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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優化河砂稅費征收管理環境,規范征收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礦產品稅費統征實施辦法>的通知》(政辦發號)、《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規范礦產品稅費征收行為的通知》(政辦發號)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經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對縣河砂稅費集中征收管理,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征收對象
凡在縣范圍內依法從事河砂生產經營的企業和個人,都納入稅費集中征收管理。
二、征收標準
按3元/噸(河砂1方為1.5噸,折算為4.5元/方)集中征收。如遇河砂市場價格上漲和下跌超過30%,則相應調整征收標準。
三、執行時間
從年3月1日8時起執行。
四、集中征收單位
由縣稅費征收管理辦負責對全縣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河砂的企業和個人進行稅費征收。
縣內其它單位除法律法規規定的年檢年審、辦證及為企業提供的服務性收費外,不得再收取任何規費。
五、征收方法
(一)對從事生產經營河砂的企業和個人稅費集中征收實行預征稅費方式。
(二)河砂銷售執行“先繳稅費、后外運”制度,凡在縣范圍內依法從事河砂生產經營的企業和個人在年2月25日前到縣稅費征管辦領取《購領證》。外運河砂憑《購領證》到河砂稅費代征點(濠頭信用社、暖水信用社)預購《州市礦產品稅費繳訖證》,方可外運。
(三)河砂稅費必須依法足額征收,按車輛實際載貨量核定噸位計征。繳納稅費企業開具的《繳訖證》注明的數量必須與核定噸位數量一致,《繳訖證》必須加蓋企業印章,并注明運輸車輛車號和日期,否則,視為無效票據。
(四)河砂外運實行一車一貨一證制,《繳訖證》必須隨貨同行。無《繳訖證》的礦產品不得外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承運無《繳訖證》的河砂。
六、其它事項
(一)所有運輸河砂的車輛必須進入縣征管辦設立的永豐、暖水、三江口、嶺秀等驗票站驗票,運輸河砂車輛持有的《繳訖證》少于該車輛核定噸位的,按下列標準補征:1.1噸(方)以內[含1噸(方)]的按標準補征;2.超過1噸(方)以上的,所有少于部分按應征標準的120%進行補征。
(二)河砂稅費征收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各鄉鎮、各部門要樹立全局意識,密切配合。對聚眾鬧事、圍攻、沖擊礦產品稅費征管機構或暴力抗繳礦產品稅費,擾亂公共秩序或妨礙執行公務的,礦產品稅費征管人員索賄受賄、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將依法從嚴打擊和懲處。
(三)河砂稅費集中征收管理的其它規定仍按《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縣礦產品稅費集中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政發[]12號)和《縣人民政府關于重新核定運輸礦產品車輛車皮自重的通告》(政通[]6號)文件執行。本通知由縣礦產品稅費征收管理辦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