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預拌混凝土管理暫行規則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第一條為全面推廣使用預拌混凝土,確保建設工程質量,減少工程建設中環境污染,促進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根據國家七部委《散裝水泥管理辦法》、商務部等四單位《關于限期禁止城市城區現場攪拌混凝土的通知》以及《省建設工程項目使用袋裝水泥和現場攪拌混凝土行政許可規定》、《省促進散裝水泥發展和應用規定》等有關規定,并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預拌(亦稱商品)混凝土,是指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將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據需要摻入的外加劑和摻合料等成分按一定比例集中拌制后,在規定時間內運至使用地點出售給用戶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三條縣住建局負責對本縣范圍內預拌混凝土的生產、銷售和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縣散裝水泥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縣散裝辦)負責預拌混凝土管理的具體業務。
國土資源、質量技術監督、公安交通、環保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對預拌混凝土的生產、銷售、運輸和使用進行管理。
第四條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必須經市住建局、省住建廳進行資質審查,并按資質條件申領資質證書和營業執照。
預拌混凝土攪拌站要根據建筑市場的需求和方便供應的原則而設立,未經許可不得設立。
第五條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建立健全技術管理制度和質量保證體系,嚴格按國家標準和規范組織生產,應針對各種不同用途的預拌混凝土,定期進行原材料質量檢測和混凝土拌合物的各項性能檢測,保證原材料和混凝土產品的質量,由于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提供的產品達不到質量要求,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事故的,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條工程設計單位應按使用預拌混凝土的要求進行設計,在設計文件中要注明使用預拌混凝土,并標明所使用的預拌混凝土的強度等級和數量。
第七條縣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站要加強對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產品質量的定期檢測和隨機抽檢以及建筑施工現場預拌混凝土使用的指導和監督。
第八條縣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要根據建筑市場的變化情況適時調整建設工程有關定額指標,要加強對預拌混凝土銷售價格的調控和監管。根據成本變動適時調整預拌混凝土最高銷售價格,不得高于市(含各縣區)同類產品的最高銷售單價。
第九條以下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必須使用預拌混凝土,不得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
(一)在縣轄區范圍內的民用建筑、公路、工廠、水利、碼頭的建設工程,必須使用預拌混凝土企業生產的預拌混凝土(村民自建自用三層以下低層住宅除外);
(二)上述區域外的混凝土使用總量100立方米以上(含100立方米)構筑物或建筑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物。
已開工但尚未完成工程主體的項目,在本規定頒布實施之日起兩個月后,必須使用預拌混凝土,不得現場攪拌混凝土。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按照工程項目的隸屬關系向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散裝辦核實后辦理行政許可手續,方可在施工現場使用袋裝水泥和現場攪拌混凝土:
(一)因交通運輸條件限制,專業運輸車輛無法到達施工現場的;
(二)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現場三十公里以內,沒有預拌混凝土供應的;
(三)使用特種類型混凝土等特殊原因的。
現場攪拌混凝土應符合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規定。
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有上述情形不使用預拌混凝土的,應當向縣散裝辦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1、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的申請報告;
2、施工許可證復印件;
3、施工企業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復印件。
縣散裝辦在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一條未經批準,擅自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的工程項目,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其限期停工整改,并依法對該工程項目經理、施工員、質安員等有關人員作出處罰;情節嚴重的,按規定對施工單位處以停止參加建設工程招投標活動的處罰或在資質年審時給予扣分的處罰。造成環境污染,破壞環境衛生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城監部門依法處罰。
第十二條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必須全部使用散裝水泥,并切實加強質量管理,重視混凝土配合比的設計和新技術、新工藝的應用,提高預拌混凝土的質量。
第十三條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建筑工程在招投標過程中,招標文件必須有使用預拌混凝土的條款;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必須有使用預拌混凝土的條款并已與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簽訂供需合同(協議),否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以辦理報建手續,并于開工后定期向縣散裝辦報送使用預拌混凝土的統計資料。
第十四條預拌混凝土供應單位與施工企業或建設單位所簽訂的供需合同(協議),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雙方必須嚴格履行供需合同條款,預拌混凝土供應單位應按時、按質、按量提供預拌混凝土。
第十五條預拌混凝土攪拌運輸車為工程特種車輛,由縣住建局開具證明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進入城區的特種車輛通行證。
第十六條預拌混凝土生產和運輸應符合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的要求,預拌混凝土運輸車應按規定完善車輛報批手續,遵守道路交通規則,確保行車安全,并采取相應的滲漏措施,不得對周邊及沿線環境造成污染。
第十七條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不使用或不完全使用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的,未經批準擅自在施工現場自行攪拌混凝土的,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整改,并可處以每立方米混凝土100元或者每噸袋裝水泥300元的罰款,每次罰款總額不超過3萬元。
第十八條本規定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