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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市政府辦公廳轉發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等部門關于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實施意見的通知》(政辦字號)文件精神,以及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有關規定,為切實做好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工作,結合我旗實際,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成立全旗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工作領導小組
為加強此項工作的領導,保障我旗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事業單位的績效工資實施工作的順利進行,旗委、政府決定成立全旗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工作領導小組,其組成人員如下:
辦公室成員由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衛生局、人口與計劃生育局等部門分管負責人和工作人員組成。辦公地點設在旗人事局工資股。
二、實施績效工資工作階段時間安排
根據市總體工作安排,為確保在今年年底前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全部兌現到位,制定階段性工作流程:
第一階段:調研和擬定具體實施辦法階段。年10月底前完成實施辦法的擬定上報和實施啟動工作。具體包括:召開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工作會議、開展工作調研、成立領導小組等組織機構、擬制具體的實施辦法。
第二階段:清理規范津貼補貼階段。于年11月中旬前完成清理核查及規范津貼補貼工作。
第三階段:績效工資總量核定階段。于年11月底前完成績效考核實施細則的上報、審批,績效工資總量的核定,核準兌現工作人員基礎性績效工資,為2011年編制財政預算提供準確數據。
第四階段:績效工作入軌運行準備階段。于年底前,做好兌現獎勵性績效工資(含新增績效工資)、完善績效工資的后續工作及工作總結,確保2011年全旗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績效工資規范入軌運行。
三、實施績效工資具體要求
(一)實施績效工資的范圍和時間
時間:經旗機構編制委員會批準設立且按國家規定執行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制度的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正式工作人員,從2009年10月1日起實施績效工資。
范圍:本方案所指公共衛生事業單位,包括疾病預防控制、健康教育、婦幼保健、精神衛生、應急救治、采供血、衛生監督(未參照公務員法管理)、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等專業公共衛生機構。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包括蘇木鄉鎮衛生院和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
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我旗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單位14個,其中,公共衛生事業單位4個(包括計生服務站)、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10個。即:旗婦幼保健所、旗結防所、旗疾控中心、計生服務站、巴彥托海鎮衛生院、巴彥塔拉鄉衛生院、西蘇木衛生院、孟根衛生院、東蘇木衛生院、伊敏蘇木衛生院、輝蘇木中心衛生院、北輝衛生院、巴彥嵯崗衛生院、大雁礦區醫院。
(二)績效工資總量和水平的核定。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總量由相當于單位工作人員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資(崗位工資與薪級工資之和,下同)額度和津貼補貼額度核定。
績效工資水平,由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按照與我旗其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平均工資水平相銜接的原則核定,綜合考慮單位類別、人員結構、崗位設置、事業發展、經費來源等因素,核定本級政府有關部門所屬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的績效工資總量。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部門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內,單位主管部門核定所屬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的績效工資總量,并報同級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各案。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后,原發放的年終一次性獎金納入績效工資總量,不再發放。績效工資總量核定后,原則上當年不作調整。確因機構、人員和工作任務發生重大變化等特殊情況需調整的,須報旗人事局、財政局批準。
(三)清理核查津貼補貼。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同規范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津貼補貼結合進行。要在旗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由旗財政部門和組織、紀檢監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審計部門負責協調,實施績效單位主管部門具體實施。
(四)績效工資的分配。績效工資分為基礎性和獎勵性兩部分,分別占績效工資總量的60%和40%。
基礎性績效工資主要體現旗內經濟發展水平、物價水平、崗位職責等因素,具體項目和標準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確定,按月隨工資發放。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衛生局、人口與計劃生育局,要統籌平衡各實施績效工資單位的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工勤技能崗位之間以及同一崗位序列不同等級之間的工資關系,合理確定各類崗位等級的基礎性績效工資項目和標準。相同崗位等級的工作人員執行統一的基礎性績效工資標準。
獎勵性績效工資主要體現工作量和實際貢獻等因素,由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根據考核結果發放,可采用靈活多樣的分配方式和辦法。根據實際情況,在績效工資中可設立崗位津貼和綜合目標考核獎勵等項目。
在實施績效工資的過程中,充分發揮績效工資分配的激勵導向作用。在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內,衛生局、人口與計劃生育局在具體核定各分管事業單位的績效工資總量時,要合理統籌,逐步實現旗內各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績效工資水平大體平衡。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制定的績效考核辦法,制定、完善我旗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績效考核辦法,根據專業技術、管理、工勤等崗位的不同特點,實行分類考核;加強對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內部考核的指導、監督檢查和組織實施工作。在搞活內部分配中,要堅持多勞多得,優績優酬,重點向關鍵崗位、業務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績的工作人員傾斜。其中,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內部績效工資分配,應承擔疾病防治、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與救治、環境惡劣的現場(實驗室)工作等任務的崗位傾斜,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內部績效工資分配,應向承擔公共服務和臨床一線工作任務的崗位以及條件相對艱苦的偏遠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傾斜。
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制定績效工資分配辦法,要完善內部分配程序,充分發揚民主,征求職工意見。分配辦法由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后,報主管部門批準,并在本單位公開實施。
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主要領導的績效工資。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范圍內,由主管部門根據對主要領導的考核結果統籌考慮確定(主要指獎勵性績效工資部分,基礎性績效工資按統一核定的比例和標準執行)。單位主要領導與單位工作人員的績效工資水平要保持合理關系。
四、相關政策
(一)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監察部、財政部、人事部、審計署關于嚴肅紀律加強公務員工資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廳字〔2005〕10號)下發前,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發放的改革性補貼,除超過規定標準和范圍發放的之外,暫時保留,不納入績效工資,另行規范。在規范辦法出臺前,一律不得出臺新的改革性補貼項目、提高現有改革性補貼項目的標準和擴大發放范圍。
(二)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原工資構成中津貼比例按國家規定高出30%的部分(不含特殊崗位原工資構成比例提高部分),納入單位績效工資總量,按本單位績效工資分配辦法執行,不再另行發放。
(三)在實施績效工資的同時,對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離退休人員發放補貼。其中離休人員的補貼水平按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監察部、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審計署《關于解決離休人員待遇有關問題的通知》(中紀號)精神執行,退休人員的補貼標準,由旗人事局、財政局確定。績效工資不作為計發離退休費的基數。
(四)實施績效工資后,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不得在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外自行發放任何津貼補貼或獎金,不得突破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不得違反規定的程序和辦法進行分配。對違反政策規定的,要堅決予以糾正,并進行嚴肅處理。
五、經費保障與財務管理
(一)公共衛生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全額安排,按現行財政體制和單位隸屬關系,由旗財政負擔。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所需經費補助,按醫改政府衛生投入有關規定執行。
(二)規范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和國有資產管理,專業公共衛生事業單位按照規定取得的收入,應上繳財政的全部按照國庫集中收繳制度規定及時上繳國庫或財政專戶。
(三)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經費應專款專用,分賬核算。并按照《財政部關于印發〈行政事業單位工資和津貼補貼有關會計核算辦法〉的通知》(財庫〔2006〕48號)規定,加強會計核算管理。績效工資應以銀行卡的形式發放,原則上不得發放現金,基礎性績效工資按規定程序直接劃入個人工資銀行賬戶,獎勵性績效工資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衛生局、人口與計劃生育局審核后,由財政局劃入個人工資銀行賬戶。單位工會經費、集體福利和其他專項經費要嚴格按照現行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開支范圍使用和核算。
六、組織實施
(一)成立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工作領導小組,周密安排、精心組織、扎實工作,切實把我旗的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工作作為一件大事抓好抓實。各部門要統籌考慮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同衛生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加強衛生人才隊伍建設等各項工作,及時研究和妥善處理實施中出現的問題,確保我旗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基礎部分在規定時間內兌現到位。
(二)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工作直接關系到全旗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職工的切身利益,關系到改革發展穩定大局。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衛生局、人口與計劃生育局要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加強工作指導,建立健全有效的監督檢查工作機制,嚴格把握政策和程序,指導和督促各單位嚴格執行實施績效工資工作有關政策,確保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工作順利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