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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黨組會議
1.局黨組會議原則上每月召開一次,一般每月初第一個工作日上午召開。必要時根據會議內容可以召開黨組(擴大)會議。遇特殊情況,可隨時召開。
2.黨組會議由黨組書記或黨組書記委托黨組成員召集和主持,黨組成員參加。
3.黨組會議的主要任務是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上級黨組織有關決定;研究重大事項;決定干部的推薦、任免;討論思想政治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的方案與措施;聽取有關工、青、婦工作匯報;提出機關黨支部、工會組織建設和重大工作方案的指導意見;研究財務收支情況,討論決定重要項目的資金支出;其他需要黨組討論決定的事項。
4.召開黨組會議應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討論干部人事問題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到會方能舉行,并應嚴格按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
5.會議組織和會議記錄由政工科科長負責。
6.局黨組會議議事規則
議事范圍
(1)傳達學習縣委、縣政府及省司法廳重要會議、文件精神和有關領導同志的重要指示,并根據全縣司法行政工作實際,研究提出貫徹落實的意見;
(2)討論研究如何用科學發展觀來指導全縣司法行政事業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及其他重大問題,并提出決策;
(3)聽取直屬機關黨委、直屬黨支部的工作匯報,研究分析直屬機關黨的組織建設、思想建設和作風建設,處理和解決這些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4)決定對局管理的干部提拔、任用、調配、獎懲事項;
(5)聽取局黨組成員的思想、工作情況匯報及其提出的工作建議,對黨組成員的工作進行監督和評議;
(6)審議黨風廉政建設工作中的重要問題和重要事情的處理意見;
(7)研究決定對重大突發性事件和緊急情況的處置辦法;
(8)研究決定其他需要黨組討論的事項。
議事原則
(1)堅持維護全局和下級服從上級的原則。黨組議事必須貫徹執行上級機關的決議、決定和各項方針、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自覺與上級機關保持一致;做到下級服從上級,保證上級機關的政令暢通,自覺維護上級機關的權威。牢固樹立全局觀念,正確處理整體利益與局部利益的關系。
(2)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的原則。局黨組議事要堅持以馬列主義、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把貫徹落實黨中央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縣委、縣政府的有關決策與司法行政的實際緊密結合起來,發揮主動性、創造性,暢所欲言,集思廣益。黨組成員要經常深入基層調查研究,了解新情況,研究新問題,總結新經驗。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敢于發表自己的意見,表明自己的態度,在此基礎上,形成科學的、切合實際的決策。
(3)堅持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黨組議事實行在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導下的民主相結合。黨組集體討論決定問題時,應充分醞釀,讓每個人都充分發表意見,再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如對重要問題意見不一致,雙方人數接近,除在緊急情況下必須按多數人意見作出決定外,一般應作進一步調查研究,交換意見后再研究決定。
(4)堅持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原則。黨組議事范圍內的問題,必須由集體討論決定,任何個人或少數人都無權決定重大問題。黨組成員要團結協作、互相溝通、互相支持。黨組成員對分管的工作和屬職權范圍內的事情要敢于負責,根據集體決定獨立負責處理,切實履行職責;要關心全局工作,主動提出意見和建議。遇重大突發事件或緊急情況來不及召開領導班子全體成員會議的,可由黨組書記或黨組成員根據實際情況臨機處置,事后應及時向黨組報告。
議事程序
(1)黨組會議一般每月召開一次,如遇重要情況,也可以臨時召開;
(2)黨組會議由黨組書記召集并主持,黨組書記不能參加會議,可委托黨組其他成員召集并主持;
(3)黨組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黨組成員出席方能舉行。推薦、提名干部,決定對干部的任免、獎懲,討論重大問題、重要文件,需要有三分之二以上黨組成員出席才能舉行;
(4)根據黨組會議的內容的議題,必要時可通知科室有關負責人列席,該議題研究完畢即告退席。如某議題涉及到黨組成員或其直系親屬需要回避的,該成員應主動回避;
(5)黨組會議根據討論事項的不同內容,采用口頭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表決。口頭表決時如未發表不同意的意見,則視為同意;
(6)黨組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民主生活會,檢查工作,總結經驗,交流思想,統一認識,增強團結。
議事紀律
(1)對黨組會議作出的決定必須堅決執行,不允許個人擅自改變。如有不同意見,或在工作中因出現新情況需要改變原決定的,可以向黨組書記建議提請下次黨組會議討論。但在集體未作出新的決定之前,應堅決執行集體決定,在言論上和行動上不得有任何公開反對的表示;
(2)對應保密的會議內容及討論過程的具體情況,必須嚴守秘密,不得向外泄露。如有違反保密規定的,局黨組要根據實際情況提出處理意見;
(3)黨組會議原始記錄定為機密級材料,于下一年度的3月份前歸檔永久保存。
(二)局長會議
1.局長會議一般每月舉行一次或根據需要不定期舉行。
2.局長會議由局長或局長委托副局長召集,局長、副局長參加,可根據會議內容,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3.局長會議的主要任務是貫徹傳達上級黨委(政府)有關指示精神;研究報請上級政府、部門審批或決定的重大事項;制定修改本局規章制度;研究局年度工作計劃、總結等問題;研究決定以局名義的有關全局性工作的重要文件;研究全縣司法行政工作中的重要活動安排;研究局內行政經費預決算及機關大額開支、福利等重大問題;
4.會議組織和會議記錄由辦公室主任負責。
(三)局長辦公會議
1.局長辦公會議原則上每兩周召開一次,一般每周一上午召開。如遇半數以上局領導不能參加會議時,會議應當延遲召開。遇特殊情況,可隨時召開。
2.局長辦公會議由局長或副局長主持召開,局長、副局長參加會議。各科室負責人以上干部參加,可根據會議內容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3.局長辦公會議的主要任務是貫徹落實上級黨委、政府和主管業務部門下達的各項任務;研究計劃,確定方案,布置工作;聽取分管副局長和科、股、所負責人工作匯報,提出完成業務工作的指導意見;重大項目安排、較大數額經費使用的審批;討論決定行政業務性和事務性事項的請示。
4.堅持民主集中制和群眾路線,討論問題、研究確定事項時,應積極發表自己的意見、見解,在充分發揚民主的基礎上,由局長作出決定。
5.會議組織和會議記錄由辦公室主任負責。
6.局長辦公會議議事規則
第一條為提高工作效率,完善決策程序,明確局長辦公會議的職能作用,特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局長辦公會議的主要任務
(一)研究貫徹縣委、縣政府和省司法廳有關司法行政工作的決定、批示的措施;
(二)研究貫徹局黨組的有關重要決定;
(三)討論、審定局的規章制度和指導全系統工作的業務文件;
(四)研究決定司法行政工作年度工作要點、會議計劃、財務預算和決算;
(五)聽取有關科(室)關于業務工作的情況匯報,研究解決意見;
(六)研究決定各鎮(縣、區)司法局請示的重要問題;
(七)討論決定局機關行政工作的重要事項;
(八)討論決定落實縣委、縣政府和省司法廳交辦的事項;
(九)討論決定其他有關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問題。
第三條局長辦公會議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局長辦公會議議題由局長、副局長及辦公室提出建議,由局長或受局長委托主持會議的副局長確定。
第四條局長辦公會議討論的有關材料,由有關單位交由辦公室。辦公室至遲在開會前兩天發送至局長、副局長及其他與會人員。
第五條局長辦公會議由局長或局長委托的副局長主持,由局長、副局長、政治部主任、辦公室主任參加。根據需要有關人員列席會議。
第六條與局長辦公會議討論議題有關的科室負責人或具體承辦人,應當對討論事項預作準備,并根據會議主持人的要求向會議匯報,回答有關問題。
第七條凡參加局長辦公會議的人員應當按時出席會議。因故不能出席的,須向局長或受局長委托主持會議的副局長請假。
第八條局長辦公會議實行局長負責制。
在對議題進行充分討論的基礎上,由局長作出最后決定。當受局長委托的副局長主持會議時,由該副局長作出總結,并于會后報經局長同意。
第九條對局長辦公會議的決定,必須認真執行,不得擅自改變。如在實際執行中遇到問題需要改變原決定的,應當提交局長辦公會議重新討論決定。
第十條局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事項,須作會議紀要。紀要由辦公室草擬報會議主持人簽發,印發各與會人員及各有關單位。
第十一條局辦公室負責會議通知、會議記錄、草擬會議紀要,負責督促、檢查會議決議的執行情況。
第十二條參加、列席會議的人員,應當遵守保密規定,不得泄露會議討論的秘密事項。
第十三條本規則自通過之日起實行。
(四)機關干部職工會議
機關干部職工會議一般每周一下午(或晚上)召開,由分管局長主持召開。機關全體干部職工參加。機關干部會的主要任務是傳達、學習有關會議和文件精神;開展政治業務理論學習;總結、研討、部署階段性工作。會議嚴格執行點到、請假制度,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須事先經科室負責人向主持會議的分管局長請假,由政治部負責登記。會議組織和會議記錄由政治部負責。
(五)科室會議
視情況不定期召開,但每月應召開一次例會。由科室負責人主持召開,科室全體人員參加,必要時可請分管局領導參加。傳達貫徹局領導講話及上級有關文件和會議精神;布置任務,分配工作;回顧講評近期本科室情況;擬定需報告或請示事項。
(六)民主生活會
局黨組、局機關黨支部,一般每年分別召開兩次民主生活會,民主生活會分別由黨組書記和支部書記主持。民主生活會要廣泛聽取黨內外群眾的意見,對征集到的意見,要認真梳理歸納分析研究,對突出的問題應當在一定的范圍向群眾作反饋。黨支部還須每年對全體黨員開展一次民主評議活動。
(七)黨支部“”
黨支部每季召開一次黨員大會,每月召開一次支委會,每月召開一次黨小組會,每季上一堂黨課。
黨支部還應建立每月一次的黨員活動日制度,由黨支部負責組織開展各項活動。
(八)工會小組會議
工會小組一般每季召開一次會議,研究工會工作;每半年召開一次職工大會,布置總結工會活動情況,向大會報告工作和有關事項。會議由工會主席決定召開并主持。
(九)全縣性的司法行政工作會議
1.全縣性的司法行政工作會議分全縣司法行政工作會議、鎮(鎮、區)司法局長會議和司法行政業務科室工作會議。
2.全縣司法行政工作會議一般每年舉行一次,鎮(鎮、區)司法局長會議一般每年舉行一次。主要內容是:研究安排年度或階段性的各項工作,討論研究全縣性司法行政工作事項。
3.司法行政業務科室工作會議由分管副局長視工作需要,提請局長辦公會議討論同意召開,應急時經局長同意后召開,會議內容主要是討論安排業務科室工作。
(十)會議要求
1.局黨組會議、局長會議、局長辦公會議、全縣司法行政工作會議和鎮(鎮、區)司法局長會議的議題和日程由局長事先征求副局長意見后確定。
2.各科室提交黨組會議、局長會議審定的議題,應事先告知政治部或辦公室,由政治部或辦公室匯總和統籌安排,并在會議前(至少提前一天)呈報局領導。
3.對提交會議審議的議題,應事先商定解決的初步意見和方案,與會有關人員應準備好討論中涉及的有關文件,以備查考。
4.各種會議均要做好記錄。記錄要使用專用的“會議記錄簿”,用藍黑或炭素墨水筆記錄。記錄簿要專人保管,年終交辦公室統一立卷歸檔。
5.會議決定的有關決議意見,應及時傳達到有關單位和人員。有關人員應堅決執行及時辦理,對未能按會議要求落實的問題,有關科室要在下次會議上作出說明。政治部或辦公室負責會議決定事項的督辦工作。
7.會議進程及會議結果有保密任務的,參會人員要嚴守保密紀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