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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規范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行為,建立預防和解決我市建設領域拖欠或克扣農民工工資問題的長效機制,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根據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辦法》,勞動保障部、建設部《關于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暫行辦法》,鎮市人民政府轉發市勞動保障局《關于我市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障金管理意見的通知》,市人民政府《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實施意見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本辦法適用于在本市轄區內的建筑施工企業、工程建設單位和在建筑施工企業務工的農民工。
本辦法所指建筑施工企業,是指從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水利設施工程、公路橋梁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活動的企業。
本辦法所稱的農民工,是指本人為農業戶口在城鎮務工的人員。
二、市勞動保障部門負責建筑施工企業工資支付的監督管理,市建設主管部門協助勞動保障部門對施工企業執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建筑施工企業應定期如實向市勞動保障部門及建設部門報送本單位工資支付情況。
三、建筑施工企業應根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與招用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并不得拒絕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不得采用欺詐或脅迫等手段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不得向農民工收取任何形式的風險金、抵押金(物)、保證金和有效證件。
四、建筑施工企業必須嚴格按照《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最低工資標準規定》、《工傷保險條例》等有關規定,支付農民工工資和工傷醫療期間的工資或生活費,不得無故拖欠或克扣。
五、工程總承包建筑施工企業對承包工程的農民工工資支付全面負責,分包施工企業對分包工程的農民工工資支付直接負責;因分包、轉包、違法分包工程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總承包建筑施工企業承擔全部責任。
建筑施工企業應將工資直接發給農民工本人,嚴禁發放給“包工頭”或其他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
六、市勞動保障部門設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障金(以下簡稱農民工工資保障金)專戶,負責農民工工資保障金的管理、使用。
農民工工資保障金專戶必須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監督,保證專戶資金專項用于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的支付。
七、農民工工資保障金由建設單位和建筑施工企業共同繳納,市勞動保障部門負責繳存。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和建筑施工企業在工程招投標后,到市勞動保障部門指定的銀行賬戶繳納農民工工資保障金,繳納比例為:工程中標價在1000萬元(含1000萬元)以下的,建設單位和建筑施工企業分別按中標價的1.5%繳納;工程中標價在1000萬元以上的,建設單位和建筑施工企業分別按中標價的1%繳納。
八、建筑施工企業繳納的工資保障金專項用于解決建筑企業及分包工程后各專業和勞務分包企業(個人)拖欠和克扣農民工及其他職工工資的問題。建設單位繳納的工資保障金專項用于解決因建設單位拖欠工程款導致農民工及其他職工工資被拖欠和克扣的問題。
九、農民工工資保障金用于支付拖欠和克扣的農民工工資。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市勞動保障部門依法監察,責令改正而未改正的,由市勞動保障部門從農民工工資保障金賬戶中支付農民工工資: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或約定支付農民工工資的;
(二)未按照勞動合同或約定與農民工進行工程量結算或工資結算的;
(三)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其它情況。
十、建設單位應按合同約定或工程進度及時撥付工程款,不得拖欠,如因建設單位拖欠工程款,導致建筑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除按規定從保障金專戶中支付農民工工資外,建設部門還應依法對其新開工項目施工許可證等進行限制。
十一、對建設單位已付工程款80%或按雙方協議支付了工程款的工程項目,建筑施工企業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市勞動保障部門除動用該工程項目農民工工資保障金支付所拖欠的農民工工資外,還應與建設部門共同對施工企業及項目承包人通過媒體進行公開曝光。建設部門暫停該施工企業及項目承包人從事建筑招投標的準入資格,并將其“不良行為”登記備案。
十二、市勞動保障部門在啟動農民工工資保障金專戶支付農民工工資后,通知責任單位在30日內補交已經支付了的工資保障金,對拒不補交的單位,將其“不良行為”登記備案。
十三、工程交驗后,由建設單位和建筑施工企業提出農民工工資保障金退款申請,經市勞動保障部門和建設項目主管部門調查核實,并在建筑工地醒目位置將其工資支付情況公示7天,如無拖欠和克扣農民工工資的,市勞動保障部門應在公示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向建設單位和建筑施工企業出具《農民工工資保障金退款通知》,銀行憑退款通知書將農民工工資保障金本金和利息(已支付部分除外)全部退付原繳納單位。
十四、對中標后不繳納農民工工資保障金、未經招標開工建設且不繳納農民工工資保障金以及拒不補交已經支付了的工資保障金的建筑施工企業,經市勞動保障、建設部門或其他專業部門核實后除按規定查處外,由市勞動保障、建設部門記入誠信檔案,定期向社會公布,并通知相關部門。各相關部門應采取措施,暫停其在本市招投標資格1年。
十五、農民工發現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權向勞動保障部門投訴舉報: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或約定支付工資的;
(二)支付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三)拖欠或克扣工資的;
(四)不支付或不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的;
(五)侵害農民工工資報酬權益的其他行為。
十六、對建設單位和建筑施工企業繳納的農民工工資保障金,市勞動保障部門不得隨意支付,其管理與使用情況,監察、審計及建設項目主管部門可隨時監督檢查,發現違規情況,由監察機關追究有關人員及相關領導責任。
十七、工程建設相關主管部門為未繳納農民工工資保障金的施工企業辦理了中標備案和施工許可手續,造成農民工工資拖欠的,由工程建設相關主管部門負責追討該建設項目的農民工工資,并由監察機關追究有關人員及相關領導責任。造成重大群體事件的,加重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十八、農民工與企業因工資支付發生爭議的,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的有關規定處理。由農民工本人承擔的相關費用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減免。
十九、對事實清楚,不及時裁決會導致農民工生活困難的工資爭議案件,以及涉及農民工工傷、患病期間工資待遇的爭議案件,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可先行部分裁決;用工單位不執行部分裁決的,當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