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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籌備處,旗直有關委辦局、企事業單位,開發區管委會:
為進一步做好全旗通鄉公路和旅游公路建設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自治區公路建設管理辦法》和《自治區公路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旗實際,就通鄉公路和旅游公路設計與施工期間的有關事宜提出以下幾點要求:
一、通鄉公路和旅游公路沿線的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籌備處和開發區管委會要積極配合旗交通、國土等部門,采取有力措施,解決好公路建設過程中涉及到的依法征用土地和臨時占用土地等有關問題;公路建設需要使用國有荒山、荒地或者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已經辦理在國有荒山、荒地、河灘、灘涂上挖砂、采石、取土手續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或者非法收取費用。
二、旗交通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各施工單位的監督管理,公路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路段兩端設置明顯的施工標志和安全標志。需要車輛繞行的,應當在繞行路口設置標志;不能繞行的,必須修建臨時道路,保障車輛和行人通行。
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公路建設用地范圍內新栽植樹木;公路建設用地上的原有樹木,因公路建設需要砍伐的,應當經旗交通主管部門同意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的有關規定到旗林業主管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公路建設用地范圍內構筑建筑物和擺攤設點、堆放物品、傾倒垃圾、設置障礙、挖溝引水等影響公路建設的活動。
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公路兩側各二百米范圍內挖砂、采石、取土,不得進行爆破作業以及其他危及公路施工安全的活動。
六、旅游公路通過世界地質公園園區、自然保護區、國家森林公園以及其它重點地段和景區時,在公路兩側可視范圍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改變土地用途,有關部門未經旗人民政府批準不得進行建設性用地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