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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關局(總公司)、區、縣外經貿委、財政局:
根據外經貿部和財政部《關于對境外帶料加工裝配企業有關財務問題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現將我市企業開展境外帶料加工裝配業務的有關財務問題補充說明如下:
一、經批準的境外帶料加工裝配企業自獲利起5年內所獲利潤,經國內投資單位批準并報市經貿委、市財政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北京外匯管理部備案后可轉增資本金。
二、境外帶料加工裝配企業,在境外帶料加工裝配所得利潤自獲利年度起5年內,免予上交。國內投資單位應在境外企業注冊登記后及時向市財政局辦理境外企業財政登記,并向國資局辦理國有資產產權登記。
三、請組織認真學習外經貿部和財政部外經貿計財發第208號文件及北京市的補充說明,并轉發有關國有大、中型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