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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充分發揮信訪舉報工作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作用,進一步規范實施信訪聽證終結制度的程序與方法,切實把信訪問題化解在基層,依據《信訪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控告申訴工作條例》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信訪聽證終結制度是紀檢監察機關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組織信訪當事雙方、相關部門和公眾評判人員,召開信訪聽證會,對一些疑難復雜問題做出終結性處理的一種制度。
第三條實施信訪聽證終結制度以黨的十七大精神為指導,按照懲防體系建設《工作規劃》的要求,充分發揮信訪舉報工作的協調疏導作用,有效化解群眾反映的疑難復雜信訪問題。
第四條信訪聽證終結制度由各級紀檢監察機關組織實施。
第五條信訪聽證終結制度適用于對上訪人反映的屬于紀檢監察業務范圍內的信訪問題處理結果不滿意,或者對處理結果有爭議;在社會上引起重大影響的紀檢監察信訪問題;以及有關組織或人員認為需要通過紀檢監察信訪聽證終結來解決的信訪問題。對上級紀檢監察機關已做出聽證終結的不啟用聽證制度。
第六條各級紀檢監察機關信訪部門要準確把握實施信訪聽證終結制度適用范圍,實施信訪聽證終結審批制度。信訪舉報問題實施信訪聽證終結,由本級紀檢監察機關有關領導批準決定。
第七條實施信訪聽證終結制度要嚴格按規定程序進行。具體程序為:批準決定;調查核實問題;制定召開聽證會方案(包括:確定公眾評判員、提出召開信訪聽證終結會時間地點);通知參加人員、張榜公示;召開信訪聽證終結會;反饋信訪聽證終結結論;跟蹤督辦等七個步驟。
第八條在召開信訪聽證終結會前期,紀檢監察機關要組成調查組,對反映的信訪問題進行認真調查核實,形成初核調查報告,拿出初步處理意見。
第九條聽證會主持人由區紀委常委擔任。具體人選應征求信訪人意見。經過調查的信訪件舉行聽證的,調查組成員不能擔任主持人。
第十條確定公眾評判人員要根據具體情況精心選擇而定。涉及農村、社區問題的,選擇鎮(鄉)、辦事處干部、德高望重的村民代表、社區居民和上訪人家族中有威信的人員,一般由5—7人組成;涉及機關企事業單位等問題的,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行風監督員、特邀監察員中,選擇作風正派、處事公道,具有參政議政能力的人員,一般由7—9人組成。
第十一條信訪聽證終結會議確定后,紀檢監察機關要以正式信函通知信訪當事雙方、相關部門、公眾評判人員參加。
第十二條信訪聽證終結會前3天,紀檢監察機關要張榜公示信訪聽證內容、時間、地點、公眾評判人員名單、相關部門參加人員名單,并明確社會各界人員可以旁聽。
第十三條信訪聽證終結會采取以下程序進行:
(一)主持人介紹聽證議題;介紹聽證的聽證員、記錄員、參加聽證的其他人員;宣布聽證議程、參加聽證人員的權利、義務、會議紀律要求。
(二)信訪當事雙方對信訪問題陳述意見,出示證據,提出意見;
(三)紀檢監察機關調查人員通報對信訪問題的調查核實情況;
(四)調查人員對信訪雙方的質疑解釋答復;
(五)信訪雙方及各自利益代表展開辯論。
(六)公眾評判人員分別發表意見;
(七)主持人、調查人、評判人民主商定初步處理結論,征求信訪雙方意見;
(八)研究判定是聽證終結、還是休會再做進一步深入調查;
(九)主持人宣布聽證處理意見;
(十)紀檢監察機關負責形成聽證終結書面材料,由信訪雙方當事人和評判人員簽字。
第十四條準確把握信訪聽證終結的標準。凡信訪雙方對信訪聽證終結意見未提出新的疑問,對相關證據表示認可的,即作為信訪聽證終結結論。如果有新的疑問,而且與終結意見分歧較大,聽證會暫時休會,由紀檢監察機關進一步調查核實后,違法違紀事實存在,需要追究法律和黨政紀責任的,依法依紀移交,并告知信訪人;對不需要追究法律和黨政紀責任的,擇日繼續進行聽證。
第十五條及時反饋信訪聽證終結結論。信訪聽證終結會結束后,紀檢監察機關要負責形成信訪聽證終結書面材料,在5日內以正式信函反饋信訪當事雙方、相關部門代表和參會的每一位公眾評判人員。
第十六條認真跟蹤督辦。紀檢監察機關調查人員負責監督聽證終結結論的落實到位,確保信訪難題一次處理到位,不留隱患,切實維護信訪聽證終結制度的權威性。
第十七條信訪聽證會終結后,如對結論仍有異議者,紀檢監察機關對其出具信訪聽證終結結論說明書,建議通過司法渠道進行解決。
第十八條各鄉鎮、各部門可根據本制度,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十九條本制度由中共區紀委、區監察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