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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事業單位的單位名稱是政府對該單位權利職能的概括和命名,專屬于該單位使用。任何以盈利為目的的經濟行為不得隨意使用。如確需依托、掛靠、冠名行政事業單位開辦以盈利為目的經濟實體的,必須經縣政府批準。
二、資產購置:《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已于2002年6月29日經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本法所稱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行政事業單位購置各種資產必須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具體資產購置按《集中采購目錄及政府采購限額標準》進行實施。所有資產購置計劃必須經主管部門領導(無主管部門的由本單位主要領導)簽字批準后,報武強縣政府采購辦公室審核,具體采購由政府采購辦公室安排實施。
三、建賬建制:行政事業單位對所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要全部進行帳薄登記,并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帳帳相符、帳實相符,防止資產流失。
四、產權登記:行政事業資產的登記機關是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行政事業資產產權登記是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代表國家對行政事業資產進行登記。凡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行政事業單位,不論其是否納入預算管理,以及實行何種預算管理形式都必須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申報,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并且于每年7月10日和下年1月10日前向國資部門報送上半年和全年國有資產明細變動情況。
五、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需經主管部門、國資部門、縣政府批準,按照《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進行評估,核定其價值量,作為國家投入的資本金,并以此分享收益。
六、資產抵押: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隨意用國有資產進行債務抵押,確需抵押的必須經縣政府批準。
七、資產處置:行政事業單位處置資產(包括調拔、轉讓、報損、報廢等),必須經主管部門領導(無主管部門的由本單位主要領導)簽字批準,由主管部門向同級財政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報告并履行審批手續。資產原始單位價值在一萬元以上的出讓或抵押必需經縣政府批準,房地產的處置及租期超過三年的出租要經政府常務會批準。未經批準的不得隨意處置。
經上述有關程序批準處置的資產,需調撥、轉讓的需經合法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價值評估,然后通過媒體向社會公開公布,由有關部門監督竟標拍賣。所得收入按財政法規管理使用。
八、責任:
(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有權對國有資產使用單位的國有資產使用情況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檢查(定期檢查暫定每半年一次),并將檢查情況向縣政府主管領導匯報,對發現的問題由審計部門審計核實,問題嚴重的交紀律檢查部門處理。
(二)行政事業資產的占有、使用單位,違反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紀律檢察機關或所在單位追究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的經濟、行政、法律責任,并責令財政部門停撥經費。
1、未按其職責要求,資產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流失的;
2、不如實進行產權登記,填報資產報表隱瞞真實情況的;
3、擅自轉讓,處置資產和用于經營投資的;
4、弄虛作假以各種名目侵占資產和利用職權謀私利的;
5、對用于經營投資的資產,不認真進行監督管理,不履行投資者權益、收繳資產收益的;
6、不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違法采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