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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解決我國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面臨的資源約束和環境壓力問題,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黨中央、國務院決定全面建設節約型社會。近日,國務院印發了《關于做好建設節約型社會近期重點工作的通知》(國發[2005]21號,以下簡稱《通知》),對包括水資源在內的有關資源節約工作做出了重點部署,對于進一步加強水資源管理,提高水的利用效率和效益,全面推進節水型社會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導作用。現就貫徹落實好《通知》精神提出以下要求:
一、充分認識節水型社會建設在建設節約型社會中的地位和作用
我國是一個水資源短缺的國家,人均水資源占有量遠低于世界平均水平。隨著人口的增加和經濟社會的發展,水資源日益成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面臨的最緊迫、最直接、最主要的資源約束之一。解決好水資源問題是建設節約型社會的重點和難點。2000年以來,在中央水利工作方針指引下,水利部積極探索,以水權水市場理論為指導,以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和效益為核心,以改革水資源管理體制,建立政府調控、市場引導、公眾參與的節水機制為重點,開展了節水型社會建設試點工作,取得了初步經驗。實踐表明,節水型社會建設是解決我國水資源短缺問題最根本、最有效的戰略舉措,是建設節約型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抓住建設節約型社會的戰略機遇,高度重視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力爭節水型社會建設走在建設節約型社會的前列。
二、積極做好節水型社會建設近期重點工作
《通知》提出的節水型社會建設近期重點工作,是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水利工作的重點。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切實把有關工作落到實處,全面扎實地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
(一)加強對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的指導。根據國務院要求,我部將會同有關部門,盡快研究提出關于開展節水型社會建設的指導性文件,組織編制"十一五"全國節水型社會建設規劃和全國節水灌溉規劃。各地在積極配合這些工作的同時,要研究提出本地區開展節水型社會建設的指導意見和"十一五"建設節水型社會的規劃,統籌部署本地區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二)深入推進節水型社會建設試點工作。目前在建的全國和各省級節水型社會建設試點已有106個,這些試點對推動全國節水型社會建設意義重大。近期全國的重點是在繼續推進張掖、綿陽、大連、西安節水型社會建設試點工作的同時,抓好寧夏回族自治區和南水北調東中線受水區節水型社會建設試點工作,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試點的指導,保證年內完成試點規劃的編制工作,按期開展試點建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要重視本行政區節水型社會試點建設工作,積極創造節水型社會建設的新經驗,探索建設節水型社會的新途徑;要高起點規劃、高水平建設、高標準總結,切實發揮試點的典型示范作用,為"十一五"期間初步建立我國節水型社會的法律法規、行政管理、經濟技術政策和宣傳教育體系打好基礎。
(三)加快建立完善節水型社會制度體系。節水型社會建設的核心是制度建設,建立健全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水資源管理制度是建設節水型社會的當務之急。實行用水總量控制與定額管理相結合的制度,是節水型社會的基本要求。當前,要依據全國水資源綜合規劃,以流域為單元制定水量分配方案,明晰各級行政區域的可用水量。"十一五"期間,基本完成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其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江河、湖泊水量分配方案,確定流域內各省、市、區的用水權指標。在此基礎上,逐步完成其他江河、湖泊水量分配方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要組織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科學制訂本行政區域行業用水定額,確定單位產品生產和服務的用水量指標。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用水定額、經濟技術條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確定的可供本行政區域使用的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計劃,明確各行業、各部門、各單位的用水量指標,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年度用水實行總量控制。各地要嚴格執行水資源規劃、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取水許可、用水節水評估、計劃用水制度,保證用水指標的落實。
三、全面落實各項節水措施
要按照《通知》要求,在農業、工業、城鎮生活等各個領域全面落實各項節水措施。
(一)把節水灌溉作為一項革命性措施來抓。重點做好現有灌區的續建配套節水改造、節水灌溉示范項目建設和開展農業末級渠系改造試點。同時,各地要根據實際情況,以提高農業用水利用率和效益為核心,積極推廣先進實用的綜合節水灌溉技術;加大農業用水管理體制與運行機制改革,培育和加強用水戶協會等多種形式的農業用水合作組織,充分調動農民參與節水灌溉工程建設與管理的積極性;建立有效的激勵機制;完善節水灌溉社會化服務體系。丘陵、山區要因地制宜,積極開展雨水集蓄利用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門要支持農村水窖建設,大力推廣農業節水灌溉設備應用。
(二)工業節水的重點是結合技術改造和產品的更新換代提高節水水平。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耗水大的行業企業開展水平衡測試工作,擬定行業用水定額、節水標準,對企業節水實行目標管理。對新工業項目要嚴格水資源論證和取水許可審批,要支持現有企業進行節水技術改造,促進廢、污水的處理、回用和沿海缺水地區海水的利用。
(三)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積極推進城鎮生活節水工作。要著力推廣安裝使用節水器具。對城市供水企業提出要求,減少供水環節的跑冒滴漏。要將污水處理回用作為解決城市水源短缺的重要措施,實現由單一的污水處理達標排放向污水綜合利用轉變。要推動公共建筑、生活小區、住宅節水和中水回用設施建設,缺水地區達到一定規模的城市新建小區、學校和賓館等公共用水單位,必須建設再生水利用設施,強制部分行業使用再生水。
(四)強化地下水管理。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貫徹《關于加強地下水超采區水資源管理工作的意見》(水資源[2003]118號),做好地下水超采區、限采區的劃分,制定地下水超采區治理規劃,確定治理目標,建立起超采區地下水動態監測體系和管理監督體系,強化地下水資源的監督管理。特別是南水北調東中線受水區,要結合南水北調東中線及配套工程建設和運行情況,提出分階段地下水壓采目標、實施計劃和措施,做好南水北調引江水與當地地下水、地表水的優化配置。
四、促進體制改革和機制創新
(一)改革水資源管理體制。實現區域涉水事務的統一管理是節水型社會建設的重要體制保障。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快水資源管理體制改革,實行水資源權屬管理與開發利用管理相分離,實行多水源聯合調度、水量與水質統一管理。要通過水資源管理體制改革,建立政府調控、市場引導、公眾參與的新型節水機制。
(二)注重運用經濟手段。要充分發揮市場在水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通過經濟手段的運用,在全社會建立節約用水的內在激勵機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積極推進水價改革,建立科學合理的水價形成機制。要加大水資源費征收力度,擴大水資源費征收范圍。對農業用水要根據《水法》的規定開征水資源費。要合理提高水利工程供水水價和城市供水水價。未開征污水處理費的地方,要限期開征;已開征的地方,要把污水處理費盡快調整到保本微利的水平。要實施用水超計劃、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適當拉開高耗水行業和其他行業用水的差價。要制定用水權交易市場規則,規范用水權轉讓價格,推進用水權有償轉讓,實現超用加價、節約有獎、轉讓有償,利用市場機制引導水資源向高效節水的領域配置。
(三)建立健全節水法規。國務院有關部門正制訂《節約用水條例》,研究建立節約用水激勵政策、規范執法主體等。已出臺節水法規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執法,加大懲戒力度,完善節水法制化管理;未出臺節水法規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相關的節水立法工作,爭取盡快出臺地方節水法規。
(四)推進節水技術進步。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貫徹實施《中國節水技術政策大綱》,大力推廣先進實用的農業節水、工業節水和城市生活節水技術。要大力推廣高效輸配水技術、田間節水灌溉技術、生物節水與農藝節水技術、多水源聯合調度技術和非充分灌溉技術等,研究、開發和應用其他水源利用技術。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鼓勵企業采用廢水處理回用技術,大力發展污水集中處理再生利用技術。沿海缺水城市要積極發展海水淡化和海水直接利用技術。
五、加強節水型社會建設的組織和宣傳
節水型社會建設的主要工作在地方,地方政府要全面負責,確保各項措施落到實處。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指導和協調,建立節水型社會建設協調機制,確定相關部門的責任和分工,形成全社會共同推進節水型社會建設的局面。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宣傳部、水利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建設部關于加強節水型社會建設宣傳的通知》(水辦[2005]382號)精神,今明兩年圍繞"大力推行節約用水,全面建設節水型社會"這一主題,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節水宣傳。要在"世界水日"、"中國水周"和"全國城市節水宣傳周"期間,集中開展節約保護水資源的宣傳活動。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雜志、互聯網等多種媒體,廣泛、深入、持久地開展節水宣傳,動員全社會力量參與節水型社會建設。要緊緊抓住群眾所關心的熱點和焦點問題,有針對性地組織采訪和宣傳報道。要大力宣傳促進節約用水、建設節水型社會的先進典型和節水型社會建設的制度體系,提高公眾對節水型社會的認識。要注意發揮新聞媒體和社會輿論的監督作用,對浪費水資源、破壞水環境的各種行為和現象展開批評。要最大限度調動全民參與節水型社會建設的積極性,務求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取得實實在在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