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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商務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商務局,各駐外經濟商務機構,各中央管理企業:
為支持和鼓勵有條件的企業開展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業務,落實《財政部、商務部關于印發<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企[*]255號,以下簡稱《辦法》)的有關精神,中央財政對我國企業從事境外投資,境外農、林和漁業合作,對外承包工程,對外勞務合作,境外高新技術研發平臺,對外設計咨詢等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業務予以支持。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辦法》所稱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業務具體包括的內容
(一)境外投資是指我國企業通過新設(獨資、合資、合作等)、收購、兼并、參股、注資、股權置換等方式在境外設立企業或取得既有企業所有權、管理權或產品支配權等權益的經濟活動。
(二)境外農業合作是指我國企業通過開辦企業、購買或租賃土地等方式在境外開展的農作物與經濟作物種植、畜牧養殖、農產品加工、銷售等方面的經營活動;境外林業合作是指我國企業通過簽訂合同(協議)、購買林權或采伐許可證、興辦企業等方式在境外開展的林木種植、采伐、更新及木材加工等方面的經營活動;境外漁業合作是指我國企業通過簽署合同(協議)、購買捕撈許可、開辦企業、派出漁船等方式,在境外從事的漁業捕撈、養殖、加工、銷售及相關產業的開發等方面的經營活動。
(三)對外承包工程是指我國企業按照國際通行做法承攬、實施境外工程建設項目的設計、施工、設備材料采購、安裝調試和工程管理等經營活動。
(四)對外勞務合作是指經商務部核準具有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的我國企業在境外開展的勞務合作活動。
(五)境外高新技術研發平臺是指我國企業以各種方式在境外設立、購并的從事基礎研究、產品應用研究和高科技研究等研發活動的研究開發和實驗發展機構。
(六)對外設計咨詢是指我國企業在境外承擔地形地貌測繪,地質資源普查與勘探,建設區域規劃,工程設計、生產工藝、技術資料和工程技術咨詢,工程項目的前期環保評估、可行性考察、研究和評估,工程融資方案招投標模式的制定,工程監理,技術指導,項目管理,運營維護評估,項目后評估,設施管理及境外企業建立方案的制定等經營活動。
二、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專項資金的支持方式
(一)直接補助。
1.企業從事境外投資,境外農、林和漁業合作,對外承包工程,對外勞務合作,境外高新技術研發平臺,對外設計咨詢業務發生的前期費用;
2.企業從事對外勞務合作,境外高新技術研發平臺,對外設計咨詢業務發生的運營費用。
(二)貼息。
企業從事境外投資及境外農、林和漁業合作業務發生的貸款利息。
三、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專項資金的支持內容
1.前期費用是指我國企業為從事境外投資、境外農、林和漁業合作、境外高新技術研發平臺業務,在項目所在國注冊(登記)、購買資源權證之前,或對外承包工程、對外設計咨詢和對外勞務合作項目簽訂合同(協議)之前,為獲得項目而發生的相關費用,包括聘請第三方的法律、技術及商務咨詢服務費,勘測、調查費,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費,購買規范性文件和標書等資料費,規范性文件和標書的翻譯費用等。
2.運營費用包括:
(1)對外勞務合作。
——境外企業(機構)辦公場所租賃、購置費。
(2)境外高新技術研發平臺。
——境外企業(機構)辦公場所租賃、購置費;
——境外實驗室、實驗設備等租賃、購置費;
——境外高新技術信息資料收集費。
(3)對外設計咨詢。
——境外企業(機構)辦公場所租賃、購置費;
——開展設計咨詢業務所必需的設備租賃、購置費;
——境外設計軟件等信息資料收集費。
(4)境外突發事件處理費。
包括相關企業赴境外處理突發事件工作人員的護照、簽證、國際旅費和臨時出國費用(包括住宿、伙食、公雜和出國人員國外零用費)。
境外突發事件指從事境外投資,境外農、林和漁業合作,對外承包工程,對外勞務合作,境外高新技術研發平臺,對外設計咨詢業務的企業派出的人員因恐怖、戰爭、政局動蕩、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脅、發生傷亡等緊急事件。
(二)給予貼息的銀行貸款是指我國企業從事境外投資及境外農、林和漁業合作業務而從境內銀行取得,用于項目建設及運營的一年以上(含一年)的中長期貸款。
四、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專項資金的支持范圍
(一)直接補助支持項目的注冊(登記)或項目簽約時間在*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期間;
(二)貼息支持的項目,在*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期間項目合同及貸款合同有效,并在此期間支付的貸款利息。
五、申請企業除應具備《辦法》規定的條件外還應具備的條件
(一)開展對外承包工程、對外設計咨詢、對外勞務合作業務的企業應具有經商務部門核準的對外承包工程或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
(二)按照商務部、國家統計局《對外直接投資統計制度》和《對外承包工程、對外勞務合作、對外設計咨詢業務統計制度》的規定報送統計資料;
(三)接受國家有關部門、我駐外使(領)館經商參處(室)的指導和有關商(協)會的協調。
六、申請項目應符合《辦法》中所規定的條件。其中,對外勞務合作項目當年在一國(地區)累計合同額原則上不低于50萬美元(或等值貨幣)。
七、申請專項資金除報送《辦法》規定的申報材料外還應報送的材料
(一)申請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境外企業注冊文件復印件或合作項目合同副本;
(三)申請前期費用企業須提供外匯核準文件和資金匯出證明(在當地或第三國融資、企業內部從第三國調動資金等方式的,可不提供外匯核準文件和資金匯出證明,但須提供相關證明)、項目所在國有關機構的驗資證明、以設備等實物投資的須提供海關報關單復印件、前期費用支出情況說明、前期費用支付憑證、記帳憑證及費用支付合同復印件;
(四)申請運營費用的企業須提供運營費用支出情況說明、運營費用支付憑證、記帳憑證及費用支付合同復印件。境外突發事件處理費用還須提供我駐外使領館或經商機構、有關政府部門或商(協)會要求處理境外突發事件的書面意見、我駐外經商機構對突發事件及處理情況的說明(需列明赴境外處理突發事件工作人員名單)、相關工作人員護照、簽證復印件;
(五)申請貼息企業須提供項目基本情況及銀行貸款付息一覽表(詳見附件3),銀行貸款合同副本和貸款銀行的書面說明(包括貸款的起止日期、用途、金額等),銀行貸款、支付利息及歸還貸款的結算憑證復印件。
八、*-*年已經獲得過前期費用支持的資源類境外投資和對外經濟合作項目,以及已經獲得過中央財政貼息的境外投資及境外農、林和漁業合作項目,不予重復支持。
九、赴境外處理突發事件人員的國際旅費和臨時出國費用資助標準不超過《財政部、外交部關于印發<臨時出國人員費用開支標準的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行[*]73號)的規定,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十、項目申報及資金撥付程序
(一)地方企業于*年7月15日前將申請材料報送至注冊地省級財政、商務部門,各地省級財政和商務部門應按照《辦法》及本通知規定對申請材料進行認真審核,并于*年7月31日前將符合條件的申請資料聯合向財政部、商務部申報;
(二)中央企業將申請材料于*年7月31日前報送財政部、商務部;
(三)中央企業由財政部根據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將資金撥付到企業;地方企業由財政部將資金撥付地方財政部門,再由地方財政部門根據有關規定撥付到企業。
十一、企業于收到專項資金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填寫專項資金收入回執(詳見附件4),并報送至財政部、商務部,地方企業同時抄送所在地省級財政、商務主管部門。
十二、本通知由財政部、商務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