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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各局以上單位:
根據中央組織部、財政部、人事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有關文件的精神,結合離休干部已逐步進入高齡期和高發病期的實際,經研究決定,適當調整省直單位離休干部的護理費標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1937年7月6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干部護理費,由每人每月150元提高到400元。
二、抗日戰爭時期參加工作的離休干部護理費,由每人每月120元提高到300元。
三、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年滿70周歲以上的離休干部護理費,由每人每月90元提高到200元。
四、因公受傷或因病癱瘓等原因生活長期完全不能自理的離休干部護理費,由每人每月150元、120元提高到400元。
五、同時符合上述兩項以上條件的離休干部,按其中額度高的一項標準發給。
六、調整護理費標準增加的費用,按原經費渠道解決。
七、調整后的護理費標準,從*年1月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