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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切實加強全市城管執法車輛(以下簡稱“執法車輛”)管理,有效預防和減少執法車輛違規使用情況的發生,維護城管執法機關的良好形象,根據市委、市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公務用車管理若干規定的通知》(嘉委辦〔2008〕34號)精神和市委反腐敗協調小組辦公室意見,結合我市城管執法系統執法車輛管理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所稱執法車輛指全市城管執法機關已備案登記并噴涂“行政執法”圖標專用于執法管理的機動車輛。城管執法機關公務車輛使用管理,按照當地黨委、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三、執法車輛的使用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的原則,縣(市、區)城管執法局是執法車輛使用責任主體,根據各自管理權限負責本轄區內執法車輛管理工作,市城管執法局負責市局執法車輛的管理工作,同時對全市執法車輛的使用管理進行檢查、指導和監督。
四、執法車輛日常使用和管理。
(一)各單位必須建立和落實執法車輛管理使用責任制,把執法車輛管理工作列入本級領導干部的工作職責范圍,確定車輛保管人員,切實管好本單位執法車輛。
(二)各單位要采取切實措施,教育駕駛人員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認真貫徹落實城管執法“六條禁令”,自覺做到文明駕駛、安全行車,不得以執行公務為由開特權車、霸王車,不得超速行駛,要接受和服從交通民警和督察人員的管理和指揮。
(三)各單位配備的執法車輛必須專用于執法管理,每日要安排好值班和備勤車輛。如遇雙休日和節假日,要在原來的基礎上再增加1~2輛值班備勤車,以保證各類應急勤務的需要。各單位還要配備相應數量專職和兼職駕駛員。
(四)駕駛執法車輛,實行城管執法車輛駕駛準駕制。因工作需要駕駛執法車輛的城管執法人員、協管員(崗位合同工),取得“城管執法車輛準駕證”資格后方可駕駛。其中,城管執法人員須具有正式駕駛員資格,其他人員須具有3年以上駕齡且2年內未發生責任事故。
(五)城管執法車輛準駕證由市城管執法局統一印制,由市局辦公室或縣(市、區)城管執法局按照管理權限審核發放。核發“城管執法車輛準駕證”前應由本人填寫“城管執法車輛準駕資格審核表”,并在5個工作日內報市城管執法局備案。
(六)駕駛員在駕駛執法車輛時,必須隨身攜帶行駛證、駕駛證、城管執法車輛準駕證。如調離城管執法機關或因工作變動無需駕駛城管執法車輛的,應及時上交“城管執法車輛準駕證”。
(七)嚴禁將執法車輛交給本單位無城管執法車輛準駕證人員或借給城管執法機關以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使用,嚴禁公車私用,嚴禁城管執法車輛用于非執法管理活動。
(八)各單位必須建立健全車輛派遣、審批制度。未經審批,嚴禁擅自使用執法車輛,今后除值班備勤等日常用車外,出市區以外由所在單位領導批準,并開具《派車單》隨車備查。如遇緊急情況出車,事后應補辦出車手續,確保運行規范。
(九)非因工作需要,嚴禁將執法車輛停放在賓館酒店、娛樂場所和風景旅游區。各級城管執法機關督察部門不定期開展檢查。
(十)嚴禁利用工作之便將執法車輛停放在住宅小區等公共場所過夜。無執法管理任務時必須將執法車輛停放在單位內。
(十一)執法車輛必須由城管執法隊員或協管員(崗位合同工)著制服駕駛。
五、執法車輛維修保養及保險等按公務車輛管理規定執行。
六、責任追究和紀律處分。
(一)公車私用或非因工作需要將執法車輛停放在賓館酒店、娛樂場所或風景旅游區的,按有關規定處理;將執法車輛停放在小區內過夜的,車輛責任單位應查明情況,并根據實際情況予以相關責任人員通報批評或行政處分。被上級機關查獲或被新聞媒體曝光的,從嚴處理,并追究單位領導責任。
(二)駕駛執法車輛有交通違法行為的,一律按照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處理。
(三)對違反執法車輛管理規定,造成車輛被盜、被搶的,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對責任人給予紀律處分。同時,按照有關規定,責成當事人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
(四)執行執法管理任務駕駛執法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根據事故責任大小和情節輕重,在交警部門處理的同時,給予當事人相應的處理。
(五)酒后駕車的,按照“六條禁令”的規定給予處理。
(六)私自出車發生交通事故的,除由當事人賠償經濟損失外,一律予以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對其他違反執法車輛管理規定的,按情節輕重對當事人進行通報批評或紀律處分。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七、本規定報市委反腐敗協調小組辦公室備案,自印發之日起執行。