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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副省級省會城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經委(經貿委),北京市、河北省、河南省、海南省、西藏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各鐵路局、交通廳(委、局):
經國務院批準,國家發展改革委等9部門聯合印發了《關于促進我國現代物流業發展的意見》(發改運行[*]1617號),取消了聯運(包括鐵路貨運,以下同)的行政性審批。為落實做好取消聯運行政性審批的工作,切實加強對聯運業的后續監督和管理,適應市場經濟發展需要,建立公開透明、競爭有序的市場環境,促進聯運業健康穩步發展,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聯運的基本概念及主要經營范圍
聯運是指聯運經營者受托運人、收貨人或旅客的委托,為委托人實現兩種以上運輸方式(含兩種,下同)或兩程以上(含兩程,下同)運輸的銜接,以及提供相關運輸物流輔助服務的活動。
聯運的主要經營范圍包括:辦理兩種運輸方式或兩程以上運輸之間的銜接業務及提供相關輔助服務;提供貨物接取、送達、中轉換裝和相應的倉儲等輔助服務;集裝箱多式聯運服務;旅客聯運服務等。
二、清理有關聯運管理文件規定
全面清理現有聯運管理的有關文件規定,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關于促進我國現代物流業發展的意見》文件精神,設立的對聯運業的行政性審批或審核,應一律予以停止執行。
三、改革聯運行政管理方式
取消聯運行政性審批后,為加強對聯運經營者經營資質和經營行為的監督檢查,對聯運實行備案登記制,即聯運經營者直接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后,應主動向所在地聯運主管部門備案登記。聯運經營者從事公路、水路、鐵路、民航運輸或運輸場站經營,其經營業務需取得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許可的,應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四、加快制定聯運行業指導性標準
從事聯運經營應符合與其經營范圍相適應的行業指導標準:有一定的注冊資金,有固定的經營場所,擁有(含租賃)一定的倉儲場地、裝卸設備和運輸工具,有熟悉專業技術的從業人員,能獨立承擔經濟和法律責任,并辦理工商、稅務登記。具體聯運行業指導性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副省級城市經貿委(經委、交委)、發展改革委根據當地實際自行制定。
五、規范聯運市場經營行為
聯運經營活動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堅持服務宗旨,自覺服從市場管理,接受社會監督;依據合同、協議或委托書實行責任;不得壟斷經營,強制,嚴格執行物價部門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實行明碼標價;使用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制定的《全國聯運行業貨運統一發票》,凡未到當地聯運主管部門登記備案的,不得使用《全國聯運行業貨運統一發票》。
六、培育與發展聯運市場
聯運是綜合運輸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對現代物流的發展舉足輕重。各地聯運主管部門要會同當地工商、稅務、物價、交通運輸等部門重視聯運市場的培育,密切協調配合,加強對聯運市場的監督檢查,嚴厲打擊非法經營活動,營造統一開放、競爭有序、運作規范的聯運市場環境,制定相應的政策措施,推動聯運領域非公經濟的發展,加快推進聯運的規范化、規模化、網絡化和國內外市場的一體化進程。
七、加強聯運工作的組織協調
聯運是一種先進的運輸組織方式,有效地發揮了鐵路、公路、水路、航空運輸的綜合優勢,形成高效、便捷、安全的運輸服務網絡,對方便貨主和旅客,降低運輸成本,挖掘運輸潛力,提高運輸效率,創造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促進社會經濟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作用,是我國綜合運輸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我國現代物流業發展的重要力量。
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會同鐵路、交通、民航、工商、稅務、物價等部門繼續加強對聯運工作的組織協調,進一步推動全國聯運工作的發展。各地經貿委(經委、交委)、發展改革委等綜合運輸協調部門要進一步做好本地區的聯運工作,加強對聯運市場的監督管理,會同當地有關部門及時研究解決聯運發展中的問題,推動本地區聯運工作協調健康快速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