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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加快我區農村飲用水工程建設步伐,規范農村飲用水工程建設管理,促進城鄉統籌目標的實現,根據國家發改委、水利部、衛生部《關于加強農村飲用水安全工程建設和運行管理工作的通知》發改農經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實施“千萬農民飲用水工程”的通知》及省水利廳、省財政廳《關于印發〈省千萬農民飲用水工程項目和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農村飲用水工程是指為解決農村居民飲用水困難和改善飲用水水質,需要新建或改建以村(自然村)為單位的小型農村飲用水工程。城市供水管網規劃區除外。
第三條農村飲用水工程建設采取“財政補助,村民自籌”的籌資方式,鼓勵采用股份制、合作社等多種形式籌資。通過項目實施,力爭到“十一五”期末,基本完成全區農村的飲用水改善和解困任務,逐步實現“水源可靠、水質潔凈、用水方便、管理科學”的目標。
第四條區政府成立農民飲用水工程建設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全區農村飲用水工程建設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區水利局。
發改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落實好項目上報、計劃下達以及建設中的監管工作;
水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編制全區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組織、指導項目的實施和運行監管,以及建設資金審核、撥付等工作;
財政部門負責項目建設的配套資金籌措、使用,以及建設資金監管等工作;
衛生部門(愛衛辦)負責項目建成前后的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檢測;
環境保護部門負責飲用水水源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林業部門負責飲用水水源涵養區的植被恢復和保護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加強農村飲用水工程建設管理的領導,建立責任制,明確責任人,負責組織、協調、實施本轄區農村飲用水工程建設工作。
第二章項目申報
第五條申報農村飲用水項目應符合下列條件:凡在蓮都區范圍內(城區供水管網規劃區除外),水源可靠、水質達標,自籌資金落實,符合村鎮規劃要求的農村飲用水項目均可申報。項目申報以村為單位。
第六條農村生活飲用水水質應符合《農村實施<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準則》的要求。
第七條項目村申報時應提交以下資料:
1.有鄉鎮(街道)簽署意見的申請報告;
2.水源水質化驗報告單;
3.項目的設計方案及概算;
4.自籌資金落實情況;
5.村民“一事一議”決議;
6.工程呈報表。
第八條農村飲用水工程項目建設的主要內容:水源工程和管網工程兩部分,其中:水源工程主要指山塘水庫的修建擴建,修建新建堰壩、沉淀池、濾池、清水池,提水泵站等;管網工程包括管網槽開挖及回填、管材采購及安裝等。
第九條申請列入年度建設計劃的飲用水項目,各鄉鎮(街道)應于當年3月底前報送到所在區域基層水利服務中心站,中心站匯總后報區水利局。按照輕重緩急、分步實施的原則,結合本年度農村飲用水工程建設的實際情況,區水利局會同區發展和改革局、區財政局等部門研究后,下達年度實施計劃。村民自籌資金落實,村民建設積極性高的,優先列入年度實施計劃。
第十條農村飲用水項目的初步設計方案應以《蓮都區鄉鎮供水水源規劃》、《蓮都區農村飲用水工程建設實施方案》和有關規劃為依據,由具備相應專業設計資質的單位編制。
第三章項目建設和驗收
第十一條農村飲用水工程建設由項目申報村自主建設為主,對限額以上的項目按區有關規定實行招投標制。管網材料及安裝實行全區統一招投標。水源工程的土建(提水設施)、管網槽開挖及回填工程在限額以下的由村民委員會組織公開發包。
第十二條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區水利局應加強對項目建設施工的檢查監督和技術指導,并對項目建設的進度、工程質量、資金使用管理情況等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加強項目建設的組織、指導和監督檢查工作。各項目村負責做好項目建設的有關政策處理,組織開展施工管理,保質保量按時建成投產。
第十四條飲用水工程項目竣工后,項目村應及時進行總結和自驗,并向區水利局提出驗收申請。區水利局在接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應會同區發改局、區財政局、愛衛辦等單位組織驗收。經驗收不合格或存在問題的,應出具限期整改通知書,項目村應及時整改。
第十五條工程竣工驗收需提供下列資料:1、工程竣工驗收單;2、項目竣工結算和竣工圖紙;3、村用水管理組織及用水管護制度文件;4、分戶水表安裝情況。
第十六條凡飲用水管理組織和用水管護制度不健全,分戶水表安裝不落實或者整改措施不落實的,不予驗收通過,并不予撥付補助資金。
第四章資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七條農村飲用水工程建設專項資金主要用于項目的前期費用、水源工程、管網工程直接費用的補助,其余資金由項目村自籌。進戶支管、水表等費用由用水戶承擔。
第十八條農村飲用水項目資金補助采取兩種方式撥付:管網材料及安裝補助資金按照區招投標合同統一撥付承包單位;土建等其他工程補助資金按小農水工程資金撥付程序撥付到項目村。
第十九條各村應根據下達的計劃加強項目建設的施工管理,確保項目在一年內完成,逾期未能建成,取消補助資金。
第二十條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應嚴格按照有關財務制度,實行專款專用,嚴禁截留、挪用或轉作他用。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如數退回財政撥付的專項資金,并視情況對直接責任人由有關單位給予處理:
(一)揮霍、浪費、截留、克扣、擠占專項資金的;
(二)項目自籌資金不落實,造成項目無法實施的;
(三)對騙取、套取、挪用、貪污資金的,除如數退回財政撥付的資金外,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六章建后管護
第二十二條各村對農村飲用水工程應建立長效管理機制,健全管理組織,完善管護制度,劃定飲用水水源及工程設施保護范圍,落實管理人員,做到責任到人,同時加強管理人員培訓,不斷提高管理人員的業務素質;實行節約用水,計量用水,有償用水,合理收費,專款專用,收取的水費主要用于飲用水管理人員的報酬和工程設施的維護,確保工程發揮長期效益。
第二十三條鄉鎮(街道)和有關部門要加強貫徹保護飲用水水源的法律、法規宣傳,加強水源保護和水質監測及飲用水工程安全運行指導,制定相應的水資源保護措施,確保農村飲水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