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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政務公開加強政務服務的意見>的通知》精神,進一步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建立健全政府公共資源交易市場體系,根據省紀委第十屆七次全會和市委第四屆三次常委會議要求,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深化公共資源交易體制改革,不斷創新管理,為交易主體提供公開、公正、公平的交易平臺和優質服務,著力構建統一、有序、公正、透明的公共資源交易服務體系,提高政府社會管理水平和公共服務質量,實現各類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依法辦事、規范管理、陽光交易,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
二、目標任務
按照“政府主管、管辦分離、統一進場、集中交易、行業監管、行政監察”的要求,理順公共資源交易決策、管理、執行相分離的管理體制,整合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市國土資源交易中心、市政府采購中心、市國資委的產權交易等職能,建設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規范交易行為,健全交易配套制度,形成市級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有形市場,將原來由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市國土資源交易中心、市政府采購中心、市國資委產權交易等項目和根據法律法規與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必須通過招投標、拍賣、掛牌與協議等方式交易的項目以及各縣(區、市)應當納入市交易中心交易的項目全部納入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交易,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推進公共資源陽光、高效交易,提升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監督管理水平。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力爭在2012年5月15日前正式運行。
三、建設經費
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場地購置裝修和交易軟、硬件系統等費用由市級財政統籌解決。
四、工作內容
(一)建立健全組織機構,切實加強職能監管。
1.成立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簡稱公管委)。市公管委為非常設機構,負責對全市公共資源交易市場實施領導,對重大事項進行決策、協調和指導。市公管委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市長擔任,副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常務副市長、市紀委書記擔任,對公共資源交易具有法定監管的各職能部門主要領導為成員。
2.成立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簡稱市公管辦)。市公管委為常設機構,在市公管委的領導下負責市公管委日常工作和根據市政府授權,會同有關職能部門對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實施全程監管,受理投訴和舉報,協助有關職能部門查處交易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市公管辦主任由市政務服務中心主任兼任,與市政務服務中心合署辦公。
3.成立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簡稱市交易中心)。撤銷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政府采購中心、國土資源交易中心,將職能(含市國資委的國有產權交易職能)整合后成立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市交易中心為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所屬財政全額預算管理的正縣級事業單位,服從市公管委的領導,接受市公管辦及市公共資源交易行政監督部門的監督和指導。將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市政府采購中心、市國土資源交易中心人員和編制統一劃轉至市交易中心,市交易中心人員編制為25人,財務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二)認真梳理法律法規,明確交易范圍和項目,做到應進必進。
1.工程建設類項目。
市本級必須招標的房屋、水利、交通、運輸等行業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建設項目(包括房屋、公路、橋梁、市政、園林、信息、裝飾裝修、消防、人防、供熱、管線敷設、技改,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項目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的采購)。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要求,縣(區、市)應當納入市級交易的工程建設項目。
2.市本級政府采購類項目。
(1)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本級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和公開招標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
(2)單位自籌資金采購本級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和公開招標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
(3)公立醫療機構醫用耗材和醫療設備集中采購。
3.市本級國土資源類項目。
(1)市人民政府決定采用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公開出讓的建設用地使用權。
(2)市屬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須按照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方式轉讓的采礦權。
4.市本級國有產權交易類項目。
行政、企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產權處置和產權轉讓。
5.市本級其他公共資源交易項目。
(1)涉及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部門罰沒財物的拍賣等交易活動。
(2)需要政府重點監管的公共權益與服務(包括出租和旅游汽車營運權、城市公交線路營運權、市政設施經營權等權益和物業管理、城市基礎設施養護等服務)的交易業務。
(3)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或以國有資金為主的項目規劃編制、工程咨詢、評估、招標等中介服務機構的選定。
(4)農業綜合開發、科技重大項目等財政性資金項目實施單位的選定。
(5)采用BT、BOT或采用建設管理制(代建制)方式達到規定金額以上的政府投資項目,BT投(融)資人、BOT投資人和業主的選擇。
(6)行政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的房屋租賃。
(7)按照法律法規和省、市有關規定應當納入市交易中心交易的項目。
(8)其他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必須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或協議出讓的項目應當納入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交易。
(三)完善場地功能分區、優化軟硬件配套設施。
通過整合市住建局審圖站、建設工程交易中心資源,重新規劃完成裝飾裝修,除辦公區域外,應設獨立評標、電子競價、集中評標、開標,專家抽取、視頻監控、答疑、會議、檔案、廠商休息、服務等功能分區。進一步完善基礎設施,完善語音抽取專家系統、評標語音監聽系統、門禁系統、視頻監控、業務管理和電子監察等系統,配備并利用好LED顯示屏、電子儲物柜、投影儀、變聲電話等設備,為實現公共資源交易公開、公平、公正創造條件。
(四)規范交易辦事程序,完善相關制度措施。
有關部門要認真梳理優化各類公共資源項目交易流程,建立健全信息、報名、資格審查、抽取專家評委、開標、評標、掛牌、拍賣、結果公示等各環節配套管理制度;各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部門監管下的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按照“交易申請?交易受理?文件核準?公告邀請?資格審查?集中交易?交易確認?合同備案?交易報告”等程序,進行全程監督管理;要建立存檔備案制度,對招標文件、招標公告、競買文件等交易文件編制后應及時備案,交易活動全程錄音、錄像,相關信息存檔備查;要建立評審專家隨機抽取系統,專家抽取過程要實現同步錄音錄像,并自動通過信息告知專家評標時間、地點;要加強公共資源交易所需各類專家的信息庫建設和管理,暢通專家進出專家庫的渠道,擴大專家庫的容量,優化專家結構,并按照要求做好與我省專家庫建設、應用工作的對接;要建立各類公共資源交易的供應商信息庫、項目單位信息庫、產品信息庫、交易資金信息庫等基礎信息庫;要建立投標人、中介機構、評審專家等單位和人員的從業信譽檔案及信用評價制度,及時發現其不良行為,并定期報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
(五)建立健全運行機制,切實規范交易行為。
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各行業規章制度和操作程序的規定,實行“統一進場、管辦分離、規則主導、全程監管”的運行機制。統一進場:根據法律、法規和省、市有關規定必須通過招標、掛牌、拍賣和協議等方式進行交易的項目,應當統一進入交易中心交易;凡與交易有關的中介、交易服務活動統一在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招標信息、中標公告統一按照規定;各專家評委,按照規定的方式方法統一進場抽取確定。管辦分離:行政監管職能和市場服務職能分離,管理機構和辦事機構分設,市交易中心建成投入運行后,各相關部門不再直接參與招投標等公共資源交易的具體操作,重點做好行政監督、行業監管。規則主導:凡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有關的機構和人員(招標人、投標人、評標專家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有關的環節(交易登記、招標申請、信息、投標報名以及開標、評標、中標公示、定標、簽約等)嚴格遵循有關規則和程序。全程監管:市公管辦對交易市場內的交易活動實施場內全過程監督;行政監督部門對交易工作實施全程監管;建立健全社會監督機制,加強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社會監督;行政監察機關對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管理機構和交易中心有關人員履行職能、職責情況進行監察,及時糾正和查處違法違紀行為,確保信息內容公開、過程公平、結果公正。
五、實施步驟
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組建工作分為三個階段進行:
(一)第一階段:籌備組建
1.成立市公管委和市公管辦(責任單位:市紀委、市政府辦公室、籌建組)。
2.完成市公交易中心場地及配套軟硬件設施升級改造方案及建設概算(責任單位:籌建組、市住建局、市政府電子政務辦公室)。
3.召開工作推進會,部署落實各項工作任務,征求對實施方案意見(責任單位:市公管辦、籌建組)。
4.完善《實施方案》按照程序報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后印發施行(責任單位:市公管辦、籌建組)。
(二)第二階段:實施組建
1.完成對各交易中心的清算、核資工作(責任單位:市財政局)。
2.完成審圖室搬遷工作(責任單位:市住建局)。
3.完成梳理公共資源交易相關法律法規及配套制度工作(責任單位:市法制辦、建設工程交易中心、市政府采購中心、國土資源交易中心、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住建局、市工業和能源委、市交通局、市水利局等)。
4.確定市公管辦、市交易中心機構、職能、編制方案(責任單位:市編辦)。
5.完成市交易中心場地及配套硬件設施改造工作(責任單位:籌建組)。
6.組建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完成人財物劃轉、搬遷和優化業務流程等工作(責任單位:市公管辦、市交易中心、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7.完成《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法(暫行)》擬稿,5月5日前完成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和印發(責任單位:市法制辦、市公管辦、籌建組、建設工程交易中心、市政府采購中心、國土資源交易中心)。
8.完成市交易中心軟、硬件系統建設和工作人員培訓工作(責任單位:市交易中心、市電子政務辦)。
(三)第三階段:正式運行
舉行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揭牌儀式,交易中心正式運行(責任單位:市公管辦、市交易中心)。
六、工作要求
(一)統一認識。全市各級各部門要站在“講政治、顧大局”的高度,充分認識建立市公共資源統一交易平臺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精心組織實施,積極支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在交易機構的整合交接過程中,要嚴肅組織紀律、財經紀律和人事紀律,認真做好人、財、物、事和各種檔案資料的移交、銜接工作。
(二)齊抓共管。市政府辦、編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察、發改、住房和城鄉建設、財政、國土、衛生、水利、交通運輸、林業、工業和能源委等相關部門要建立一把手負總責、分管領導具體抓的領導責任制,并明確各自職責,確保交易中心建設順利進行。市直各相關部門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總體要求,對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省、市有關規定,對本部門己出臺的規范性文件和配套制度進行一次全面清理,已不適用的要及時修改或廢止。同時,抓緊擬定本行業公共資源交易的實施細則、監督人員的崗位職責和辦事程序,強化管理、培訓和考核工作。行政監察機關和市委、市政府督查室要對貫徹執行本實施方案的情況開展督促檢查、跟蹤問效,堅決杜絕和糾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為,并按照規定追究有關部門及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確保政令暢通,為我市公共資源交易市場的健康、快速、有序發展提供保障。
(三)落實工作責任。各行業主管部門要積極做好職能整合和人員調配工作,嚴禁從部門局部利益出發干擾、阻礙統一交易平臺建設;要根據新的運行機制要求,及時改進工作,切實加強監管,確保公共資源交易活動規范進行。各項目實施單位要自覺將公共資源交易項目納入統一交易平臺進行交易,嚴禁場外交易,體外循環。交易平臺投入運行后,各項目實施單位要按照相關規定,負責項目建設前期手續的辦理;在進入交易程序后,由各項目業主單位全權委托并配合好市交易中心實施交易活動,市公管辦和相關行政監督部門負責進行監督;交易結束后,各項目業主和行業主管部門要對交易后的履約情況加強監督檢查,強化對合同資金和建設工程質量等的有效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