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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持續消除碘缺乏危害,保護全市人民身體健康和食鹽安全,根據國務院《鹽業管理條例》、《食鹽專營辦法》、《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病危害管理條例》、《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以及省人民政府有關鹽業規章,特此通告如下:
一、鹽屬國家專營的特殊商品。本市氯化鈉含量60%以上的鹽產品由江蘇省鹽業公司*支公司(以下簡稱市鹽業公司)統一經營,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一律不得從事鹽產品的批發經營活動。
二、國家對食鹽實行批發許可證和食鹽準運證制度。凡未經許可從事批發鹽產品或者無證承運鹽產品的均屬違法行為,其鹽產品一律視作私鹽。凡前往滬浙魯等地販運禽蛋、糧食、苗木等運輸車輛,嚴禁在往返途中夾帶私鹽、假冒碘鹽、劣質鹽返回本市食用或者銷售。
三、碘鹽零售單位(含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法定條件從事小包裝碘鹽(含多品種食鹽)銷售活動,所銷鹽產品必須從市鹽業公司或者其委托的蘇鹽連鎖店購進,不得從非專營渠道購銷私鹽、非碘鹽、假冒碘鹽。
四、賓館、飯店、飲食攤點(含鹵菜作坊)和機關、企事業單位食堂應當使用小包裝碘鹽(含多品種食鹽);生產、銷售食品或者副食品的,凡需添加食鹽的應當使用加碘鹽;所需碘鹽應當從市鹽業公司批發部或者其委托的蘇鹽連鎖店購進,做到專購專用。飼料企業所生產的飼料產品必須依法加碘,如不具備加碘設施或者未按要求加碘的一律購用加碘鹽。
五、腸衣加工、食品制作、蔬菜腌制等食品用鹽和制革、印染、水處理等小工業用鹽單位(含個體工商戶),必須從市鹽業公司購進和使用鹽產品,不得從其它渠道購用鹽產品。所購鹽產品應當按照指定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或者轉售。嚴禁所購鹽產品流入或沖銷碘鹽市場。否則,一律以私鹽論處。
六、違反上述規定,非法從事購銷、儲運、使用鹽產品的,由市鹽務管理局依法查處;凡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經營食鹽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七、全市人民要認真學習國家鹽業法規和科學補碘知識,增強自我保健意識。廣大市民要勇于檢舉各類鹽業違法犯罪行為,對舉報有功者給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