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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總則。根據黨和國家的有關政策和法規,為調動廣大鄉村醫生工作積性,解除他們的養老后顧之憂,積極穩妥地為鄉村醫生辦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自我保障為主,集體、國家給予政策扶持的基本原則。
第二條組織。嚴格按照通知精神和本細則有關規定,以衛生院院長為此項工作負責人,組織實施。
第三條參保范圍。全縣各村衛生服務站具備資質的男在60周歲、女在55周歲以下的鄉村醫生。有條件的鎮、村可放寬至男65周歲,女60周歲。
第四條承辦機構。豐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管理處和各鎮勞動保障事務所負責業務辦理。
第五條參保標準。按照每人每月100元的標準繳納保險費。個人還可以在上述標準基礎上增加投保金額多繳不限;年齡較大者也可以一次或數次繳足保險金。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如需調高參保標準,另行商定通知。
第六條繳納辦法。每季度初15日內,以院為單位,把上季度保險費及時足額地匯到縣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管理處的基金帳戶。開戶銀行:豐縣信用聯社。帳戶名稱:豐縣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管理處。帳號:3203210101201000235322
第七條保費來源。鄉村醫生的養老保險金主要由個人繳納,有條件的鎮衛生院可給予適當集體補助,政府補貼可作為退休后的調節基金。
第八條養老金領取。凡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鄉村醫生辦理退休手續后開始領取養老金。同時,停止繳納養老保險費,養老金按月或季度實行社會化發放(劃撥到郵政儲蓄個人帳戶)。領取養老金的最低保證期為10年。領取標準按《江蘇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規定執行。
1、在投保期意外身亡的,其投保本息一次返還給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2、在10年保證期內因故身亡者,其應領未領個人帳戶的剩余部分由法定財產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按原標準領足10年為止,也可以將剩余部分一次性給付。無法確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按農保經辦機構規定支付其喪葬費用。,
3、領取滿10年仍健在長壽者,繼續按領取標準領取直至身故為止。
第九條處罰措施。凡因參保人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衛生規章制度受處理離開工作崗位的,集體不再負擔繳納其養老保險金。
第十條本細則實施后,上級農保機構如有新政策,按新政策執行。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2006年4月1日起執行。本辦法由豐縣衛生局、豐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共同解釋。
豐縣衛生局
豐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二00六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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