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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新開工項目管理,維護投資建設秩序,促進全市固定資產投資持續穩定健康增長,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關于貫徹落實國辦發〔*〕64號文件精神加強和規范新開工項目管理的通知》(魯政辦發明電〔*〕196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明確和規范投資項目管理工作程序
各級發改、經濟、國土資源、建設、環保、規劃等部門要加強溝通,密切配合,明確工作程序和責任,建立新開工項目管理聯動機制,共同加強和規范新開工項目管理工作。
實行審批制的政府投資項目,項目單位應按程序先向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保等部門申請辦理規劃選址、用地預審和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其中,需上報國家審批的投資項目,項目單位需要首先向發改等項目審批部門報送項目建議書,依據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分別向城鄉規劃、國土資源和環境保護部門申請辦理規劃選址、用地預審和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完成相關手續后,項目單位根據項目論證情況向發改等項目審批部門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并附規劃選址、用地預審和環評審批文件??尚行匝芯繄蟾鎸徟掷m完成后,項目單位再向規劃部門申請辦理規劃許可手續,向國土資源部門申請辦理正式用地手續。
實行核準制的企業投資項目,項目單位首先向規劃、國土資源和環保部門申請辦理規劃選址、用地預審和環評審批手續,然后向發改等項目核準部門報送項目申請報告,并附規劃選址、用地預審和環評審批文件。完成項目核準手續后,項目單位再向規劃部門申請辦理規劃許可手續,向國土資源部門申請辦理正式用地手續。
實行備案制的企業投資項目,項目單位必須首先向發改等備案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備案后再分別向規劃、國土資源和環保部門申請辦理規劃選址、用地和環評審批手續。
各級發改、經、國土資源、建設、環保、規劃等部門都要嚴格遵守上述程序和規定,加強協調,確保各個工作環節按規定程序進行。對未取得規劃選址、用地預審和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文件的項目,發改等部門不得予以審批或核準。對于未履行備案手續或者未予備案的項目,國土資源、環保、規劃等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對應以招標、拍賣或掛牌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項目,國土資源部門要會同發改、環保、規劃等部門將有關要求納入土地使用權出讓方案。對未按規定取得項目審批(核準、備案)、規劃許可、環評審批、用地管理等相關文件的建筑工程項目,建設部門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對于未按程序和規定辦理各種審批和許可手續的,各有關部門要依法撤銷相應審批和許可文件,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市發改委要會同有關部門,就我市涉及新開工項目管理的有關程序規定進行修改完善。
二、加強新開工項目統計和信息管理工作
各級發改、經濟、國土資源、建設、環保、規劃等部門要加快建立和完善本部門的信息系統,實行部門之間信息互通制度,建立共享信息平臺,并及時將項目審批、核準、備案和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環境影響評價等文件相互送達,同時抄送同級統計部門。項目開工前和竣工后,項目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到當地統計部門辦理開工項目統計登記和竣工統計登記。各級統計部門要堅持依法統計,以現行規定的標準為依據,切實做好新開工項目統計工作,對每個月入庫統計的新開工項目,逐個落實項目實際進展情況和相關手續辦理情況,列出詳細清單,與同級發改、經濟、規劃、國土資源、環保、建設部門及時進行銜接溝通,掌握項目各種進展動態信息。
從*年起,各縣(市)、區及高新區發改部門應為本轄區內總投資3000萬元以上已辦理審批(核準、備案)手續的擬建項目建立項目管理檔案,包括項目基本情況、有關手續辦理情況(文件名稱和文號)等內容,并于每月10日前向市發改部門報送項目信息。總投資5000萬元以上擬建項目完成各項審批和許可手續且符合魯政辦發明電〔*〕196號文件規定新開工項目"八個必須"條件的,市發改部門應將項目名稱、主要建設內容和規模、各項審批和許可文件的名稱和文號等情況,按月匯總及時報送上級發改部門,并向社會公布。
三、強化服務意識,提高工作效率
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投資管理各項規定,不斷增強服務意識,努力提高工作效率,認真做好新開工項目管理工作。對于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環境保護政策,符合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納入年度土地利用計劃的項目,各級發改、經濟、規劃、國土資源、環保、建設等部門要加快辦理各項手續,確保在承諾時限內按時辦結。要堅決貫徹"有保有壓、分類指導"的宏觀調控方針,積極引導各類投資向國家鼓勵的產業和重點項目傾斜,加快投資結構調整,推動國民經濟優化升級。
四、加強對新開工項目的監督檢查
發改、經濟、國土資源、建設、環保、統計、規劃等部門要加強對新開工項目的全過程監督管理,不定期對新開工項目情況進行抽查。對以不正當手段取得審批、核準或備案文件的項目,發改、經濟等項目審批(核準、備案)部門要依法撤銷該項目的審批、核準或備案文件,并責令其停止建設。對于違反城鄉規劃、土地管理、環境保護、施工許可等法律法規和國家相關規定擅自開工建設的項目,一經發現,立即查實停止建設,由規劃、國土資源、環保、建設等部門依法予以處罰,并追究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由此造成的損失由項目投資者承擔。對于篡改、編造虛假數據和虛報、瞞報、拒報統計資料等行為,統計部門要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