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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優化我區生產、消防安全環境,消除安全隱患,堅決遏制火災和重特大事故發生,保護公民人身財產、公共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決定在全區范圍內開展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綜合整治。特通告如下:
一、適用范圍
*區轄區內所有企業、單位、場所和個人。
二、整治時間
*年3月25日至*年12月31日。
三、整治要求
(一)轄區內各單位、部門、街道要大力宣傳安全生產、消防安全法律法規,普及安全生產和防火常識,加強從業人員培訓,提高廣大人民群眾的安全意識和自防自救能力。
(二)轄區內各生產經營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應當嚴格遵守安全生產和消防法律法規,自覺開展自查自糾,發現生產安全隱患、火災隱患應立即予以消除;發現其他單位、個人違反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應積極向公安消防機關和相關部門舉報。
(三)*區公安、安監、工商、規劃、市政建設、國土房管、經貿、城管執法大隊等職能部門和各街道要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制定綜合整治工作方案,層層落實工作責任,對違反安全生產、消防安全法律法規行為依法按職權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依法嚴厲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各有關職能部門重點對下列違法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1.建筑工程未經消防審核、驗收;歌舞廳、影劇院、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等公眾聚集場所在使用或開業前未經消防安全檢查的;
2.營業性場所未按照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的;
3.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合用場所,導致安全隱患的;
4.公眾聚集場所、三小場所(小作坊、小檔口、小娛樂場所)、倉庫、廠房、廢品收購站或其他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存在違反法律法規用火、用電、用氣現象的;
5.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不按規定進行安全生產培訓;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專門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而上崗作業的;
6.生產經營單位不依法為在高處、臨邊、懸崖、陡坡等危險場所作業的作業人員采取專門防護措施的;
7.違法生產、加工、儲存、運輸、裝卸、經營、使用、處置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
8.出租屋不具備法定消防安全條件的;
9.違法改變房屋使用性質或其他違法建設,導致安全隱患的;
10.其他違反安全生產、消防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
四、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