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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醫療衛生單位:
現將《永嘉縣機關效能“積分警示制”管理辦法》轉發給你們,同時結合我縣衛生系統實際,提出以下意見,希一并遵照執行。
一、縣衛生系統參照《永嘉縣機關效能“積分警示制”管理辦法》實行“積分警示制”管理,各醫療衛生單位要從大局出發,進一步提高認識,切實加強效能行風建設,改進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
二、各單位的主要領導為效能行風建設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效能行風建設工作負總責;紀檢分管領導具體負責本單位效能建設的組織協調和督促檢查;各領導班子成員負責各自分管(聯系)科室的效能行風建設。
三、局紀委監察室負責“積分警示制”日常管理工作。
四、參照《永嘉縣機關效能“積分警示制”管理辦法》,衛生系統各單位效能建設年度積分為100分,在此基礎上實行扣分積分管理。扣分周期為一個年度,當年積分不轉入次年積分
五、各單位領導或工作人員違反《永嘉縣機關效能“積分警示制”管理辦法》被縣級或縣級以上紀委或效能辦查處,引起縣衛生局被扣分的,嚴格按永衛委[2005]14號文件和永衛委[2007]12號文件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同時根據《永嘉縣機關效能“積分警示制”管理辦法》給該單位加倍扣除效能積分。被本局紀委查處的,參照《永嘉縣機關效能“積分警示制”管理辦法》的扣分方法扣分。
六、各單位應加強辦公電腦的管理。今后凡辦公電腦上存在股票、游戲等與工作無關的軟件被查處的,若該電腦未明確規定使用人時,由該電腦的所在科室負責人或單位分管領導承擔責任。
七、本系統效能“積分警示制”累計扣分滿10分時,對該單位主要領導進行提醒談話;累計扣分滿15分時,下發效能監察建議書,責成該單位主要負責人做出書面表態承諾,并限期整改;累計扣分超過20分的予以黨風廉政建設一票否決;累計扣分超過30分的,該單位領導班子成員1年內原則上不予提任。
附件:《永嘉縣機關效能“積分警示制”管理辦法》
永嘉縣機關效能“積分警示制”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機關效能建設,改進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優化經濟發展環境,根據《浙江省影響機關工作效能行為責任追究辦法(試行)》和《永嘉縣機關效能監察若干意見(試行)》,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范圍和對象:全縣黨的機關、人大機關、政府機關、政協機關、縣法院、縣檢察院、群團組織、事業單位、永嘉工業園區管委會、工程建設指揮部,以及在永嘉的各類直屬機構。
第三條按照“誰主管誰負責”和“管行業必須管行風”的原則,實行機關效能建設分級責任制。各單位的主要領導為機關效能建設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機關效能建設工作負總責;紀委書記(紀檢組長或分管領導)具體負責本單位效能建設的組織協調和督促檢查;各領導班子成員負責各自分管(聯系)科室或站所的效能建設。
第四條機關效能“積分警示制”在縣機關作風建設領導小組的領導下,由縣機關作風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條各單位機關效能建設年度積分為100分,在此基礎上實行扣分積分管理。機關效能“積分警示制”扣分周期為一個年度,當年積分不轉入次年積分。縣機關作風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各單位的扣分情況每季度通報一次。
第六條各單位機關工作人員違反“四條禁令”等機關效能建設有關規定,在效能建設明查暗訪中被查處,給予口頭效能告誡的,每人次扣2分;給予通報批評的,每人次扣3分;給予書面效能告誡處理的,每人次扣5分。
第七條各單位機關工作人員因下列行為被群眾投訴,經縣機關效能監察投訴中心調查屬實的,每人次扣5分。
(一)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對法律法規及黨委、政府的決策部署執行不力、消極對待的;
(二)行政不作為,對該管理的事項不管理,對該處理的事項不處理的;
(三)在行政審批中擅自增加或減少申報材料以及超時限的;
(四)服務態度冷漠、生硬、蠻橫,言行舉止不文明禮貌,或未能履行首問責任、一次性告知的;
(五)其他影響機關效能行為的。
第八條上塘鎮、甌北鎮下屬辦事處及縣政府部門下屬基層站所負責人有上述第六條、第七條規定行為的,按上述第六條、第七條規定對主管單位進行扣分;一般工作人員有上述第六條、第七條規定行為的,按上述第六條、第七條規定減半對主管單位進行扣分。
第九條存在上述第六條、第七條規定行為,被市級以上單位檢查發現,每人次加扣2分。
第十條縣機關效能監察投訴中心受理的投訴件交給主管部門辦理的,承辦單位應認真進行辦理,并在要求時限內書面報結。對交辦件不查處的,每件扣5分;沒有在規定時限內報結的,每件扣2分。
第十一條各單位要強化工作人員的能力建設和績效管理,建立績效考核機制。沒有實施績效管理的單位扣20分,績效管理不規范的扣5—10分。
第十二條根據分級負責工作機制,各單位要對本單位的效能建設情況開展經常性明查暗訪(全年不少于4次),并嚴格按《浙江省影響機關工作效能行為責任追究辦法(試行)》對違反機關工作效能的行為做出處理。明查暗訪每少一次扣5分。各單位主動查處和糾正本單位的違規違紀行為的,不扣分。明查暗訪發現問題不按有關規定處理的,每人次扣2分。
第十三條各單位工作人員受到書面效能告誡的,按一般工作人員、科室(站所)負責人、分管領導、主要領導的層級劃分,追究其上一級負責人連帶責任。年度內下一級工作人員受到一人次書面效能告誡的,給予負連帶責任人員批評教育;下一級工作人員累計受到兩人次書面效能告誡的,給予負連帶責任人員書面效能告誡三個月,并扣單位效能積分5分;下一級工作人員累計受到三人次以上書面效能告誡的,給予負連帶責任人員延長告誡期三個月(已解除的,再給予書面效能告誡三個月),即合計書面效能告誡六個月,并加扣單位效能積分5分。
第十四條機關效能“積分警示制”累計扣分滿20分時,對該單位主要領導進行提醒談話;累計扣分滿30分時,下發效能監察建議書,責成該單位主要負責人做出書面表態承諾,并限期整改;累計扣分超過40分的予以黨風廉政建設一票否決。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永嘉縣機關作風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