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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市竊電違法犯罪活動日漸猖獗,為依法嚴懲竊電、涉電經濟犯罪行為,保證我市正常供用電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省電力設施保護和供用電秩序維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竊電屬于盜竊國家財產行為,對所有形式的竊電行為依法予以嚴厲打擊。
二、凡有下列行為的,均屬竊電。
(一)在供電設施或者其他用戶的用電設施上擅自接線用電;
(二)繞越計量裝置用電;
(三)偽造或者開啟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計量檢定機構加封的用電計量裝置封印用電;
(四)故意損壞經檢定合格的用電計量裝置或者故意使經檢定合格的用電計量裝置計量不準或者失效的;
(五)使用竊電裝置用電;
(六)使用非法充值的用電充值卡用電;
(七)私自更改變壓器銘牌參數用電;
(八)私自調整分時用電計量裝置的參數少交電費的;
(九)其他竊電行為。
三、對竊電行為依法作如下處理: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及相關規定,對有竊電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一經發現即中止供電,并責令竊電者:1、補交所竊電量電費及三倍違約使用電費,繳納1~5倍罰款,依法承擔相關法律責任;2、書面承諾保證再不竊電、不擾亂用電秩序;3、三相竊電者實施防竊購電制,單相竊電戶實施計量整改后,供電企業方可恢復供電,繼續履行供用電合同。
(二)竊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關于辦理盜竊犯罪案件執行的數額標準的規定》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對數額超過人民幣一千元的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超過人民幣一萬元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超過人民幣五萬元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電力企業員工或農電工監守自盜,伙同他人竊電,涉嫌犯罪的,依法從嚴追究刑事責任。
(四)竊電者名單定期在電視臺、報刊公布。
四、盜竊電能以及以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脅手段拒絕或者阻礙電力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毆打、公然侮辱履行職務的查電人員或者抄表收費人員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單位有關人員為謀取本單位利益組織實施盜竊電能的,以盜竊罪追究直接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六、電力企業員工、農電工涉嫌內外勾結竊電、損害企業利益,或者侵占、挪用和貪污電費的,應主動到本單位或司法機關自首,爭取從寬處理。否則,一經查實,從嚴處理。
七、本通告之日起三十日內,凡有竊電行為和涉電經濟犯罪的單位或個人,應主動到公安機關或電力管理部門投案自首,有關部門將依法從寬處理。
八、積極檢舉揭發竊電和涉電犯罪行為的,依法給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