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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國土資源局,各地勘單位、礦山企業主管部門:
為規范礦業權有償處置中的評估管理工作,根據《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于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制度改革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建〔*8〕22號)等有關文件規定,結合我省礦業權評估工作實際,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采礦權有償處置時儲量核實和備案問題
對無償取得的采礦權進行有償處置時,剩余資源儲量計算日期一律以*6年底為準,不得依照評估基準日的剩余儲量進行評估。由國土資源部登記發證的礦業權,進行與礦業權有償處置有關的資源儲量評審、備案工作,根據國土資源部的委托,由省國土資源廳負責辦理。
二、關于礦業權評估委托、評估結果備案問題
涉及有償處置采礦權的評估委托,屬部、省頒發采礦許可證的,由省國土資源廳商省財政廳統一委托。以公開、競爭的方式定期征招和確定評估機構,需進行礦業權評估的采礦權人,應提前將評估申請和相關資料報我廳資源處。
根據國土資源部要求,有償處置中的礦業權評估結果備案,統一由省國土資源廳負責辦理。
三、關于評估年限問題
采礦權評估年限與法定的采礦權許可證頒發年限一致,按照礦山建設規模確定,大型的30年,中型的20年,小型的10年以內。當礦山建設規模、服務年限與儲量占有不匹配時,可以實行“資源一次劃定、分期評估、分段出讓”的辦法處理,但在評估報告中應說明評估年限內的動用儲量和剩余儲量。
四、關于企業投資勘查的界定
建礦后,礦山企業有后續勘查的采礦權評估時,企業必須提供有投資勘查的證明材料,按照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的《國土資源調查預算標準》(財建〔*7〕52號)進行核算,評估時按照國家和企業各自合理、有效的投資比例進行分割,并享受收益。礦山企業的生產勘探投入以及未獲得新增資源儲量的勘查,評估時不能計入企業投資勘查范疇。
五、關于探礦權評估委托
國家出資勘查的探礦權轉讓或轉為采礦權的評估委托、費用支付和資料提供,參照采礦權有償處置的要求執行。
六、關于礦業權有償處置評估費用的列支問題
礦業權有償處置的評估費用,由委托單位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納入財政預算管理。
七、其他要求
各市國土資源局要對轄區內的礦業權設置和有償處置情況進行清理,對已經完成有償處置的,應督促礦業權人提供有關批文和材料,建立檔案;尚未進行有償處置的,要督促礦業權人做好評估準備工作。各市國土資源局要將清理情況和評估工作的安排于*8年8月10日前報我廳資源處。
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