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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認真貫徹執行《土地管理法》、《農業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切實加強我基本農田保護工作,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嚴格按照有關法律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范圍進行管理。
(一)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確定的糧、經、油生產基地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與水土保護設施的耕地,正在實施改造、計劃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產田。
(三)蔬菜和園藝生產基地。
(四)農業科研、教學試驗田和農作物良種繁育基地。
(五)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既要為經濟發展預留出必要的建設用地,又要嚴防“劃遠不劃近,劃劣不劃優”的做法。
(六)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所確定的建設用地區內,不再保留基本農田。
(七)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鐵路、公路等交通路線,城鎮和村莊建設用地周邊的耕地,應優先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需要退耕還林、還牧的耕地,不應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
二、我嚴格實行基本農田保護制度,對基本農田予以特殊保護
(一)基本農田保護列入我黨政領導任期考核目標之一,長為第一責任人。
(二)基本農田保護落實責任制。人民政府與鄉(鎮)人民政府簽定基本農田保護責任書,鄉(鎮)人民政府與村民委員會(行政村)簽定基本農田保護責任書;村民委員會與自然村以及具體各農戶
責任人簽定基本農田保護責任書,明確職責、權利、義務、獎勵與處罰,基本農田落實到地塊和具體責任人,使基本農田確實得到特殊保護。
(三)基本農田依法劃定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改變或者占用。
(四)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建窯、建房、建墳、挖沙、采石、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進行破壞基本農田的活動。
(五)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基本農田,對荒蕪、閑置的基本農田應收取閑置費,直至收回其承包權和使用權。
(六)不準占用基本農田進行植樹造林,發展林果業和搞林糧間作以及超標準建設農田林網。
(七)不準以農業結構調整為名,在基本農田內挖塘養魚、建設用于畜禽養殖的建筑物等,嚴重毀壞耕作層的生產經營活動。
(八)不準違法占用基本農田進行綠色通道和城市綠化隔離帶的建設。
(九)不準以退耕還林為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將基本農田納入退耕范圍,除法律規定的國家重點建設項目以外。
(十)不準非農業建設項目占用基本農田。
三、保護區嚴格實行用途管制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實施條例》、《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內蒙古自治區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嚴格控制各項非農建設用地占用基本農田,禁止基本農田改變用途。
四、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確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本行政區域內基本農田的數量不減少。
五、經國務院批準占用基本農田的,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批準文件,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補充劃入數量和質量相當的基本農田。沒有開墾條件或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繳納耕地開墾費,專項用于耕地開墾。
六、級人民政府根據農用地分等定級成果,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將基本農田分等定級、登記備案,經常性對基本農田質量、環境等予以監測,定期評定農田地力等級。
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應當定期評定基本農田地力等級,使基本農田保護落到實處。
八、建立基本農田監督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組織檢查并形成書面材料,對基本農田保護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人上,給予獎勵,沒達到要求的給予處罰。
九、、鄉人民政府建立基本農田保護區工作成果檔案,做到圖、表、臺帳、文字報告齊全,專人管理,使檔案資料符合基本農田保護日常管理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