應將常務會議決定納入督辦事項。還應起草會議督辦事項文件,經常務副縣長簽發后,于會后三天內下發至有關鄉鎮和部門,實行跟蹤督辦,及時反饋落實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