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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規范全縣煙花爆竹的經營銷售工作,確保煙花爆竹銷售環節的安全,按照省、市文件要求,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精神為指導,按照“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嚴打、嚴管、嚴防、嚴治”的原則,統一領導、各司其職、密切配合,進一步加強對煙花爆竹經營銷售環節的安全管理力度,規范煙花爆竹經營銷售市場,切實解決在煙花爆竹經營銷售環節存在的問題,徹底消除各種隱患,積極預防和最大限度地減少煙花爆竹爆炸事故的發生,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為全縣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創造一個良好的環境。
二、規范煙花爆竹經營秩序
煙花爆竹經營銷售單位只有取得《省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臨時)》、《工商營業執照》方可從事煙花爆竹經營銷售活動。
(一)批發經營單位
1、煙花爆竹批發銷售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與其銷售品種、規模相適應的注冊資本。
(2)銷售場所和儲存設施、建筑物結構、布局、安全距離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
(3)有可靠的通信設備。
(4)批發單位具有內部管理和流向登記的計算機系統。
(5)批發單位主要負責人、主管人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經過專業培訓,并經考核,取得上崗資格。
(6)批發單位主要負責人、主管人員、安全管理人員5年內未受到生產安全事故而被刑事或撤職處分。
(7)批發單位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8)批發單位有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組織。
(9)批發單位有完善的消防制度和消防設施。
(10)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規定的其它條件。
2、許可證審批
申請《省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臨時)》的批發單位必須向縣安監局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1)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臨時)申請表;
(2)取得《省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臨時)》依法經營的承諾書;
(3)購買單位及供貨單位的《營業執照》、《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批發單位上年度的)、《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產品檢測合格證》、購銷合同、《爆炸物品儲存許可證》等復印件;
(4)批發單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生產安全專業枝術人員和危險崗位作業人員專業培訓合格證書復印件;
(5)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
(6)承辦人授權委托書;
(7)企業法人及承辦人身份證復印件;
(8)提交復印件的材料,應攜帶其原件以供核對。
安監局會同公安、供銷部門對經營場地、材料目錄、格式進行初審,并核對材料復印件與原件是否相符,報市安監局審查,合格的報省安監局審批發證。
批發單位憑依法申請領取的《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臨時)》向公安部門申領《煙花爆竹運輸許可證》和工商部門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
3、經營產品的要求
煙花爆竹批發單位必須從持有《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生產企業或其他批發銷售單位購進產品。省內產品各批發單位自行組織進貨,省外產品由市供銷社統一經營,所購進的煙花爆竹必須是經具有合法檢測資格的檢測機構進行安全質量檢測,附有《產品檢測合格證》的產品,產品必須標明廠名、廠址、出廠日期、燃放說明及注意事項等,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產品不得購進和經銷。銷售給具有相應證照的煙花爆竹零售銷售單位或其他批發銷售單位,燃放作業單位。嚴禁經營拉炮、摔炮、砸炮、擦炮等磨擦、撞擊、擠壓即可自燃、爆炸以及土火箭、地老鼠、花中帶炮等危險性大和裝藥量、尺寸、藥物配比超標的煙花爆竹,嚴禁小型禮花彈進入市場銷售給群眾自行燃放。
煙花爆竹批發銷售單位應設立獨立的倉庫和庫區。庫區建設應符合城市及村鎮規劃,倉庫建筑應符合有關防火防爆規范、標準、規程及各種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倉庫不得用于儲存煙花爆竹產品外的其它產品。安監部門會同公安對經營企業倉庫聯合驗收合格后由公安部門頒發《爆炸物品儲存許可證》。
煙花爆竹批發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生產安全專業技術人員和危險崗位所有作業人員要加強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標準的學習,掌握安全生產技能,增強安全意識,取得培訓合格證方可上崗。
4、購進、儲存、銷售登記制度
為加強煙花爆竹批發銷售環節的監管,批發單位必須建立購進、儲存、批發銷售臺帳,每月底前將煙花爆竹的購、銷、存情況報煙管辦備案,煙管辦會同安監、公安、供銷等部門要定期或不定期的對批發單位的經營情況進行檢查核實。
(二)煙花爆竹零售網點(季節性零售)
煙花爆竹零售經營網點的設定要按照“數量不突破上年”的原則,由煙管辦、安監局、公安局、供銷社確認安全經營條件后布設。從事煙花爆竹零售業務的單位或商戶,必須先向縣安監局提出申請,煙管辦會同安監局頒發《省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臨時)》,并向市安監局備案。零售網點憑依法申請領取的《省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臨時)》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核發營業執照后方可經營。無上述證照,一律視為非法經營,堅決予以取締。
1、零售網點的設立區域
煙花爆竹零售網點的設立,應本著“合理布局、方便群眾、從嚴控制”的原則,以最大限度的減小事故發生的幾率和影響為出發點。
2、許可證的審批
申請《省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臨時)》的零售網點,必須向縣安監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1)《省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臨時)》申請表;(2)取得《省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臨時)》依法經營的承諾書;(3)企業法人及承辦人身份證復印件;(4)企業主要負責人及所有人員的培訓證明材料。人員的培訓由市安監局負責,不經過培訓,一律不準發放《省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臨時)》。煙管辦、安監局、公安局、供銷社對零售網點的申請材料在3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頒發《省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臨時)》。
3、銷售點的貨物來源
煙花爆竹零售網點應從批發單位進貨,嚴禁從非法生產者手中收購煙花爆竹,嚴禁經銷假冒、偽劣產品。
4、零售點的日常經營
經營者證照齊全后,方可進行煙花爆竹銷售,不得隨意變更銷售地址,不得設立分點。零售網點在銷售地點儲存的煙花爆竹限15箱以內并有專用庫房,經營者不得在零售點以外進行貯存。煙花爆竹應遠離電線、電器等設施。應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專人、專柜銷售,專店營業面積不得小于10平方米,專柜長度不得小于2米。禁止使用明火和試放煙花爆竹。購買者要求試放的,應到遠離零售點500米以外的地帶進行,確保安全。
5、日常安全檢查及處罰
煙花爆竹固定銷售點的日常安全檢查工作由縣煙管辦牽頭,并會同安監局、公安局、縣社以及稽查中隊負責。對非法銷售的,堅決取締,并對當事人進行處罰;對正規銷售點存在安全隱患的,應責令整改,拒不整改的,取消煙花爆竹銷售資格,并對當事人進行處罰;對正規銷售點銷售違規產品的,除沒收違規產品外,并對當事人進行處罰;對非法運輸、儲存煙花爆竹的,堅決依法嚴肅處理。
6、銷售結束后的管理
煙花爆竹零售點未售完的煙花爆竹由土產日雜公司煙花爆竹倉庫代為貯存。各零售點在2005年3月1日前將剩余貨物交由土產公司代存。經檢查,不是從批發單位購進的煙花爆竹,應通知縣煙管辦、公安局按非法購買處理。各零售點未售完的煙花爆竹,不得以任何理由存放于居民住宅、臨時棚舍、閑置廢棄房屋內,違者一律視為非法貯存。
三、工作措施
1、加強領導,建立組織,明確職責,落實責任
為進一步加強對煙花爆竹經營銷售工作的管理,確保我縣春節期間的安全穩定,營造喜慶、祥和的節日氣氛,我縣成立煙花爆竹經營管理領導小組,由副縣長崔建發同志任組長,縣煙管辦副主任王俊申同志、安監局局長宏立松同志任副組長。煙管辦、安監、公安、縣社、工商、技術監督、交通等部門為成員單位。領導小組下設煙花爆竹經營管理辦公室,由王俊申同志負責。煙花爆竹經營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指揮、組織、協調煙花爆竹經營秩序管理和打擊取締非法銷售等工作。
煙花爆竹經營管理辦公室下設稽查中隊,王俊申同志任隊長,宏立松同志任指導員,組成人員從煙管辦、安監局、公安局、供銷社等部門抽調。稽查中隊在縣煙花爆竹安全經營管理小組的領導下開展工作,依法對全縣范圍內的煙花爆竹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查處違法犯罪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阻礙執法人員行使正常的執法權限。
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加大煙花爆竹市場管理的宣傳力度,通過電視、廣播、標語等多種方式,廣泛宣傳取締非法經營煙花爆竹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宣傳煙花爆竹安全監管的重要意義,爭取群眾的理解和支持,確保“兩節”期間的安全和穩定。
各職能部門要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認真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進一步細化任務,落實責任,確保在全縣范圍內煙花爆竹的生產、運輸、儲存、銷售等各個環節的安全。
2、強化監管,開展煙花爆竹安全生產大檢查
煙花爆竹經營安全管理是一項長期艱巨的任務,各級各部門要充分認識規范煙花爆竹經營秩序的重要意義,扎扎實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進一步強化對煙花爆竹經營銷售的監管。各有關部門要不定期的對煙花爆竹的經營銷售進行動態檢查,查處事故隱患,積極預防和最大限度地減少煙花爆竹事故的發生。
3、嚴格落實責任追究,確保煙花爆竹經營銷售安全
各有關部門要從“講政治、保穩定、促發展”的高度,本著對人民生命財產高度負責的精神,依照法律法規和標準的有關規定要求,健全安全管理日常考核制度,明確分工,責任到人,強化管理,理順經營秩序。對人員不落實、監督管理不到位造成事故的,嚴肅追究單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造成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將依照《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責任追究的規定》、《省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的規定,嚴肅處理,有失職、瀆職行為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