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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縣、自治縣衛生局、財政局、人事勞動保障局,洋浦社會發展局、財政局:
為進一步做好我省重癥手足口病兒童免費住院治療工作,現將有關事項補充通知如下:
一、重癥手足口病的確診應由*省衛生廳腸道病毒(EV71)重癥患兒評估專家組會診確定,并按規定由省級定點收治醫院(省人民醫院、省農墾三亞醫院)統一救治。各級定點收治醫院不能放松對重癥手足口病的診斷標準。
二、各定點救治醫院在接診重癥手足口病患兒時,一律先收治搶救,后結算申報,不能推諉病人延誤治療,否則將承擔相應責任。
三、各定點收治醫院現仍住院或本通知下發后入院的重癥手足口病兒童,一律不得收取住院押金和醫療救治費用。重癥手足口病兒童在省級定點收治醫院住院所產生的醫療救治費用,已參加新農合或城鎮居民醫保的,由所在省級定點收治醫院收集報銷憑據向患兒參保經辦單位(市縣合管辦或社保局)報銷,不能報銷部分醫藥費用,以及未參加新農合或城鎮居民醫保的,由所在省級定點收治醫院匯集報銷憑據向省衛生廳申報,經省衛生廳審核匯總后報省財政核撥。
四、已經出院或死亡的重癥手足口病兒童在省級定點收治醫院住院所產生的醫療救治費用,參加新農合或城鎮居民醫保的,可以憑出院證明(或死亡證明)、出院小結、住院醫藥收費發票、住院費用明細等相關票據,到患兒所在市縣合管辦或社保局按規定給予報銷支付;不能報銷部分醫藥費用,由市縣合管辦或社保局先行墊付支出,再向省衛生廳申報,經省衛生廳審核后報省財政核撥。
已經出院或死亡的重癥手足口病兒童在省級定點收治醫院住院所產生的醫療救治費用,未參加新農合或城鎮居民醫保的,可以憑出院證明(或死亡證明)、出院小結、住院醫藥收費發票、住院費用明細等相關票據,到收治患兒的省級定點收治醫院給予辦理退款,再由省級定點收治醫院向省衛生廳申報,經省衛生廳審核后報省財政核撥。
五、重癥手足口病兒童轉送到省級定點收治醫院前,在市縣定點收治醫院產生的醫療救治費用的報銷、支付,由所在市縣衛生局、財政局、人勞局盡快制定實施辦法。
六、各市縣合管辦、社保局和省級定點收治醫院在向省衛生廳申報補助資金時應及時將所墊付金額憑證,包括出院證明(或死亡證明)、出院小結、住院醫藥收費發票、住院費用明細、費用報銷單據、墊付費用票據、患者聯系方式等一并附上,以便衛生、財政部門審核后及時撥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