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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區環保局、市局直屬各單位:
為了加強重污染行業環境監督管理,各級環保部門要把重污染企業的污染物達標排放、總量控制、限期治理(整改)、企業環保信用等級管理、危險廢物處理處置,以及排污收費、污染投訴和排污許可證管理工作更緊密的聯系起來,充分發揮排污許可證作用,推動各項工作、措施的落實。根據《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廣東省排放污染物許可證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現就加強重污染企業排污許可證管理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格分級管理,突出管理重點
嚴格按照《廣東省排放污染物許可證管理辦法》分級管理規定,核發、年審排污許可證。各級環保部門要按照《關于大力開展重污染行業整治切實加強環境監管的通知》(惠府辦[*]31號)要求將越權頒發的排污許可證收回并注銷;許可證原屬本級環保部門權限內、而現行規定頒發權在上一級的,要組織上報重新換領。全市生活污水集中處理廠、電鍍(包括線路板)、紡織印染、服裝洗水、電廠、制革、化工、建材、冶煉、造紙、發酵、危險廢物經營、規模化畜禽養殖等重污染企業為管理重點。
重污染企業排污許可證年審審批由局長負責,局長也可委托主管局長審批。
二、強化限期治理(整改)與排污許可證聯動管理
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濃度、數量、速率、強度超過許可證規定的,由各級環保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罰款。年均超過許可證規定的濃度、數量2倍以上的,而且最近一次仍超標的,由原排污許可證頒發機關暫扣排污許可證,換發臨時排污許可證,并責令限期整改或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限期治理、限產治理或者停產治理。處理機關與原發證機關不一致的,處理機關應當將處理決定通知原發證機關,由原排污許可證頒發機關暫扣排污許可證,換發臨時排污許可證。
依法被責令限期整改、限期治理的,臨時排污許可證有效期至限期期滿后一個月。臨時排污許可證應當規定排污者在臨時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內分階段達到的污染治理目標及時限。
持有臨時排污許可證的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濃度、數量、速率、強度超過臨時許可證規定的,或者臨時排污許可證到期后仍不能達到臨時排污許可證規定的治理目標的,原發證機關可以吊銷其排污許可證。
因有嚴重違法行為,被吊銷排污許可證的,如申請恢復排污,必須先通過新聞媒體向公眾公開道歉并做出環境守法的承諾。整改后符合發證條件,可按照原申請程序,重新申請領取排污許可證。
四、加強排污許可證證后審核工作
(一)年審時間由集中進行改為分月進行。每年12月年審改為每年按發證月份進行年審,年審簽注到次年相應發證的月份。今年年審過渡辦法:1~6月發證的,年審簽注到明年6月份或到*年相應月份進行。7~12月發證的,年審簽注到明年相應的月份。為了節約人力、物力和時間,在原許可證貼上有“年審在發證月份年審”字樣的標識覆蓋原“每年12月年審”字樣。
(二)收集提交年審所需資料。企業申請排污許可證年審,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1、排污許可證年審申請表1張;
2、《廣東省排放污染物許可證》正、副本;
3、危險廢物年度處理處置表;
4、有工業廢水排放的單位,按規模提交4~10次/年工業廢水排放監測報告原件;
5、有生活污水排放,住廠員工人數達500人以上的單位,提交1次/年生活污水排放監測報告原件;
6、有工業廢氣排放的單位,提交1~4次/年廢氣排放監測報告原件;
7、有噪聲排放,周圍有敏感點的單位,提交1次/年噪聲排放監測報告原件;
注:排污監測頻次與企業環保信用等級掛鉤,具體規定見《*市環境保護重點污染源環境保護信用管理試行辦法》
(三)嚴格把握審核條件(發證條件再審查)。申請排污許可證年審,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法規和標準的污染防治設施;
2、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
3、排放污染物達到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含超標已處罰而且近期已達標的);
4、納入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實施方案的,符合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
5、市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定的重點排污者,有污染事故應急預案并配備相應的設施和器材;對規模較小,環境風險小的企業,按要求健全環境風險應急設施與措施;
6、依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排污申報登記,并無虛報、瞞報排放污染物情況;依法繳納排污費;
7、危險廢物按規定處理處置;
8、未發生環境違法行為(或發生違法行為已被處罰并已改正)
9、沒有群眾投訴污染問題或投訴的污染問題已解決。
(四)嚴格把握不予年審的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年審,并告之理由:
1、按產業政策已到淘汰期限的;
2、依法被責令停止施工、生產、使用或者運行,被責令停工整頓、停產治理、停業、關閉的;
3、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任務的;
4、被責令重新安裝、使用、恢復正常運行環保設施而逾期未改正的;
5、發生重大或者特大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減輕或者消除環境污染的,或者尚處于事故調查處理過程中的;
6、排放污染物嚴重超過排放標準或者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年均超2倍以上的,而且最近一次仍超標的);
7、因環境違法行為正被立案調查或已發處罰決定書尚未交清罰款的;
8、未繳清排污費的;未按規定編制事故應急預案和落實措施的;
9、危險廢物未按規定處理處置的。
上述(1)、(2)、(3)、(4)情形和(5)前款情形,還可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排污許可證;其它情形改正后年審。
(五)加強年審書面審查和現場檢查
各級環保部門應當通過書面核查和現場檢查等,加強對排污許可證持有企業的監督檢查,并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發現持證企業不按許可證規定排放污染物的,應責令改正。現場檢查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將有關情況通知原排污許可證頒發機關。年審時,沒有近3個月現場檢查記錄的,應當進行現場檢查。現場檢查應該結合環境保護信用等級評要求,詳細內容見附件一、二。
各級環境監察部門應將季度、年度現場檢查記錄副本及時提交監督科(股),監督科(股)根據書面審查和平時掌握的情況對持證企業進行抽查。
(六)規范年審申請表的信息填報。排污申報登記、繳納排污費及群眾污染投訴等情況,由市環境監察支隊、縣區環境監察大隊在年審表排污費一欄填寫簽章。危險廢物處置處理情況從原來的由企業提供廢物轉移聯單改為由企業提供經市(縣、區)固廢站審核簽章的危險廢物年度處理處置情況表。審批表中主辦科(股)室經辦人、負責人應明確提出處理意見和理由。
四、完善信息共享制度
盡快建立排污許可證信息管理系統,在局內網公開相關信息,有關人員都要求通過CA(電子證書)認證進入系統,可根據授權,維護、更新、共享排污許可證信息;需公示的排污許可證信息通過局外網進行。對違法行為處理、限期治理、排污申報登記及繳納排污費、危險廢物按規定處置處理、群眾污染投訴及檢查記錄等信息及時錄入環保綜合應用系統的相關子系統中,為年審機關提供所需各類最新信息和資料,減少內部外部環節,實現一站式年審服務,提高年審效能、體現服務意識。信息管理系統建立后,有關單位應及時將相關資料錄入系統,取消或簡化有關簽章。
五、嚴肅查處無證和不按許可證規定排污的違法行為
各級環保部門、環境監察部門要嚴格執行《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的規定,嚴肅查處無許可證排污、持失效許可證排污和不按許可證規定排污的違法行為,維護排污許可證權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