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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職代會的職權
1、審議建議權:定期聽取審議院校長及所院長的工作報告,審議院校及所院推進工作的指導思想、發展規劃、重大改革方案、財務預算與決算、自有資金使用和分配方案。
2、審查同意或否決權:審議通過院校長、所院長提出的責
任制方案、獎懲辦法、實行聘任制和全面實施崗位津貼的方案和其他重要規章制度。
3、審議決定權:審議決定職工福利費的使用原則和辦法及其他有關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
4、評議監督權:評議監督院校領導和所院領導及中層干部,
可以對領導干部進行表揚、批評、評議、質詢,必要時可以建議上級機關予以嘉獎、晉升或處分、免職;根據主管機關的部署,參與民主評議領導干部,參與民主推薦院校、所院行政領導人選。教職代會在院校、所院黨委的領導下行使職權,要尊重和支持院校長、所院長及行政系統行使指揮權。
二、教職代會的性質、地位及期屆
教職代會制度是院校及所院行政管理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黨委領導下教職工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實行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是全體教職工行使民主權力的機構;也是院校及所院各級領導廣泛聽取教職工意見,促進領導決策科學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屆3至5年,每年至少召開1次代表大會。
三、黨委、行政和工會在單位教職代會制度建設中的責任
黨委是院校、所院各項工作的政治核心,負有領導教職代會工作的責任。黨委要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在院校、所院的貫徹落實;教育各級干部增強民主意識,研究教職代會工作,協調、解決教職代會工作中出現的各種問題,為教職工參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創造良好的條件。黨委對教職代會在規定的職責范圍內開展的各項工作予以支持。
院校長、所院長要支持和保證教職代會在其職權范圍內行使職權;每年要定期向教職代會報告工作,認真聽取意見和建議;落實教職代會在其職權范圍內作出的決定、決議,責成有關部門認真處理好教職代會征集的提案,自覺接受教職代會的監督,為召開教職代會提供經費支持,為院校、所院民主管理創造一個良好的環境。
工會要認真承擔起教職代會工作機構的任務。教育教職工在院校、所院黨委及其行政領導下,積極參與院校、所院的改革與發展工作,緊緊圍繞黨的教育方針及院校、所院的根本任務和中心工作獻計獻策;要做好教職代會的籌備及閉會期間的工作,認真組織教職工代表在其職權范圍內,落實教職代會的各項要求,充分發揮教職代會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作用;檢查、督促教職代會決議、提案的落實,及時將大會的情況通報教職工。
教職代會的籌備與召開
四、教職代會的籌備
教職代會的籌備在黨委的領導下進行,由教職代會主席團(或執委會)及工會委員會負責大會的具體籌備工作。根據需要可設立若干工作小組承擔具體任務。籌備工作主要有:
1、換屆。制定會議正式代表、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出席的名額分配、代表條件、選舉辦法、代表團(組)劃分等方案。代表產生后,對代表資格進行審查,并公布代表名單。
2、征集大會提案。在規定的時間內對教職工代表提出的提案進行歸納、整理、審查、立案。
3、大會議題的提出。工會委員會在充分聽取教職工意見的基礎上對大會議題提出初步意見。在征求黨委和行政領導的意見后,報教職代會主席團(或執委會)通過。
4、有關文件的提交。有關部門將需提交代表大會討論、審議、通過或者決定的文件在會前一周左右印發給教職工代表,在廣泛征求代表意見的基礎上進行修改完善,再由工會轉交給文件起草部門或領導。
5、制定民主評議干部方案。安排民主評議干部時,教職代會要參與制定民主評議干部方案。
6、成立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教職代會專門工作委員會(或小組)可根據本單位需要提出并組成相應的委員會(或小組)。
7、大會主席團。提出大會主席團(或執委會)組成人員推薦名單和選舉辦法。
8、擬定大會日程、議程。
9、制定會議經費預算。
10、做好會議的其他準備工作。
11、教職代會主席團(或執委會)負責人向黨委(常委會)會議報告教職代會籌備工作情況。
12、由行政或黨委下發召開教職代會的通知(或由黨委批轉工會關于召開教職代會的報告)。
13、工會于會前兩周將召開教職代會報告表報送上級工會。
五、教職代會代表產生與調整
教職工代表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代表的構成既要照顧到本單位各方面,又要充分體現院校以醫療、教學、科研為主的特點。醫、教、研代表應占代表總數的60%以上。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3至5年,一般與單位黨委任期一致。可以連選連任。
1、教職工代表的選舉
(1)由工會提出選舉教職工代表方案并和黨委溝通后,征求教代會主席團(或執委會)意見,最后報黨委審定。方案內容包括:代表人數、組成比例、代表條件、選區劃分、代表名額分配、選舉辦法等。同時,方案還應包括列席代表、特邀代表名額的分配、產生辦法等。列席代表一般是未被選為正式代表的黨政工團主要領導(也可以擴大到中層主要負責人)、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特邀代表一般是已離退休的黨政領導。
(2)代表名額。代表名額按教職工人數參照下列標準確定:
教職工在100人以下的代表名額為30%;
教職工人數在101人至2002的,代表名額為25--30%;
教職工人數在201人至500人的,代表名額為20--25%;
教職工人數在501人至1000人的,代表名額為10--20%;
教職工人數在在1001人至5000人的代表名額為6--10%;
教職工人數在5000人以上的代表名額為3—5%。
(3)在正式代表中,專業技術人員應占代表半數以上,青年教職工也應占一定比例。
(4)各所院工會根據所分配名額,通過醞釀提出代表候選人名單,按照差額(不低于10%的比例)選舉的原則,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候選人當選須獲選舉單位全體教職工半數以上同意。
(5)各所院將選舉結果報院校工會后,由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對教職工代表資格進行審查。主要審查當選代表是否符合所規定的條件,是否符合所分配的代表結構和比例,是否符合民主選舉程序。審查合格后,將教職工代表登記表(附表1)存檔。
(6)院校和所院黨政工團主要負責人和有關領導一般應是教職工代表。選舉時,應將他們的名額分配到有關單位或部門參加選舉。
2、教職工代表資格的調整、撤換與增補
(1)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教職工代表,應對其代表資格進行調整:
①教職工代表在任期內調離院校或所院的其代表資格自行消失。院校及所院內部調動一般應予保留。
②教職工代表離、退休后,其代表資格即行停止;
③教職工代表被開除公職留用察看的,其代表資格自開除之日起即行停止;
④教職工代表因各種原因一年以上不能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活動的,其代表資格一般不予保留;
⑤教職工代表失去群眾信任的,由原選舉單位向院校或所院工會提出撤消其代表資格的申請,經同意后,由原選舉單位進行重新選舉;
教職工代表出現上述情況的應報院校或所院工會備案。
(2)教職工代表的增補與更換
因各種原因造成教職工代表缺額的,按照缺額數和代表性進行補選,其程序是:
①原選舉單位向院校或所院工會提出申請;
②經教職代會主席團(或執委會)研究同意后,原選舉單位按照選舉程序進行選舉,并將選舉結果報院校或所院工會;
③審查同意后,填寫教職工代表登記表,并向下次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增補及更換情況。
3、教職工代表的培訓
(1)教職工代表培訓工作由工會負責實施,黨政應大力支持。
(2)教職工代表培訓的內容與方法:
①政策、法律知識、教職代會基本知識;
②民主管理理論常識和方法;
③會前培訓與日常培訓相結合;
④專題培訓。
六、教職代會的提案
教職代會提案是教職工代表和教職工群眾就院校和所院改革發展、管理、教學、醫療、科研、規章制度、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生活福利、教職工隊伍建設等方面提出的議案。
1、提案的征集
(1)教職代會召開前一個月左右,由教職代會提案委員會(或小組)或工會發出征集提案通知,并將提案表(附表2)提供給全體教職工代表。
(2)教職工代表在廣泛聽取教職工意見的基礎上,填寫提案表交提案工作委員會或院校及所院工會。提案應一事一案。提案由一個人提出后,須有三人以上附議。
2、提案的審查、立案
(1)提案工作委員會(或小組)收到教職工代表提案后,應及時進行審查、登記、分類、整理。內容相同的進行并案處理,原提案人作為共同提案人。
(2)提案工作委員會(或小組)對提案進行立案。
立案的原則是:
①符合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②屬于院校和所院行政職權范圍內能處理的問題;
③符合院校和所院實際且有實際價值或作用;
④對有爭議的提案,提交大會主席團(或執委會)確定是否立案。
(3)經審查立案后的提案,都要填寫提案處理表意見。凡未立案的提案,應作為意見和建議轉有關部門處理,并告之提案人。
(4)重大提案應提交院校和所院黨委或院校長、所院長辦公會討論研究,確須教職代會討論、決定的問題應列為大會議題。
3、提案的辦理
(1)提案工作委員會(或小組)將提案處理表送交主管院校長和所院長;
(2)主管院校長和所院長召開有關會議,逐條落實到承辦部門(或者個人);
(3)承辦部門根據提案提出的問題制定實施方案進行落實。
4、提案的檢查與反饋
(1)工會和提案工作委員會(或小組)對提案的處理情況進行檢查、督促;
(2)向提案人反饋提案辦理結果并征求提案人的意見;
(3)提案工作委員會(或小組)在教職代會上報告本次教職代會提案征集情況和上次教職代會提案的落實情況。
七、教職代會大會主席團
教職代會大會主席團是大會的領導機構。在黨委領導下開展工作,可實行常任制。主席團要堅持民主集中制,實行集體領導。
1、主席團的職責
(1)審議大會議題,并提請大會通過;
(2)組織、主持會議;
(3)聽取和討論各代表團(小組)對各項議案進行修改;
(4)草擬大會決議和決定;
(5)處理大會期間其他重要問題。
2、主席團成員的產生(換屆時)
(1)每次換屆前,由主席團根據教職代會條例的要求和實際需要提出下屆人數、構成比例、建議人選等,報黨委審查。主席團成員中應有院校或所院黨政工主要領導和其他代表性人員,高級職稱人員應占較大比例。主席團成員必須是教職代會正式代表;
(2)將主席團組成人員推薦名單提交教職代會預備會議通過;
(3)根據需要可以設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秘書長一般由工會負責人擔任。
八、教職代會預備會議主要議程
教職代會預備會議由上屆主席團負責人(或執委會負責人)主持。全體教職代會正式代表參加,預備會議一般采取舉手表決的方式。
1、大會主席團負責人向大會報告本次教職代會的籌備情況,提出大會議程和議題的建議;
2、通過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關于代表資格審查報告(換屆時);
3、作關于代表增補情況的說明(有代表須增補、替補時);
4、通過大會議題和議程;
5、通過大會主席團和秘書長、副秘書長名單;
6、通過專門工作委員會或小組組成方案;
7、通過、決定大會其他事項;
8、黨政領導講話。
九、教職代會會議主要議程
1、院校長、所院長做工作報告(每年一次);
2、必要時,院校或所院行政有關負責人做專題報告;
3、由工會主席或教職代會主席團(或執委會)負責人、秘書長和教職代會專門工作委員會(或小組)負責人就上次教職代會決議、決定的落實情況及提案的處理等情況向大會做出工作報告;
4、由主席團(或執委會)負責人就教職代會閉會期間,召開主席團(或執委會)或主席團擴大會議所決定的教職代會職權范圍內的問題,向大會作出說明,提請大會確認;
5、以代表團(組)為單位,就會議報告、議案進行討論、審議;
6、教職工代表做大會發言;
7、換屆時,按選舉辦法選舉主席團(或執委會);對決議、決定進行表決,并宣布選舉或表決結果。
十、教職代會的決議、決定
凡屬教職代會職權范圍內的問題,都應提交教職代會討論、審議,并作出相應的決定或決議。
1、決議、決定的內容
內容一般包括:決議、決定的時間,教職代會的屆次,決議、決定的事項,大會對決議、決定的意見和表決結果等;
2、決議、決定的形成
一般需經過的主要程序:①大會主席團(或執委會)根據對各項議題的審議情況起草決議、決定草案;②將決議、決定草案交各代表團討論,征求意見;③大會主席團(或執委會)集中討論意見,對決議、決定進行修改;④召開大會對各項決議、決定分別進行表決;⑤由教職代會主席團(或執委會)主席宣布各項決議、決定的表決結果;
對未獲教職代會通過,而又確需實施的議案,可以在廣泛征求意見修改后,進行復議,也可以提交臨時代表會議或下次教職代會再議。
3、決議、決定的實施
(1)院校及所院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對待教職代會決議、決定,經院校長或所院長同意后,認真執行決議、決定;
(2)教職代會專門工作委員會(或小組)是決議、決定執行情況的檢查督促者。檢查可以采取定期檢查、專題檢查等形式。在每次檢查后,應對決議、決定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向主管領導匯報,并提出整改意見;
(3)對教職代會決議、決定的執行情況,應由教職代會主席團(或執委會)負責人在下次教職代會上進行匯報。
4、決議、決定的修訂
教職代會在其職權范圍內決定的事項,非經教職代會同意不得修改。在教職代會決議、決定的執行過程中,情況發生變化,確需修改時,必須經以下程序:
(1)由院校長、所院長或承辦部門向教職代會提出修改決議、決定的建議;
(2)召開教職代會主席團(或執委會)會議(或聯席會議),對修改意見進行研究,并作出相應決定;
(3)對涉及面廣,與教職工切身利益關系重大的問題,在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同意召開教職代會臨時會議的情況下,可召開會議進行討論,并就修改內容進行表決,同時作出新的決議、決定。
教職代會的組織領導機構
十一、大會期間的領導是教職代會大會主席團(見上述教職代會大會主席團)
十二、教職代會閉會期間的領導機構
教職代會閉會期間可以設立教職代會常設主席團(或執委會)作為教職代會的領導機構。常設主席團(或執委會)可以是教職會主席團,或是由代表大會另行選舉產生的。常設主席團(或執委會)要堅持民主集中制,實行集體領導。
1、教職代會常設主席團(或執委會)的職責。
(1)負責大會的各項籌備工作。
(2)組織、主持會議及處理大會閉會期間其他重要問題。
(3)協商處理教職代會閉會期間臨時出現的屬于教職代會職權范圍內的其他重大問題。主要內容是:
①聽取黨政部門關于建設、改革與發展等院校及所院的有關
政務公開的情況通報,反映代表意見。
②根據干部管理機關的部署,在教職代會內組織民主評議、推薦或者民主選舉干部。
③根據教職代會授權,對經教職代會原則通過的議案的個別條文提出修改或者協商處理教職代會決議、決定在執行過程中需要修改補充的事項。
④聽取專門工作委員會(或小組)的工作匯報。研究處理專門工作委員會(或小組)的意見和建議。
2、教職代會常設主席團(或執委會)的成員及產生。
(1)常設主席團(或執委會)成員應由院校或所院黨、政、工、團主要領導和醫、教、研人員及其他代表組成,高級職稱應占較大比例。其成員必須是教職代會正式代表。人數一般應是代表人數的10%左右。
(2)每次換屆前,由本屆主席團根據教職代會條例的要求和實際需要提出下屆常設主席團(或執委會)人數、構成比例、建議人選,報黨委審查。
(3)將常設主席團(或執委會)組成人員推薦名單提交教職代會預備會議進行選舉;
(4)根據需要可以設主席(主任)1人、副主席(副主任)1-2人及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秘書長一般由工會負責人擔任。
3、常設主席團(或執委會)會議的召開。
常設主席團(或執委會)每一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十三、教職代會代表團(組)長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
未設教職代會常設主席團(或執委會),而在教職代會閉會期間遇到有某些重大問題需要協商或討論決定,可召開教職代會代表團(組)長聯席會議。聯席會議在黨委領導下開展工作,實行民主集中制。由教職代會主席或秘書長主持。
1、聯席會議的成員。
(1)教職工代表團(組)負責人。
(2)教職代會主席團主席、教職代會秘書長。
(3)院校、所院工會主席、專職副主席。
(4)院校、所院黨政主要領導。
(5)根據需要邀請有關人士(列席)。
2、聯席會議的內容及召開。
聯席會議的內容主要是協商處理教職代會閉會期間出現的急需解決的重要問題。
(1)會議內容同常設主席團。
(2)聯席會議一般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3)應四分之一以上代表團(組)長的要求,召開聯席會議。
(4)根據黨委書記、院校長、所院長、教職代會主席團、教職工代表團(組)召開聯席會議的建議,由黨政工主要負責人討論確定是否召開聯席會議及會議的主要議題。
(5)工會委員會負責將會議時間、主要議題提前通知與會人員,并將有關文字材料提前發給與會人員。
(6)教職代會代表團(組)長會前應廣泛征求教職工代表的和教職工的意見。以便在聯席會議上進行討論協調。在意見基本一致的基礎上(到會人員過半數同意)形成會議紀要。
(7)會后各代表團(組)長應將會議精神傳達到教職工代表。
十四、教職代會專門工作委員會(或小組)
專門工作委員會(或小組)是在教職代會領導下,處理教職代會專門業務工作機構。
1、專門工作委員會(或小組)機構設置。
根據教職代會工作的需要,可設民主評議、提案、勞動爭議調解等常設性專門工作委員會(或小組)。根據實際情況還可以成立其他專門工作委員會(或小組)。
2、專門工作委員會(或小組)人員組成。
專門工作委員會(或小組)一般由5-9人組成。教職工人數較多的單位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專門工作委員會(或小組)負責人應由大會主席團(或執委會)成員或醫、教、研等一線資深人員擔任。
3、專門工作委員會(或小組)機構及成員的產生。
(1)工會根據教職代會授權提出專門工作委員會(或小組)機構設置、組成方案與行政進行協商,報黨委審定。
(2)提交教職代會全體會議通過。
(3)各專門工作委員會(或小組)召開會議,推選主任、副主任。
(4)制訂各專門工作委員會(或小組)工作制度。
4、專門工作委員會(或小組)職責。
(1)審議準備提交教職代會討論的與本專門工作委員會(或小組)業務有關的議案,進行調查論證,提出意見和建議。
(2)會議期間收集、整理教職工代表對與本委員會業務有關的議案的意見、建議,提交主席團(或執委會)作為修改議案、決議、決定的依據。
(3)對教職代會作出的與本專門工作委員會業務有關決議、決定的貫徹執行以及提案的落實進行督促、檢查,并將檢查情況向主席團(或執委會)匯報。遇有重大問題可建議召開擴大會議討論、處理。
(4)根據需要,向大會或者常設主席團(或執委會)或聯席會議報告工作。
(5)辦理教職代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6)保持與院校、所院有關行政部門的經常性聯系,參與重大問題的討論、建議。
每屆專門工作委員會(或小組)職責行使至下屆教職代會專門工作委員會(或小組)成立為止。
教職代會文書檔案
十五、建檔原則
1、教職代會存檔的文書資料必須具有參考價值,并保持文書資料的本來歷史面貌。
2、文書資料要齊全、完整。
3、按先后順序,分門別類。
4、一般應把一個屆次的文書資料組合成卷。
十六、建檔范圍
1、涉及教職代會工作的上級文件、批復、講話稿。
2、教職工代表登記表。
3、教職代會的會議通知、文件、講話資料、記錄等。
4、教職代會的組織機構、成員及出會的代表名單。
5、教職代會的決議、決定。
6、民主評議、推薦、選舉行政領導干部的資料。
7、教職工代表提案及處理落實情況記錄。
8、教職代會閉會期間,聯席會議協商處理重要問題的情況及會議記錄、紀要。
9、教職工代表或者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檢查、質詢等日常民主管理活動記錄。
10、院校、所院報送的有關教職代會的文件、請示、報告。
11、教職工代表來信、來訪的接待資料及處理結果。
12、與教職代會有關的其他資料。
十七、檔案管理
1、分級管理。院校及所院等有關文書資料自行整理、建檔保管。
2、確定專人管理。
3、建立接受、查閱、保密、移交等制度。
本規程自頒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