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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規范我縣企業國有股權管理,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及長沙市國資委《關于印發<長沙市市屬企業國有股權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望城縣財政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縣國資辦)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依照《公司法》登記設有國有股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公司。
第三條企業國有股權管理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國有資產監督職能與營運職能分離,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權益;
(二)促進國有資產合理配置,優化國有資產投資結構,提高國有資產營運效益;
(三)保障國有股權益,做到與其他股權同股、同權、同利。
第四條縣國資辦代表縣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負責我縣企業國有股權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國資辦作為出資人,按有關規定向縣屬國有股權占20%以上的公司委派財務總監參與企業管理。
第五條國有股權由縣國資辦依法持有,國有股權收入由縣國資辦負責收繳,并統一上繳縣財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企業另行收取管理費。
第二章設立管理
第六條新設有國有股權的公司,應向縣國資辦報送公司成立的如下材料:
(一)設立公司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資產重組方案;
(二)資產評估報告審核文件;
(三)公司章程;
(四)組建股份有限公司的,報送有關部門同意的組建文件,各發起人國有產權登記證、營業執照及主發起人前三年財務報表和發起人協議、資產重組協議。
第七條企業發生改制、重組、兼并等經濟行為時,在新成立的公司中是否設置國有股權和設置多少國有股權,企業應根據國家有關產業政策和自身發展戰略等情況提供具體方案報縣國資辦審查決定,涉及重大國有股權設置的方案由縣國資辦審核后報縣政府決定。
股權設置方案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股本總數及其股權結構;
(二)國有資本折股以及股份認購;
(三)股份轉讓條件及定價;
(四)其他規定。
第八條縣國資辦作為出資人指定人參加股東大會,行使股東權利。
第三章日常管理
第九條凡是設置國有股權的公司均應依據《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企業國有產權登記業務辦理規則》等有關文件的規定到縣國資辦辦理產權登記,并向縣國資辦報送季度及年度會計報表。
第十條凡縣屬國有股權占20%以上的公司實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應將以下事項以書面報告的形式報送縣國資辦,并由縣國資辦將答復意見以書面形式通知國有股權持股公司,再由出席股東會的人在股東會上進行表決,最終表決結果報縣國資辦備案:
(一)公司董事、監事和財務總監職務變動;
(二)公司對外投資在20萬元以上、非生產經營性支出在10萬元以上的事項,公司職工年平均收入(不含分紅收入)超過全省社會平均工資10%的;
(三)公司設定抵押的財產超過企業凈資產1/3的,或為其它企業提供貸款擔保的;
(四)公司發生合并、分立、破產、解散以及被收購;
(五)公司因違法或經營失誤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危及國有股權安全的情況;
(六)資產劃轉、轉讓和抵押企業房地產、主要生產經營設施和關鍵設備;
(七)公司的全資、控股子公司發生上述(一)至(六)事項的;
(八)公司其它涉及國有股權益的重大事項。
第十一條縣屬國有股權20%以上的公司董事應在任職企業每年年終10個工作日內,向縣國資辦報送一份書面報告,報告內容包括企業年度經營狀況及本年度利潤分配方案。縣國資辦在收到報告后十日內安排專人進行年度經營業績考核及股本分紅結算,并出具結算報告。
第四章轉讓管理
第十二條企業國有股權轉讓行為的全過程均要嚴格按照《公司法》、《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企業國有股權轉讓要嚴格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和審批程序。轉讓全部國有股權或者轉讓部分國有股權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需報縣政府批準。
第十四條企業國有產權的價值評估報告必須報縣國資辦核準。企業國有股權轉讓要按規定由市國資委備選庫內的中介機構組織進行財務審計和資產評估,并以縣國資辦核準的評估值作為轉讓價格的參考依據。
第十五條企業國有股權轉讓應進入產權交易機構并公開披露有關轉讓信息,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廣泛征集受讓方,最大可能地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杜絕暗箱操作。
第十六條企業國有股權轉讓要選取適當的轉讓方式,確保國有資產不流失。一般采取公開拍賣和招投標的方式進行,對經公開征集只產生一個受讓方或者經縣國資辦批準的,可以采取協議轉讓方式轉讓國有股權。
第十七條企業國有股權轉讓和受讓雙方應當到縣產權交易管理中心辦理產權交割手續,按規定結算繳納產權轉讓價款,并及時到縣國資辦辦理產權變動登記。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縣國資辦負責對國有股權的經營情況進行審計、檢查,被檢查單位不得弄虛作假或以任何方式拒絕和逃避。
第十九條縣國資辦負責對違反本辦法規定、導致國有資產權益受到侵害的相關責任單位和個人,按照《長沙市企業國有資產流失查處暫行辦法》進行查處。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