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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關委、辦、局,各有關單位:
近年來,在各級黨委、政府的重視和領導下,我市大力推進社區組織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務設施(以下簡稱社區公益用房)建設,努力改善社區工作條件,對提高居民生活質量和社區建設水平發揮了積極作用。但也有的新建住宅區配套設施落實不到位,拖欠社區公益用房,影響了社區功能的正常發揮。為深入貫徹《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社區建設的意見》精神,全面落實社區公益用房,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經市委、市政府同意,決定對全市1月以來未按規劃規定移交的社區公益用房進行清理移交。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移交范圍
《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社區建設的意見》下發后,新建住宅小區規劃配建的社區公益用房。
二、清理移交要求
(一)凡本市規劃區域內新建住宅小區已規劃配建的社區公益用房,均須無償提供給社區永久使用;產權實行“誰投資,誰所有”,由所在街道辦事處與供房單位簽訂社區永久使用協議。按照《市居住區公益性服務設施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二)對開發單位同意變更產權的,由所在區政府按竣工當年的成本造價收回。所需資金由區、街兩級承擔,產權歸所在區政府所有,供社區使用,不得改變用途。
(三)對已建成而實際建設面積與規劃建設面積不符的,本著實事求是的精神,由所在區政府與開發單位協商解決。
(四)對應建未建或未按規定建設的,由開發單位按照補建補購的原則,另行提供方便居民辦事、不低于規定標準的房屋作為社區公益用房。
(五)對已建成但挪作他用或占用的,按報建時的功能予以恢復,限期移交,并追討損失。
(六)對有關部門已接收但未移交社區使用的,限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7日內移交完畢,逾期不交的追究有關領導和當事人的責任。
(七)對已建成但開發單位已解體或無法聯系的,由所在區政府通告后直接移交。
(八)各有關部門要按照特事特辦的原則,簡化辦事程序,開設綠色通道,及時辦理移交手續。
(九)清理移交工作涉及的經費,由所在區財政解決。
三、時間安排
(一)清理階段
1.由市城鄉規劃局負責,對新建住宅小區社區公益用房規劃情況進行清理,于8月5日前列出清單。
2.由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負責,對已通過社會評審項目的社區公益用房移交情況進行清理,于8月10日前列出應當移交的社區公益用房清單。
3.由各區政府負責,于8月15日之前完成本轄區應移交未移交的住宅小區社區公益用房清理工作,并列出清單。
4.8月25日前,由市城鄉規劃局、市城鄉建設委、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市民政局聯合通告,要求相關開發建設單位對本企業開發的項目逐個進行自查,對原規劃規定應當移交但尚未移交的社區公益用房進行清理,自通告之日起10日內提出清單及移交計劃報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并自通告之日起20日內將有關用房移交當地街道辦事處。
(二)移交階段
各有關部門緊密配合,完成移交工作。
(三)檢查驗收階段
市社區配套公益用房清理移交工作領導小組組織檢查驗收,并進行總結。
四、主要措施
(一)清理移交措施
1.綜合采取有效的行政手段和合法的強制措施。對不配合移交工作的開發單位,由各職能部門采取以下方式進行處理:
(1)依法暫緩辦理該單位的相關業務。
(2)依法查處。
2.對拒不配合移交工作的單位,在媒體上予以曝光,必要時通過司法途徑解決。
(二)加強監管措施
1.城鄉規劃部門批準新建住宅規劃后,應及時將社區公益用房規劃情況通報所在區政府。
2.對分期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應在首期建設中安排社區公益用房,否則城鄉規劃部門不予辦理報建手續。
3.開發單位在辦理房地產預、銷售許可時,由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負責按規劃約定審核辦理。
4.對經批準預售的項目,開發單位應在銷售現場對社區公益用房位置、面積等事項進行公示。
五、組織領導及責任分工
市委、市政府成立市社區配套公益用房清理移交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副市長王莉擔任,成員由市城鄉規劃局、城鄉建設委、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民政局、工商局、國稅局、地稅局、監察局和各區政府主要領導擔任。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民政局。各成員單位職責分工如下:
(一)各區政府負責社區公益用房的清理接收工作。
(二)市城鄉規劃局負責核查社區公益用房建設工程報建、規劃驗收資料;辦理項目規劃驗收相關手續;確認社區公益用房具體位置、面積、功能等是否符合驗收要求。
(三)市城鄉建設委負責核查社區公益用房建設報建等相關手續;對社區公益用房建設工程質量進行監督備案;對拒不移交的,將其不良行為納入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檔案。
(四)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負責對未移交的社區公益用房進行全面清理;確認社區公益用房移交工作;辦理相關產權登記手續。
(五)市民政局負責協調各區社區公益用房接收工作;協調簽訂移交確認書及向產權登記部門申請產權登記相關工作。
(六)市工商局負責協助提供開發單位及其主要股東和實際控股人的工商信息資料。
(七)市國稅局、市地稅局負責調查處理有關單位和人員涉嫌偷、逃、漏稅等違反稅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
(八)市監察局負責對移交過程中相關職能部門和責任人出現的違紀違法問題進行調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