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檢察機關如何實現公平正義 減少涉檢上訪案件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黨中央決定在政法機關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活動,這是加強政法隊伍思想政治建設的一項重大戰略舉措。社會主義法治理念集中體現為依法治國、執法為民、公平正義、服務大局、黨的領導。其中公平正義是我們檢察機關在司法實踐中必須堅持的一項重要原則。但是在長期的司法實踐中公平正義的尺度往往掌握得有失公允,造成了一些涉檢上訪案件的產生,長期干擾我們檢察工作的順利進行,對此我們應當從中吸取教訓,因此我們需要探討如何實現公平正義,減少涉檢上訪案件的具體做法。
一、從檢察機關辦案的源頭抓起,是實現公平正義,減少涉檢上訪案件的基礎
近年來我們發現一些涉檢上訪的案件都是檢察機關在辦理自偵案件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引起上訪人對案件的處理結果或辦案過程中違反相關規定造成的不滿。有些上訪人在案件處理的當時沒有申訴,原創:隨著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的不斷發展,當事人的民主法制意識不斷增強,對社會公平正義的現實要求也迅速增長,致使涉檢上訪案件縷縷發生,成為影響社會不穩定的因素。經過對這些案件的復查,發現有的案件確實是我們檢察機關處理不當,大都發生在自偵案件立案偵查后至提起公訴或作不起訴、免予起訴之前。具體的可以分為幾種類型:一是定案的證據不確實充分,其中有在一個案中對本應當定罪的事實可以收集到的證據而不收集定罪,對證據不確實充分的事實反而定罪,在檢察機關撤銷原決定的情況下,上訪人仍要求返還扣押款物;二是在辦理自偵案件的過程中扣押犯罪嫌疑人贓款,在案件終結后沒有定罪部分的款額不返還犯罪嫌疑人;三是檢察機關在黨委的指示下參與企業的清欠工作,使一些經濟糾紛、民事案件與檢察機關的行為相聯系,造成一些法院的判決或行政處理上不公平。
為了杜絕檢察機關在辦理自偵案件上存在的不公平正義的問題,必須從辦案的源頭抓起,才能實現公平正義。主要應當從下面的三點做起:
1、嚴把證據關,保證案件質量。我們要牢記案件質量是檢察工作的生命線,我們不能在辦理自偵案件上只追求案件的數量,忽視案件的質量。嚴把案件證據關是保證案件質量的關鍵,應當從這樣幾個方面去做:(1)在收集證據上做到全面收集證據,既收集有罪證據,又不能忽略無罪證據。對能收集到的證據要收集到位,達到認定犯罪事實的證據確實充分,凡是定罪的事實必須要多個證據證實或證據間能形成鏈條,不認定有罪的事實也要有證據證明無罪。對于確實無法查清的,無證據證明有罪的事實,堅決不能認定有罪。(2)在證據的審查判斷上,要注重證據間的矛盾的審查,看是否能達到證據間的矛盾合理排除,對于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有罪的證據來使用。(3)在對案件的處理結果上要逐級負責,承辦人在向科長、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匯報案情時不得隱瞞案件事實的任何內容,對重大疑難案件在案件偵查終結時,應當由偵查部門設專人審核證據,對案件證據進一步把關,在案件審查起訴階段,要嚴格按照證據標準審查,不得出現對證據不確實充分的案件,為了考慮內部的關系,照常起訴或者作相對不起訴。
我們堅持做到以上嚴把案件證據關,可以達到對當事人不枉不縱,杜絕案件的當事人對檢察機關對其認定有罪不服的申訴及由此產生的一系列問題的上訪。
2、扣押財物及時處理,杜絕非法扣押。在《刑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根據這條規定,我們在辦案中應當做到:(1)檢察機關作不起訴決定的或者經法院判決案件對定罪的和非法所得的財物應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2)檢察機關對沒有定罪或者不屬于非法所得的財物,在立案偵查后扣押的,應當在法院判決后或者檢察機關作不起訴決定后,立即返還當事人本人或者財物的所有人。但是在司法實踐中有不正確執行《刑法》規定的現象,如:
(1)在檢察機關對犯罪嫌疑人立案偵查時,因為當時對犯罪的數額無法確定的情況下先扣押了部分財物,但在作不起訴或法院判決后,對多扣押部分財物不及時清理返還被不起訴人或者犯罪分子。(2)在檢察機關對犯罪嫌疑人立案偵查時,由于犯罪嫌疑人自己的供述或者相關的證據證明其有違法所得的財物,而予以扣押,但是偵查終結時因證據不充分而不能定為犯罪或非法所得的部分財物,沒有返還犯罪嫌疑人。(3)對法院因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對被告人被檢察機關扣押的財物不予返還。
我們檢察機關對于不正確執行《刑法》規定的現象應當從以下幾方面去解決:(1)檢察機關內部要制定關于處理扣押財物的制度,確定固定的部門負責這項工作。應當由自偵部門或公訴部門負責處理,要在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或法院判決后接到決定書或判決書及時對被不起訴人和已決犯的扣押財物依法進行處理。(2)對因證據不足不能認定有罪或非法所得的財物如何處理在司法實踐中有爭議,這包括檢察機關作不起訴的或法院作存疑罪名不成立判決的及起訴案件中部分事實因證據不充分不能認定的案件。其爭議是:第一種意見認為,這部分扣押財物既然是因證據不充分不能認定為犯罪的數額或者是非法所得,就應當無條件的返還給當事人或財物的所有人。第二種意見認為,這部分扣押財物雖然是因證據不充分不能認定為犯罪的數額或者是非法所得,但是“證據不足”不能等同于“沒有犯罪事實或沒有違法”,不能讓犯罪分子或被不起訴人占經濟上的便宜,所扣押的財物不能返還。對此,檢察機關應當著眼于維護當事的合法權益,為了維護社會的和諧隱定,化解社會矛盾,采納第一種意見,對因證據不足不認定的事實部分所扣押的財物及時的返還當事人或財物的所有人。
3、嚴格遵守案件管轄范圍辦案,不得參與經濟糾紛案件。近年來檢察機關參與經濟糾紛案件是時常發生的,檢察機關在所轄區的黨委領導下工作,往往行政、企業等部門對一些經濟糾紛發生引起的債務關系難以處理時,想借助司法機關的力度來達到清償債務的目的,所以讓黨委出面找檢察機關出面幫助清債。檢察機關是在黨委的領導下工作的,因此則是毫無疑問地聽從指揮,結果造成一些不良的后果,另外還有一些是由于檢察機關為企業的發展保駕護航,在辦案中發現了應該是屬于企業的財物流失在外的,及時幫助清欠回來,為企業挽回了經濟損失。但這些行為是違反了檢察機關的規定:不允許參與債務糾紛的清償。由于檢察機關參與債務糾紛的清償,導致一些法院的民事判決或行政處理上不公平,引起上訪人長期上訪無果。因此檢察機關要采取控制這樣的現象繼續發生:(1)對黨委布置的清債任務也要講明檢察機關的紀律,我們相信黨委是會理解我們的難處的。(2)對我們在辦案中發現的企業的財物流失在外的,應當向企業引導走正常的民事訴訟程序,經法院的判決或調解來解決債務關系。
二、從檢察機關人員業務素質抓起,是實現公平正義,減少涉檢上訪案件的保證
在涉檢上訪的案件審查中發現,有些案件的質量是粗糙的,從中體現出辦案人員的業務素質是不盡人意的,是引起涉檢上訪的原因之一。因此我們從中感到:要想達到公平正義,必須有一支業務精通,辦案能力強的檢察隊伍。
要提高檢察機關人員的業務素質必須做到:
1、檢察長要重視全體干警業務素質的提高,把這一內容列入到自己工作的日程,常抓不懈,充分的調動干警學習業務的積極性,為干警創造良好的學習環境。
2、檢察機關要制定出各種培訓的學習業務計劃,并要落到實處,不能流于形式,定期對干警進行考核,對每個干警的業務水平給予正確的評價,并在提拔使用上有所區別對待,對業務優異者要不斷地提拔任用,對業務不良又不努力工作的要采取相應的措施激勵改變現狀。
3、學習業務的范圍要逐漸的擴大,不能只學習常用的《刑法》及《刑訴法》,同時要學習民法、民事訴訟法、行政法、行政訴訟法、經濟法、商法等部門法,還要掌握一些中央和地方的法規和規章。
4、要注重司法經驗的積累,對辦案和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難題在解決過程中積累起來就是好的辦案經驗,對今后的工作都具有指導意義。
三、從檢察機關人員責任心抓起,是實現公平正義,減少涉檢上訪案件的前提
檢察機關人員的責任心對每個犯罪嫌疑人的人權是否得到保障是起到一定的作用,可能由于辦案人的責任心不強,對證據的審查和認定上出現錯誤,導致對犯罪嫌疑人本不該定罪的定了罪,本該定輕罪的定了重罪;同時也可能出現該定罪的沒定罪,該定重罪的定了輕罪。這樣使公平正義受到了損害,同時也褻瀆了法律所賦予檢察官的自由裁量權。沒有準確把握這個神圣的權利。對檢察機關人員的責任心應當從如下抓起:
1、對檢察人員進行堅持忠于祖國、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檢察職業道德的教育,牢固樹立執法為民的理念,把為人民執法,通過執法維護人民群眾的利益作為執法的目的和歸宿。
2、對檢察人員進行應當具有愛崗敬業精神的教育,以認真負責的態度對待承辦的每個案件,保證案件質量,不枉不縱,不放過真正的犯罪分子,不損害人民群眾的利益。
3、對檢察人員進行清正廉潔、秉公辦案,不徇私情的教育。
4、對檢察人員進行適應新形勢不斷更新執法觀念的教育,特別在現階段,在我們的工作中要尊重和保障人權,包括要尊重和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員以及被害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利。
四、從立法上抓起,是實現公平正義,減少涉檢上訪案件的根本
從涉檢上訪案件來看,有些上訪案件遲遲不能息訴的原因就是有些問題現存的法律無明文規定。應當對涉檢上訪案件制定法律予以調整。如在司法實踐中遇到的三種情況應當立法解決:
1、對存疑不起訴或因證據不足,罪名無法認定,判處無罪的案件,其已扣押的財物如何處理。無論在國家賠償法里或其他法律中均無明文規定,致使在處理這類上訪案件時無所遵循,在立法上應當明確這兩種法律結果應當如何處理。
2、對不能認定有罪,但可以認定已經扣押的財物雖然是從犯罪嫌疑人扣押的,可是此財物的所有權應當是其他單位所有的,在返還財物時是返還給犯罪嫌疑人還是具有所有權的單位,無明文的規定。原創:導致一些犯罪嫌疑人認為此款應當返還給他本人,不能返還給單位,如果檢察機關返還給單位就長期上訪,一直到將錢返給他為止,對此應當有個明確的法律規定。
3、對上訪人的行為和理由范圍應當有個立法規定,因為并不是所有上訪人都是有正當理由的,有些上訪老戶從根本上說就是無理訪、鬧訪,檢察機關不答應其無理要求就大鬧檢察機關,越級上訪,直至進京上訪,嚴重擾亂了司法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只靠檢察機關一味追求息訴不能達到真正的息訴,必須有具有強制力的法律約束,對一些故意無理上訪、鬧訪的當事人,應當通過立法予以懲罰,否則同樣保證不了社會的隱定。
五、從對涉檢上訪案件的息訴上抓起,是實現公平正義,減少涉檢上訪案件的補救
對涉檢上訪案件妥善的處理,達到息訴的目的,也是減少涉檢上訪案件的補救措施。從司法實踐中我們摸索到要達到息訴應當從如下幾方面去做:
1、對待涉檢上訪人的態度上,要將上訪人視為“有理”,我們要站在上訪人的角度去理解其苦惱的心理狀態。讓他感到檢察機關是同情他的處境,理解他的心情,用此方法首先達到緩和矛盾的目的。
2、對待涉檢上訪人的理由上,要細心地分析,并要對上訪的材料進行認真的審閱,對以前存在的涉及到上訪案件的卷宗和相關材料要認真的審查,從中分析判斷以前處理的結果是否正確,上訪人提出的理由是否合理、合法。必要時應當進行調查取證,達到將案件事實查清,掌握到真正能夠息訴的證據。
3、對待涉檢上訪人的答復上,要耐心細致,具有說理性,讓上訪人能充分地理解我們答復的內容。對于我們辦案中確實存在的錯誤,要堅決的糾正,將糾正的結果告知上訪人;對于我們辦案中不存在問題的案件,要維持我們原來的決定,在答復中做好上訪人的思想工作,做到曉之以理,動之以情地去引導、說服教育上訪人,讓其真正達到息訴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