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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言
1.1為了加強城市容貌管理,建設清潔、優美、文明的人居環境,依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建設部《城市容貌標準》和《省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結合本縣具體情況,制定本《標準》。
1.2本《標準》適用于本縣縣城區范圍。本縣各鄉(鎮)可參照執行。
1.3縣城區的道路、建(構)筑物、公共設施、園林綠地、環境衛生、廣告設置、各種標志、貿易市場、施工工地、河道、公共場所等有關城市容貌,均屬本《標準》管轄范圍。
1.4本《標準》所稱市容,即城市容貌,是城市外觀的綜合反映,是指與城市環境密切相關的城市道路、建(構)筑物、公共設施、綠地、貿易市場、施工工地、河道、公共場所、臨街景觀等處所容貌的整潔與完好。
2、建(構)筑物景觀
2.1新建、擴建、改建的一切建(構)筑物或設施,應符合本城市規劃和城市容貌的要求,講究建筑藝術,注意美觀,其造型、裝飾應與環境相協調。
2.2現有的建(構)筑物,應保持外形完好、整潔,不得擅自在陽臺、平臺、外走廊搭建掛臺、雨棚;外挑陽臺不得擅自封閉。
2.3沿街破殘的建(構)筑物應及時整修,符合街景要求;危險房屋,建(構)筑物或設施,應及時拆除或整修。
2.4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竣工時,應拆除規劃確定拆除的建筑物及各種臨時工棚和設施,并將現場及時清理干凈。
2.5城市中不得有影響市容的違章建設,一經發現,應按有關規定及時清除。
2.6干道兩側及繁華地區的建(構)筑物前,除特殊情況,不得設置實體圍墻或高圍墻,一般宜采用下列形式分界:綠籬;花壇(花池);柵欄;透景圍墻;半透景圍墻。圍欄的高度最高不得超過180cm。
2.7主要街道兩側和重點區域的建(構)筑物應與周圍景觀相協調,外立面應當保持整潔、完好,不得擅自改變原設計風貌、色調;屋頂、陽臺外和窗外不得吊頂、晾曬或者堆放有礙市容的物品;平臺、陽臺內堆放的物品不得超出護欄。
2.8在臨街建(構)筑物的外墻安裝的窗欄、空調外機、遮陽棚等,應當統一規范并保持安全、整潔。空調外機與地面距離不得小于兩米,冷卻水不得向街面排放。
2.9城市街道、廣場及其它公共場所設置建筑小品、雕塑以及胡同里巷、樓群通道設置的景門等,其造型、色調應與周圍景觀相協調,出現污損的,應當及時粉刷、修飾。
2.10城市道路兩側的建筑物進行門面改建、裝修的,應當統一規范,與周圍景觀相協調,并保持安全、整潔。
3、公共設施
3.1道路經常保持平坦、完好,便于通行。路面出現坑凹、碎裂、隆起、溢水以及水毀塌方等情況,應在限期內修復。
3.2主次干道、繁華區域街道和新建街道的人行道應用彩色地磚或其它新型材料鋪設。
3.3未經主管部門批準,不得任意占用或挖掘道路。
3.3.1在主干道、主干道與次干道連接部20m范圍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臨時停車場(點)。除此之外,其他經批準設置的占道停車場(點),應劃線管理,不得以其他方式代替;車輛必須停放在線內,做到有序、整齊。
3.3.2主次干道不得擅自占道設置經營性攤點。經批準設置的臨時占道經營性攤點,攤位棚架應統一制作并安放在標線內,美觀整潔。
3.3.3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橋梁、廣場、街道小游園及步行商業街進行宣傳、促銷、咨詢、募捐、文體娛樂等活動。
3.3.4禁止在城市道路上流動販賣商品和散發宣傳單。
3.3.5不得占道設置洗車場(點)和汽車、摩托車以及其他機動車、非機動車修理場(點),不得搭架開設便道。
3.3.6因建設等特殊需要,經批準在城市道路范圍內和公共場地臨時堆放物料及搭建建筑物或其他設施,必須設置圍擋,保持周圍環境衛生潔凈,到期后及時清理并恢復原狀。
3.4地面設置的各種井蓋應保持齊備完好。道路掘動和井下施工作業以后,要及時清理,恢復路面。
3.5城市中應對已建架空管線逐步進行改造。各單位內部管線設施,不得跨越道路上空架設。
3.6給水、排水、排污管道應保持暢通,自來水、污水、污物不得外溢。雨后積水應及時排除。
3.7交通信號燈、噪聲監測裝置、照明等設施,應造型美觀,保持完好、整潔。
3.8交通、電信、郵政、電力、環衛等各類設施,應當標志明顯,保持整潔、完好,并與周圍景觀相協調。
4、環境衛生
4.1城市街道、公共場所應保持整潔。
4.1.1不得隨地吐痰、便溺和亂扔瓜果皮核、煙頭、紙屑、食品包裝等廢棄物。
4.1.2不得隨地亂倒垃圾、渣土、糞便、污水及其他污物。
4.1.3不得將固體廢棄物或危險廢棄物排入下水道和廁所管道。
4.1.4不得在城市道路、綠地、廣場、垃圾收集器內焚燒各種廢棄物。
4.1.5不得在城區街道、公共場所拋撒、焚燒紙錢冥幣。
4.1.6道路上清掏出的下水道污泥要及時清理。
4.1.7沿街從事飲食業的門店及飲食攤點應設置專用密閉垃圾貯存容器,容器不得占道擺放;應安裝油煙處理設施,禁止油煙直接排放,影響市容觀瞻和衛生。
4.1.8不得在街道從事家禽屠宰、肉類和水產品加工等影響環境衛生的活動。
4.2城區道路、公共場所必須定時清掃、保潔,做到垃圾定點、定時倒放,日產日清。降雪應及時清除。
4.3商店門前應保持整潔,不得存放貨物、箱筐等。瓜果蔬菜旺季,在街頭臨時增設的銷售網點,應及時清除所產垃圾,保持場地潔凈。
4.4農貿市場、小商品市場、夜市等,應在不影響市容、交通的情況下,統籌安排,定點經營,保持攤位整潔。
4.5沿街單位、住戶應經常保持周圍環境整潔,不得亂堆放雜物或占道作業。
4.6各種機動車輛,應保持車身完好、車容整潔、標志齊全醒目。車體嚴重破損變形、車容明顯不潔,不得在城區行駛。
4.7客運機動車輛的廢票和其他廢棄物,應集中處理,不得沿途丟棄;進入城區的拖拉機、農用車、拉運建筑材料的機動車應按規定的時間、路線行駛;畜力車應掛帶糞兜,灑落糞便應及時清除干凈;載運散體、流體的車輛,應嚴密苫蓋、封閉,不得沿途飛揚、灑落載運物污染環境。城鄉(郊)結合部主要路口應設置車輛沖洗站,凈化車容。
4.8垃圾收集運輸應逐步實現容器化、密閉化、機械化。生活垃圾應逐步實行袋裝化分類收集,無害化處理,綜合利用。處置場地應保持整潔,不得污染周圍環境。
4.9工業固體廢棄物、醫療廢棄物以及其它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有害廢棄物,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單獨收集、運輸、處置,禁止混入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
4.10垃圾集運站、各種垃圾容器等公共衛生設施,應經常保持完好、潔凈。
4.11公共廁所應合理布局,經常保持地面、坑位、門窗、四壁的整潔衛生。溝槽、管眼應暢通,不得有蠅蛆、尿堿、劇臭。
4.12城區河流、湖泊等各種水域中不得傾倒廢棄物和超標排放污水。
4.13縣城區居民飼養家禽家畜應堅持圈養,保持環境衛生。
5、園林綠化
5.1綠化、美化應列為城市規劃,并和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項目同步建設和竣工驗收。
5.2城區綠化以綠為主,以美取勝。各類綠地應保持美觀、整潔。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業留下的渣土、枝葉等應及時清除。
5.3城區行道樹應排列整齊,不能缺株斷線;枝干不得影響機動車通行;要枝葉繁茂,不得有死樹枯枝。
5.4造型植物、攀緣植物和綠籬,應保持造型美觀。綠地中造型花籃、彩色組字等,保持完整、絢麗、鮮明。
5.5城區應搞好庭院、陽臺綠化和垂直綠化。
5.6古樹名木和各種珍貴樹種,應重點保護,設置保護標志。
5.7城區雕塑應保持藝術的完美,寓教于藝術之中。
5.8河流兩岸、水面周圍,應用樹木環繞,無垃圾堆積。
6、廣告標志
6.1讀報欄、畫廓、招貼欄、戶外廣告、霓虹燈等,位置設置應適當,布置形式應與街景協調,并保持安全、完好、整潔、美觀。
6.2節日標語應采取懸掛方式,并按規定及時撤除。建筑物、公共設施和樹干上不得亂寫、亂畫、亂刻及亂掛廣告。
6.3商業櫥窗陳設應講究藝術性、思想性,結合季節、節日變化和新產品宣傳,力求做到有時代感和地域風格。
6.4過時、破舊、污損的廣告應及時清除、清洗、粉飾、更換,不得有黃色、低級、庸俗的廣告和招貼。
6.5路名牌、巷名牌、樓房幢號、門牌和交通標志,應保持整齊、醒目和完好。各種指路標志牌應按規定統一設置,保持整潔、醒目。
6.6商店名稱、標志和各種廣告的文字應用語準確、無簡化名稱,無錯別字。店名應當一店一牌。
7、公共場所
7.1各公共場所(車站、影劇院、體育場館、公園)應保持秩序良好、文明禮貌。
7.2機動車、自行車存車處設置地點適當,車輛擺放整齊。在影響城市交通和市容的道路干線和繁華地區,不得設存車處。
7.3到公共場所、繁華區、游覽區活動人員,應儀表整潔,舉止文明。
8、施工工地
8.1建筑施工、拆遷、待建工地必須設置施工圍墻(欄);圍墻(欄)應當封閉嚴密、完整、牢固、美觀,并設有夜間照明設施裝置。
8.1.1城區主干道建筑、拆房工地圍墻(欄)高度不得低于250cm。其它道路或市政設施、道路挖掘施工工地圍墻(欄)不低于180cm。
8.2施工工地圍墻(欄)的主要出入口處應懸掛明顯的施工標牌和行車、行人安全標志;進出車輛干凈,施工進出口道路應硬化處理;施工場地周圍無建筑垃圾;施工場地出入口沒有施工污染,市容整潔。
8.3拆除建(構)筑物,應采取隔離或封閉措施,實行澆濕作業,防止揚塵污染環境。
8.4施工、拆遷等產生的渣土、棄料及其他廢棄物應集中統一堆放,及時清除;清運施工、拆遷等產生的渣土、棄料及其他廢棄物的車輛必須加蓋,防止二次污染;待建工地內不得亂搭亂建,不得積存垃圾。
8.5施工工地內材料、機具堆放整齊,設置臨時或專用的水沖式廁所。
8.6施工現場內應有排水設施,施工廢水、泥漿必須經沉淀后方能排入下水通道,禁止廢水、泥漿流出場外,浸漫路面。
8.7施工運輸道路要平整堅實、暢通,經常保持整潔;因施工導致道路路面破損的,應當及時修復。
8.8停工場地應當及時清理,并做必要的覆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