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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委組織部,省直機關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國資委黨委組織部:
中央組織部《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離退休干部黨支部建設工作的意見>的通知》(中組發[2006]12號)規定:“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可將離退休干部黨支部收繳的黨費按50%的比例留成,定期撥給離退休干部黨支部,作為支部開展活動的費用,專款專用。”為執行好這一規定,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1、“離退休干部黨支部”,由離退休干部或退休職工黨員組成的黨支部,企事業單位、城鎮街道社區由離退休人員黨員組成的黨支部。
2、對離退休干部黨支部按比例撥給的留成黨費,采取先上繳后撥給的辦法,一般每半年或一年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集中撥給。
3、離退休干部黨員要按規定自覺交納黨費。黨費留成撥給部分作為支部開展活動的費用,要專款專用,明確專人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它用。
4、各級黨委組織部門要澄清底子,掌握本地本部門本單位設置離退休干部黨支部的情況,從2006年底起按50%的比例向離退休干部黨支部撥給當年留成黨費。離退休干部黨支部的設置情況,要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備案。在每年上報的黨費收繳、管理和使用情況報告中,要詳細說明當年向離退休干部黨支部按比例撥給留成黨費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