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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府直屬各部門:
第一條為規范行政復議案件審查工作,提高辦案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市行政復議工作規則》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縣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在審理行政復議案件時實行集體討論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決定召開行政復議案件集體討論會議:
(一)案情疑難、復雜的案件;
(二)影響重大的案件;
(三)是否受理存在重大爭議的案件;
(四)決定撤銷、變更,確認違法,責令履行、賠償的案件;
(五)決定停止執行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
(六)涉及法律、法規理解和適用等問題存在較大分歧需請示的案件;
(七)其他需要集體討論的案件。
第三條對案件是否受理需要提交討論的,承辦科室應于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的3日內,向分管主任提出意見;已受理的案件需討論的,承辦科室應于案件辦理期限屆滿30日前,向分管主任提出意見;請示案件需要討論,承辦科室應于案件辦理期限屆滿10日前,向分管主任提出意見,分管主任或主任批準后,承辦科室負責會議組織安排及通知工作。
第四條召開行政復議案件集體討論會議前3日,承辦科室應將審理報告發給案件審理委員會各位成員。
第五條行政復議案件集體討論會議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第六條行政復議案件集體討論會議,由案件承辦人負責匯報案件事實,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爭議焦點,處理該案件適用的依據和傾向性意見,并負責記錄行政復議案件集體討論筆錄。
第七條案件經集體討論后認為應當補充調查,需提交專家論證或需舉行聽證的,承辦科室應當在調查、論證、聽證后,將處理意見報分管主任或主任決定是否再次召開行政復議案件集體討論會議。
第八條行政復議案件集體討論會議記錄內容包括:主持人及參加人名單、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案由、討論時間、各參加人發表的意見和討論結論等。討論結束后,筆錄交所有參加人核對、簽名,并附卷存檔。
第九條案件經集體討論后,由主持人歸納討論結果,討論意見一致時,該意見應作為處理案件的依據;意見不一致的,由主持人作出決定。參加人員保留意見的應記錄在案。
第十條參與集體討論人員應遵守有關保密規定,不得向當事人或其他個人、單位泄露會議研究討論的內容。
第十一條承辦人員應當自作出討論決定之日起3日內,制作法律文書,按行政復議案件法律文書審批程序報批。
第十二條具有行政復議權的部門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本規定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