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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調整經濟結構,優化貸款投向,提高貨幣信貸政策的執行效果,鼓勵全縣金融機構進一步擴大信貸總量、拓展融資渠道、創新金融業務,增強對經濟社會發展的支持力度,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考評對象
第一條縣人民銀行、銀監辦、銀行業各金融機構、各小額貸款公司。
第二章獎勵標準
第二條新增貸款獎勵標準:
(一)對全縣經濟發展的信貸投放,每新增本外幣貸款日均余額或新增表外業務的敞口部分(包含票據、貿易融資、國際業務)1億元獎勵3萬元。項目貸款當年結算獎勵資金。
(二)轄內金融機構引進轄外信貸資金的獎勵按上述標準執行。
(三)每自主化解不良貸款1000萬元獎勵1萬元。
(四)金融機構為全縣重大項目建設或爭取政策性資金做出突出貢獻的,采取一事一議的方式給予獎勵。
第三條工作創新獎勵標準:因金融工作經驗做法被省、國家主要領導批示或在相應大會上做典型經驗發言的,分別給予5萬元、20萬元獎勵。本項標準只采用具有書面證明原件的最高級別進行獎勵,不予累計。
第四條工作考評獎勵限制:
(一)年底貸款額較年初凈增量不低于1.5億元、不低于各銀行資金投放平均增長率、全年存貸比不低于70%等三項指標均未達到的不予獎勵。
(二)大力支持工業企業尤其是小微企業發展,投放資金占比不低于50%。
(三)針對出現臨時生產經營困難、但具備較好發展前景的企業,經縣政府或監管部門協調后,相關措施未執行落實并擅自抽減貸款的金融機構不予獎勵。
(四)實行重點企業或重點項目銀行資金運行保障預警機制,對違反預警機制的不予獎勵。
(五)對投放不積極、行風評議差的單位酌情扣減獎勵。
第三章考核程序
第五條縣政府成立由分管縣長任組長,縣金融辦、人行、財政局為成員的考評小組,負責對各銀行金融機構的調度考核,具體數據以縣人行統計數據為準。
第六條各銀行業金融機構任務進度情況實行季度調度,半年通報排名。
第七條縣金融辦和縣人行負責依據本辦法核準各銀行業金融機構相關考評數據資料,匯總計算出年度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考評獎金總額并提出分配方案,報縣政府審批后實施。
第四章表彰獎勵
第八條根據獎勵標準和考核結果,確定對金融機構進行獎勵。
(一)獎勵資金的50%獎給各單位有關人員,其余50%由主要負責人支配。
(二)縣金融辦、人行完成市政府下達的新增貸款指導性任務,且轄區內金融秩序良好,各獎勵6萬元。
(三)銀監辦完成市政府下達的不良貸款控制計劃,且完成貸款投放計劃,獎勵3萬元。
第九條縣委、縣政府每年對各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表彰,并頒發獎牌。
第十條全縣財政可調控資金根據考核結果,按新增貸款比例存入各金融機構;對貸款數額小的金融機構減少或取消全縣財政可調控資金的存入。
第十一條縣政府每年向各金融機構上級主管部門通報考核結果。
第五章附則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起施行,有效期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